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經歷
自1967年參加工作以來,先後任職於資興礦務局唐洞煤礦、寶源煤礦,在任資興礦務局局長期間,兩次進入大學深造——1975年4月至1977年4月入焦作礦業學院測量專業學習;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入北京煤炭管理幹部學院管理專業學習。1989年8月,謝光祥被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授予“優秀礦長”稱號。
1992年3月,謝調任湖南省煤炭工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自2000年8月起,先後任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局長、黨組副書記。2002年2月後任湖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2003年當選政協湖南省第九屆委員會委員。
相關事件
2010年3月30日上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湖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謝光祥(正廳級)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1996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謝光祥利用擔任湖南省煤炭工業管理局副局長、湖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局長及湖南煤監局、湖南省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之便,單獨或與其妻徐丙鳳、其子謝琳峰(均另案處理)共同收受單位或個人名義給予的人民幣總計219萬餘元。
一審宣判
2011年1月20日,長沙中院對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謝光祥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謝光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期間,謝光祥利用擔任湖南省煤炭工業管理局副局長、湖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局長以及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之便,在工程承攬、事故處理、證照辦理、設備採購、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子徐丙鳳、謝琳峰共同收受鄒某某、劉某某等人以單位或者個人名義給予的人民幣總計199.9萬餘元。其中,單獨收受91.62萬餘元,與其妻徐丙鳳共同收受12萬元,與其子謝琳峰共同收受96.2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光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親屬共同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在共同犯罪中,謝光祥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案發後,偵查機關追回全部贓款。謝光祥在雙規階段,如實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其中包括當時尚未被掌握的部分事實,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