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和方式
詢問證人的程式和方式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17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 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並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後根據其敘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
7、對證人的敘述,應當製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概念和程式
詢問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式
詢問被害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式,以言詞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其所受侵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的偵查活動。刑事訴訟法規定,詢問被害人適用詢問證人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