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二)負責對全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政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直部門、鎮(街道)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財務、機要、檔案、安全保衛、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管理監督機關國有資產;負責對外協調等工作。
(二)法制科。負責審計規範性檔案的草擬及修改和報批;審理覆核有關審計業務;研究探索績效審計工作,對科室開展的績效審計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送達市審計局審計結論性法律文書;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建議、執行審計決定;辦理審計移送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事項;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科。主要負責財政、金融及外資審計。擬定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審計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市國庫辦理市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各鄉鎮(街辦)政府財政決算;審計市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根據授權或統一組織參與對國稅系統的審計。對市屬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進行審計,根據省、市審計機關授權或組織對中央國有金融機構進行審計。審計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開展專項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口指導內部審計工作。
(四)經貿審計科。主要負責審計市屬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其他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對口指導內部審計工作。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主要負責審計與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市人大機關、市政府機關、市法院機關、市檢察院機關、黨政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對口指導內部審計工作。
(六)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負責審計市級主管部門和鎮街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審計市政府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審計機關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七)穩定和安全管理科。按上級有關穩定、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局穩定和公共安全、安全生產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局的穩定和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的協調、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