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

謝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

謝暉,男,漢族,四川三台人,1963年1月出生,1980年9月參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2016年2月,涉嫌嚴重違紀,依法雙開。2017年11月6日,謝暉被判受賄罪,處罰二十年有期徒刑。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謝暉謝暉
1980年09月至1984年09月,農十師182團3中教師;

1984年09月至1986年08月,新疆勞改警校學員;

1986年08月至1987年07月,烏蘇勞教所管教幹事;

1987年07月至1988年06月,烏蘇勞教所辦公室主任;

1988年06月至1993年06月,烏蘇勞教所黨委委員、副所長;

1993年06月至1994年11月,烏蘇勞教所黨委書記、政委;

1994年11月至1996年0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勞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1996年03月至2000年05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勞教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2000年05月至2002年01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自治區勞教局局長(1998年09月至2000年07月,新疆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2002年01月至2004年04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自治區勞動教養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4年04月至2010年09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自治區勞動教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其間:2008年03月至2008年07月,中央黨校新疆班學習);

2010年09月至2013年06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3年06月至2016年1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7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謝暉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12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謝暉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逮捕

2016年1月1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謝暉決定逮捕。

依法雙開

2016年2月,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謝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謝暉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違紀事實。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個人決定重大事項,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和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造成嚴重損失和不良影響。其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問題涉嫌犯罪。
謝暉身為黨的領導幹部,本應廉潔從政、遵紀守法,卻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謝暉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判決

2017年11月2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謝暉案一審判決書,該案於2017年11月6日由烏魯木齊中院宣判,謝暉被判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處二十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四百五十萬元。辦案機關扣押的所有涉案現金、貴重物品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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