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家對從事公用設備專業性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全國勘察設計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承擔。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人員應參照規定的報考條件,結合自身情況,自行確定是否符合報考條件,並經本人所在單位審核通過後,方可報名。

基本信息

基本概述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4號),國家對從事公用設備專業性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全國勘察設計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承擔。

考試條件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一)基礎考試報名條件:
1.取得本專業(指公用設備專業工程中的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專業,詳見專業對照表,下同)或相近專業(詳見專業對照表,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合格標準

各個地區可能有所區別

一、基礎考試
註冊工程師資格的基礎考試合格標準均為132分(試卷滿分均為240分)。
二、專業考試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專業知識

專業案例

合格標準

試卷滿分

合格標準

試卷滿分

暖通空調

120

200

60

100

給水排水

120

200

60

100

動力

120

200

60

100

註冊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註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向準予註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註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執業。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應將準予註冊的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註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撤銷其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註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範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註冊人員對撤銷註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註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執業

第二十條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執業範圍:

(一) 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二) 公用設備專業工程技術諮詢(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三) 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備招標、採購諮詢;
(四) 公用設備工程的項目管理業務;
(五) 對本專業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 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只能受聘於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 因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契約向簽章的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追償。
第二十四條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考試課程

(一) 暖通空調

基礎課程(第一年)
高等數學、普通物理、普通化學、理論力學、材料力學、流體力學、計算機套用基礎、電工電子技術、工程經濟、熱工學、工程流體力學及泵與風機、自動控制、熱工測試技術、機械基礎、職業法規
專業課程:(第二年)
採暖、通風、空氣調節、製冷技術、空氣潔淨技術、民用建築房屋衛生設備
(二)給水排水
基礎課程(第一年)

高等數學、普通物理、普通化學、理論力學、材料力學、流體力學、計算機套用基礎、電工電子技術、工程經濟、水文學和水文地質、水處理微生物學、、水力學、水泵及水泵站、水分析化學、工程測量、職業法規
專業課程:(第二年)
給水工程、排水工程、建築給水排水工程
(三) 動力
基礎課程(第一年)

高等數學、普通物理、普通化學、理論力學、材料力學、流體力學、計算機套用基礎、電工電子技術、工程經濟、熱工學、工程流體力學及泵與風機、自動控制、熱工測試技術、機械基礎、職業法規
專業課程:(第二年)
燃料與燃燒、鍋爐原理、汽輪機原理、鍋爐房工藝設計、汽機房工藝設計、熱力網及熱力站、煤化學、制氣原理及工藝、燃氣淨化、化學產品回收與加工、城鎮燃氣輸配、燃氣燃燒與套用、燃氣工程設計、氣體壓縮機、製冷與低溫原理、供氣、製冷工程設計

考試安排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方可報考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為4小時;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內容均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半天均為3小時。
基礎考試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專業考試分為《專業知識考試》和《專業案例考試》兩部分,其中《專業知識考試》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專業案例考試》採取主、客觀相結合的考試方法,即:要求考生在填塗答題卡的同時,在答題紙上寫出計算過程。

考試時間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9月

培訓時間

每年的7月各培訓網站安排課程,有面授和網授

免試條件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