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經濟和社會中的法律

論經濟和社會中的法律

《論經濟和社會中的法律》是現代西方法律社會學的經典之作。馬克斯・韋伯是一位舉世公認的社會學大師,本書是他的遺作,書中包含了豐富的法律社會學理論,讀者可以從中全面、完整地了解韋伯的法律社會學理論的基本觀點。

基本信息

簡介

《論經濟和社會中的法律》由美國芝加哥大學教授馬克斯·萊因斯坦和埃德華·希爾斯根據馬克斯·韋伯的巨著《經濟與社會》中與法律社會學有關的章節翻譯、編輯而成,集中體現了韋伯的法律社會學思想。全書共十四章,大部分取自《經濟與社會》的第七章“法律社會學”,此外還包括韋伯關於統治類型以及法律與政治及行政組織之間的關係等問題的論述。該書的中文版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出版,約34萬字。

作者簡介

姓名:(德)馬克斯·韋伯(MaxWeber)著
作品:《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全彩插圖本》 《社會學的基本概念》 《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全譯本》 《經濟與社會》 《經濟與社會》 《入世修行:馬克斯·韋伯脫魔世界理性集》《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經濟與社會(下卷)》 《經濟與社會(上卷)》

創作背景

韋伯無意寫一部法律社會學的系統著作,《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只是他宏大的寫作計畫的一部分。法律問題,同其他政治、宗教、音樂、經濟問題一樣,對韋伯而言只是一般意義上的社會學所考察的對象之一。韋伯創造了一整套概念體系,建立起界限分明的術語學,作為深入分析社會現象之間相互關係的前提。這是理解他的法律社會學的基礎。韋伯從純粹的意義上把統治分為傳統型、魅力型和法律型三類,並相對應地提出了傳統型、魅力型和法律型三種合法性概念。法律的統治是因其合理性而合法有效的統治。在法律統治中,任何法律都可以合理地制定,並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有意識制定的;這些規則通過司法實踐被運用與個別的案件。最純粹的法律統治是由官僚行政職員實施的統治。韋伯解釋了為什麼官僚型的行政具有最高的行政效率,即“形式合理性”,以及為什麼所有的現代集約組織都採用了這一類型的行政。

韋伯對法律的興趣主要在於法律思想和司法程式問題,而法律思想問題則構成了韋伯法律社會學的中心問題。他認為在法律思想方面,西方文明發展出一套其他文明所不具備的方法,即邏輯形式主義。其特徵是表述確切或批判性的表述,而事物的中心意義卻不顯現。韋伯依據合理性以及形式和實質的標準對法律領域的兩種基本活動,即制定法律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分類——形式非合理性、實質非合理性以及形式合理性和實質合理性。這是韋伯解析世界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各類法律思想所依賴的理想類型範疇。“以邏輯方式形成的形式合理性”是西方文明的產物,這一法律思想的出現有助於現代資本主義的興起,它同經濟行為的目的合理性相一致。這是韋伯在法律社會學中探討的主要問題。此外,韋伯還探討了一般意義上立法與修改法律的方法和特殊意義上通過立法機關進行的合理性立法的發展,以及契約自由等問題。

目錄

第一章 社會學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經濟制度與規範秩序
第三章 實體法的領域
第四章 法律思想的範疇
第五章 法律規範的出現和創設
第六章 權利創設的形式
第七章 法律榮譽與法律思想的類型
第八章 法律的形式與實體的理性化(宗教法)
第九章 作為法律形式特點的影響之統治權與世襲君權:法典化
第十章 革命性法律的形式特點--自然法
第十一章 現代法律的形式特點
第十二章 統治
第十三章 政治共同體
第十四章 理性的和非理性的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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