人物履歷
1980年09月至1984年09月,農十師182團3中教師;1984年09月至1986年08月,新疆勞改警校學員;
1986年08月至1987年07月,烏蘇勞教所管教幹事;
1987年07月至1988年06月,烏蘇勞教所辦公室主任;
1988年06月至1993年06月,烏蘇勞教所黨委委員、副所長;
1993年06月至1994年11月,烏蘇勞教所黨委書記、政委;
1994年11月至1996年0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勞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1996年03月至2000年05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勞教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2000年05月至2002年01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自治區勞教局局長(1998年09月至2000年07月,新疆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2002年01月至2004年04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自治區勞動教養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4年04月至2010年09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自治區勞動教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其間:2008年03月至2008年07月,中央黨校新疆班學習);
2010年09月至2013年06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3年06月至2016年1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7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謝暉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立案偵查
2015年12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謝暉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逮捕
2016年1月1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謝暉決定逮捕。
依法雙開
2016年2月,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謝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謝暉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違紀事實。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個人決定重大事項,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和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造成嚴重損失和不良影響。其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問題涉嫌犯罪。
謝暉身為黨的領導幹部,本應廉潔從政、遵紀守法,卻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謝暉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