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1.09—1983.07 廣東省人民警察學校刑事偵察專業學生;
1983.07—1991.10 深圳市公安局五處二隊辦事員、科員(1984.09)、副隊長(副科級,1989.02)(其間:1989.07—1991.07深圳市公安局南頭派出所掛任副所長);
1991.10—1995.07 深圳市公安局五處四隊副隊長、隊長(1993.12);
1995.07—1998.03 深圳市公安局五處三隊隊長;
1998.03—2002.04 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四大隊大隊長(副處級)(其間:1998.03—1998.09深圳市公安局蛇口分局掛任副局長;1998.09—2001.07廣東省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專業在職研究生畢業);
2002.04—2002.09 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副政委;
2002.09—2007.11 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副支隊長;
2007.11—2011.07 深圳市公安局預審監管支隊支隊長;
2011.07—2013.09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監督管理支隊(消防監督管理局)支隊長(局長);
2013.09—2014.09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深圳市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局長。
工作分工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兼任福田公安分局局長,負責公安工作;分管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辦公室(房屋租賃管理局)。劉家寶同志與謝卓浩同志互為AB角。
任免信息
2013年9月27日,福田區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人事任免事項,決定任命謝卓浩為福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人物事件
違紀違法
2014年10月29日,因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雙開處分
2014年12月,深圳市紀委對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局長謝卓浩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謝卓浩在先後擔任深圳市公安局預審監管支隊支隊長、消防監督管理局局長、福田分局局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收受禮金。
謝卓浩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貪污、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研究並報深圳市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謝卓浩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逮捕
根據市紀委移送的線索,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對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局長謝卓浩立案偵查。經報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決定,近日,該院對其採取了逮捕的強制措施。
判刑
深圳市福田區副區長、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局長的謝卓浩被汕尾中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