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協定

試用協定又稱選購協定,是技術秘密所有則選擇理想合作夥伴,擬引進技術秘密一方為進一步了解技術秘密狀況,評估其經濟價值,而簽訂的一種適用性,可選擇的協定。

試用協定又稱選購協定,是技術秘密所有則選擇理想合作夥伴,擬引進技術秘密一方為進一步了解技術秘密狀況,評估其經濟價值,而簽訂的一種適用性,可選擇的協定。
協定對雙方簽訂正式契約不具約束力,也不是簽訂正式契約必經的步驟,其內容也不反映在正式契約中,是一種自成一格的獨立檔案。
簽訂協定的目的:
(1) 引進方更多地了解技術秘密內容,作出抉擇。在交易初期,技術秘密所有者只提供最低限度的資料和內容,簡述技術秘密的主要優點和經濟價值。引進方卻無法從中了解技術秘密的關鍵和詳情,也無法對該技術作進一步的評價,因此,不敢貿然簽訂契約。
(2)技術所有者更多了解引進方技術實力,降低商業風險。同樣,在雙方接觸初期,技術秘密所有者也不了解引進方的實力,擔心貿然講技術秘密轉讓給引進方會產生失誤。因此,技術秘密所有者也不願倉促進行交易,也希望通過某種方式更多的了解引進方的技術實力,以降低商業風險。
(3)引進方希望取得優先舍取權或優先選購權。為達到上述目的,儘快打破僵持的局面,促進交易的早日達成。為此,雙方採取了簽訂試用協定的辦法,規定技術所有者更多的披露技術內容,供引進方試用,促進引進方儘早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選擇,避免議而不決,耽誤彼此時間。
試用協定的主要內容:
1 當事人。 在試用協定中,技術秘密所有者稱授權用方,擬引進技術秘密的一方稱試用方。
2 試用權。試用權有獨占試用權和非獨占試用權之分,在獨占試用權的情況下,授用方不得在試用期內與第三方簽訂相同內容的試用協定 。非獨占試用權,試用方只有優先選擇權,不能阻止授用方與第三方簽訂相同內容試用協定。
3 技術披露。 該條款明確規定,技術秘密所有者披露技術秘密的具體內容和情報資料的範圍,其數量應滿足引進方試用技術和經濟評價的需要。
4 試用期。 試用期一般為6個月,最多不超過1年。 在試用期限界滿前,試用方必須作出肯定或否定的選擇 。如未選擇簽訂正式契約,雙方權利和義務解除,試用方仍必須承擔保密和不試用義務。
5 試用費。試用方必須支付一定量的試用費。如試用方決定簽訂正式契約,已付試用費可從將來的使用費中扣除。
6 保密和不使用義務。 在試用期內,試用方不得將向其揭露的秘密情報資料泄露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評價以外的目的。有的試用協定還規定,在試用期內,試用方未選擇簽訂正式契約。試用方應將所以資料歸還給授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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