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背景
誰說紅顏多薄命?洗盡鉛華得天足。中華女子天足的重新回歸,應該說始於康有為。
到了晚清,“折骨傷筋,害人生理”的纏足,受到康有為、梁啓超等人和外國傳教士的強烈抨擊和批判,都大力倡導天足。到戊戌變法時,康有為奏上《請禁婦女裹足折》,實際上是推行自上而下的天足運動。康有為首先要求在全國範圍內革除纏足陋習,為中國天足運動的成功開展立下了頭功。
在文中,康有為列舉了應該廢除纏足的種種理由,從國家、從民族、從人類的角度翔實論證了纏足的危害,筆觸淒婉,樸實,而又不失其批判的鋒芒,情感真摯,頗有意趣,令人扼腕嘆服。
作者小傳
康有為(1858年-1927年),廣東南海縣銀塘鄉人。因是廣東南海縣人,人們尊稱為康南海或南海先生。家為廣東望族,世代為儒,以理學傳家。康有為7歲能文,被目為神童,是近代著名的文學家。他是戊戌變法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是中國近代史上向西方學習的中國人之一。
作品原文
奏為請禁婦女裹足,以全肌膚,而維俗化,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惟漢臣賈誼上《治安策》,謂“大臣以簿書期會為大故,至俗流失、世敗壞則不知怪”,此誠知治亂之體要者也。夫為政之道,本末兼該,而莫大於保民;聖化之隆,纖悉備舉,而莫先於正俗。方今萬國交通,政俗互校,稍有失敗,輒生譏輕,非復一統閉關之時矣。吾中國蓬蓽比戶,藍縷相望,加復鴉片熏纏,乞丐接道,外人拍影傳笑,譏為野蠻久矣,而最駭笑取辱者,莫如婦女裹足一事,臣竊深恥之。
夫刖足者,為古肉刑之一。刑者,成也,一成不變。後王恐波及無辜,猶為廢之,史稱其美。女子何罪,而自童幼加以刖刑,終身痛楚,一成不變,此真萬國所無,而尤為聖王所不容者也。夫父母撫子,以慈為義,女子體弱,尤宜愛護。乃乳哺甫離,髫發未燥,筋肉未長,骨節未堅,而橫縶弱足,嚴與裹纏,三尺之布,七尺之帶,屈指使行,拗骨使折,拳攣霊霊,跼地雸天,童女苦之,旦旦啼哭;或加藥水,日夕熏然,窄襪小鞋,夜宿不解,務令屈而不伸,纖而不壯,扶床乃起,倚壁而行。富人苦之,貧家尤甚,親操井臼,兼持饋浣,下撫弱息,上事病姑,跋往報來,走無停趾,臨深登高,日事征行,皆捫足嘆嗟,愁眉掩泣,或因登梯而墜命,或因楚病而傷生。若夫水火不時,亂離奔命,撫夫抱子,挾物攜衣,絕洞莫逾,高峰難上,亂石阻遣,荊棘鉤衣,多有縊樹而棄生,墜樓而絕命者,不可勝數也。即使治世承平,富家大吉,婢嫗盈前,安坐而食,而人倫不禮,疾病不時,仰事俯畜,接親應友,能無勞苦乎?且勞苦即不足道,而衛生實有所傷,血氣不流,氣息污穢,足疾易作,上傳身體,或流傳孫子,奕世體弱,是皆國民也,羸弱流傳,何以為兵乎?試觀歐、美之人,體直氣壯,為其母不裹足,傳種易強也;回觀吾國之民,尪弱纖僂,為其母裹足,故傳種易弱也。今當舉國徵兵之世,與萬國競,而留此弱種,尤可憂危矣。
夫父母之仁愛,豈樂施此無道之虐刑於其小女哉?徒以惡俗流傳,非此不貴,苟不纏足,則良家不娶,妾婢是輕。故寧傷損其一體,而免擯棄其終身。此為一人一家之事,誠有茹苦含辛而無如何者。若聖世懷保小民,一夫之有失,時以為予辜,一物不得所,引以為己罪,而令中國二萬萬女子,世世永永,嬰此刖刑,中國四萬萬人民,世世永永,傳此弱種,於保民非榮,於仁政大傷,皇上能無惻然矜之,惄然憂之乎!
臣嘗考裹足惡俗,未知所自。《史記》利屣,不過尖頭;唐人詩歌,尚未詠久;宋世奄被,遂至方今。或謂李後主創之,恐但惡風所扇耳。宋人稱只有程頤一家不裹足,則餘風可知。古今中外,未有惡俗苦體,非關功令,乃能淹被天下、流傳千年若斯之甚也。其可駭莫甚焉。以國之政法論,則濫無辜之非刑;以家之慈恩論,則傷父母之仁愛;以人之衛生論,則折骨無用之致疾;以兵之競強論,則弱種展轉之謬傳;以俗之美觀論,則野蠻貽誚於鄰國。是可忍也,孰不可忍!
且國朝龍興,嚴禁裹足,故滿洲婦女,皆尚天足。凡在國民,同隸復幬,率土婦女,尤宜哀矜。且法律宜一,風俗宜同。皇上憐此弱女,拯此無辜,亟宜禁此非刑,改茲惡俗。乞特下明詔,嚴禁婦女裹足:其已裹者,一律寬解;若有違抗,其夫若子有官不得受封,夫官者,其夫亦科鍰罰;其十二歲以下幼女,若有裹足者,重罰其父母。如此則風行草偃,惡俗自革。舉國弱女皆能全體,中國傳種漸可致強,外人野蠻之譏可以銷釋,其裨聖化,豈為小補!伏維皇上聖鑒。謹奏。
作品譯文
臣康有為所奏的是,請禁婦女裹足,以保全婦女肢體,維護良好的風俗教化,恭謹地繕寫這封奏摺,祈請皇上明察:
我想到西漢大臣賈誼的《治安策》說道:“大臣應該以案牘文書、例會最為要緊,至於風俗流蕩淫逸,世道敗壞則不以為怪。”這的確是知道國家治亂的精要所在。治理國家的內容,有根本的和次要的,而關鍵在於保護百姓;聖人教化百姓,有重要的和不重要的,而首先是整頓風俗。現在各國之間互相交往,人們對各國政教風俗互相比較,國家稍有失誤,就常常受到別國的譏諷蔑視,已不再是大一統、閉關自守的時代了。我國百姓十分貧困,編草為門、織荊為戶的窮困家庭相鄰,衣衫襤褸者相望,再加上鴉片的毒害,乞丐遍地,外國人拍攝下來,傳笑海外,我國人被譏笑為野蠻人已經很久了,最使外國人驚奇、最受外國人嗤笑和侮辱的莫過於婦女裹足,我為此深深地感到羞恥。
斬足是古代肉刑之一。古人說:刑,就是成的意思,一旦形成就永不會改變,這正是肉刑殘害人體產生的必然結果。後代聖王害怕肉刑波及無辜,將肉刑廢止,史書對此事給以讚美。婦女有什麼罪!自童年就被施加和刖刑相似的裹足,終生痛苦,裹足形成的殘疾一旦形成就永不會改變,這實在是世界各國所無,尤其為聖明的君主所不能容忍。父母撫養子女,應當慈愛有加,女子體弱,更應當多加愛護,竟然在剛剛斷奶、胎髮未乾、筋肉未長全、骨骼沒長硬的時候,蠻橫地裹她們的幼嫩的腳,用三尺長的布、七尺長的帶子將腳趾裹成彎曲,將趾骨纏斷。她們走起路來步子小,縮手縮腳,年幼女童痛苦不堪,天天啼哭。為了將女童的腳裹成三寸金蓮,有的用藥水洗腳,日夜用藥熏,還讓她們穿窄襪小鞋,即使睡覺時也不讓脫掉,一定將女童的腳趾裹成彎屈,無法自然伸展,將腳裹成纖細弱小,導致她們只有扶著床才能站立,倚著牆才能走路。富裕人家都苦於裹足,貧窮人家的痛苦更加深刻:因為窮人家的女子要親自打水舂米,又要做飯洗衣;下要撫養弱小的子女,上要侍奉有病的婆母,每日跑來跑去,沒有停步的時候;有時還得跨越深溪、攀登高山,天天走遠路。由於腳趾彎曲、足部羸弱,十分痛苦。她們都捧住腳嘆息命苦,個個愁眉不展,掩面涕泣。有的因為腳小,從梯子摔下來,命喪黃泉;有的因為腳小,內心痛苦,竟然自殺。如果要逃避水火災害,或在戰亂中逃命,扶著丈夫,懷抱幼子,又要攜帶著衣物,深澗過不去,高山登不上,亂石擋路,荊棘刺破衣服,在樹上上吊自殺、跳樓自殺的不可勝數。即使時局長期太平,生在富貴人家,供役使的婢女很多,可以安坐而食,但人倫中有一定的禮儀要遵守,時常會生病,要孝敬公婆,撫養兒女,接待親戚,應對朋友,足小行走困難,怎么能不感到疲勞痛苦呢?就算勞苦不足道,而對於人的養生確實有傷害,足部血氣不流通,氣味難聞,腳病易於發作,向上傳染到身體其他部分,有的甚至遺傳給子孫,代代身體衰弱,這都是我國國民啊!病弱流布很廣,哪還有身體強壯的人可以當兵呢?我們看看歐美人,身體挺直,膽氣又壯,這是因為他們的母親不裹足,繁衍的子孫容易強壯。回頭看看我們國民,病弱纖細,彎腰屈背,因為他們的母親裹足,所以繁衍的後代容易柔弱。現在是全國徵兵的時期,我國要和各國競爭,卻繁衍這樣的弱種,就尤其使人感到憂慮危險了。
天下父母都疼愛兒女,又怎么會樂於將這種無道的虐刑加在自己幼女身上呢?只是因為壞的風俗流傳,不裹足就不顯得尊貴。如果不裹足,那么好人家就不娶這樣的女子做媳婦,連奴婢、小妾都看輕她,所以寧願傷殘自己的一部分肢體以免自己的一生都遭到遺棄。這雖然是一人或一家的事,但實在是自己不得不忍受的苦難。聖王時代愛護小民,哪怕只有一個百姓流離在外,也常常認為是自己的罪過;哪怕只有一件事情沒有辦好,也認為是自己的罪過。但是使二億女子世世代代忍受這樣的刑罰,使中國四億人民世世代代繁衍這樣的弱種,這對於聖明君王保護百姓的本意來說,真是沒什麼值得誇耀的地方,對於聖王的仁政是莫大的損失,皇上難道能夠對此不抱著深切的憐憫之心,難道能夠對此絲毫不感到心緒不寧嗎?我曾經考證裹足惡習,沒考證出來源。《史記》中有“利屣”,就是尖頭舞鞋;唐朝人的詩歌,還沒有描寫過裹足;宋朝時廣泛流行起來,於是延續到現在。有的人說是後唐李後主首倡,恐怕是已經敗壞的風俗煽動的結果。宋朝人說宋朝只有程頤一家的女子不裹足,那么這種風俗的流行之廣就可以想像了。古今中外,沒有一種惡俗像這樣摧殘人的肢體、卻又並非出於法令所規、卻能流布於天下、綿延近千年,達到這種嚴重的程度。令人驚駭的莫過於此了!從國家的政治法律考慮,是殘酷的刑罰濫及無辜的女子;從家庭中父母對女兒的慈愛看,是傷害了父母對女兒的仁愛之心;從人類養生的角度看,是無緣無故地折斷人體骨骼以致殘疾;從軍事上競爭看,是劣質的因素在人種遺傳中的延續;從風俗中的美醜看,是給予鄰國嗤笑我國為野蠻的把柄。這些都可以忍受,還有什麼是不可忍受的!
況且我大清建國以來就嚴禁裹足,所以滿族婦女直到現在還是天足。凡是我國國民,都應在皇上的庇護之下,全國婦女都應該同樣受到皇上憐憫。況且法律應當統一,風俗應當一致。皇上要憐憫這些弱女子,拯救這些無辜的人,就應該馬上禁止這種殘酷的刑罰,改變這種惡劣的風俗。請皇上特為此頒布詔書,嚴禁婦女裹足;那些已經裹足的人,一律放開;如果有人違抗皇帝的命令,她們的丈夫和兒子有官職也不能受封,無官職的,對她們的丈夫處以罰金;十二歲以下的幼女如果有裹足的,重罰她們的父母。這樣一來,百姓要服從政府的命令,這種惡習自然就消滅了;全國的弱女子都能保全肢體,中國人種可以逐漸變得強壯,外國人譏笑我們野蠻的事也可以自己消失了。禁止裹足這件事有益於聖王的教化百姓,怎么能算小呢?我匍匐在地,請求皇上明察。謹奏。
影響與傳播
纏足風俗在中國流行了差不多一千年,確實可以稱得上是中國的“國粹”。不過,唐以前的中國女人是不纏足的。李白有詩說:“一雙金齒履,兩足白如霜”,還能夠欣賞到女子的天足。《南唐書》寫小周后和李後主私通,“手提金履,襪潛來”。提著鞋子,穿著襪子步行的,應該不是纏足的女子。流行的意見大多認同《墨莊漫錄》的意見,認為纏足始於五代南唐。傳說李煜有位叫娘的宮嬪,纖麗善舞,“以帛繞腳,令纖小屈上作新月狀”。從此成為一種風氣,從宮廷席捲民間。南宋遷都臨安(今杭州),纏足已經在上層社會流行開來,甚至北方的女真族女子也開始纏足。到了明代,纏足之風大盛。朱元璋將自己不共戴天的仇人張士誠的舊部編為丐戶,男的不許讀書,女的不許纏足。不許纏足竟已經成了一種懲罰,可見纏足已經被視為女子的一種權利,三寸金蓮已成為一種普遍的審美。滿清建國以後,雖然成功地讓漢族男子剃去了頂發,編起辮子,對於漢族女子的纏足習俗卻無計可施,最後只能約束旗人婦女不許纏足。
到了晚清,西方思潮湧入中國,纏足開始受到抨擊。首先是外國傳教士對女子纏足現象予以抨擊,指出纏足是“自傷肢體”,“無故而加以荊刖之刑”。這顯然是一項有力的指控,康有為的摺子中也採用了這種說法。1874年,約翰·邁克高望牧師在廈門設立了中國第一個反纏足組織“天足會”,顯然這些活動對康有為都有極為深刻的影響。康有為抨擊纏足“折骨傷筋,害人生理”,他不顧族人的驚駭嘲笑的目光,堅持不為女兒纏足。1895年,他與胞弟康廣仁在廣州創辦粵中不纏足會,1897年又推廣到上海,由康廣仁、梁啓超、譚嗣同等設立天足會。該會章程約定,會員所生女子不得纏足,所生男子不得娶纏足之女,會中同志,可互通婚姻。由於解決了天足女子的婚嫁顧慮,加上樑啟超、林琴南、黃遵憲等文化名流大力倡導,天足運動聲勢浩大,得到全國各地的熱烈回響。到戊戌變法時,康有為奏上《請禁婦女裹足折》,實際上是推行自上而下的天足運動。康有為首先要求在全國範圍內革除纏足惡習,為中國天足運動的成功開展立下了頭功。
不過裹足風氣真正扭轉的時代還沒有到來,雖然已經是遙遙可見了。民國成立以後,臨時大總統孫中山通令各省鼓勵禁止纏足,天足才真正成為一時時尚。今天,纏足只能在電視裡看到,研究它也已經是學問家的工作,跟普通百姓沒有什麼關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