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規定
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准,由註冊建造師代替,並設立過渡期”。人事部、建設部依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11號)。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英文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級建造師,是一種建築類執業資格,是擔任大型項目經理的前提條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建設部負責編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工作。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註冊條件的人員,經過註冊登記後,即獲得一級造師註冊證書。註冊後的建造師方可受聘執業。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滿前,要辦理再次註冊手續。一級註冊建造師可在全國範圍內以一級註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並組織的考試制度。考試內容分為綜合知識與能力和專業知識與能力兩部分。報考人員要符合有關檔案規定的相應條件。一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分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
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建造師是以專業技術為依託、以工程項目管理為主業的執業註冊人員,以施工管理為主。建造師是懂管理、懂技術、懂經濟、懂法規,綜合素質較高的複合型人員,既要有理論水平,也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二級註冊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註冊條件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登記後,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註冊辦法,報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備案。準予註冊的申請人員,分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已經註冊的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期滿前3個月,要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註冊流程
申報程式
申請人申請註冊前,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資質的企業,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勞動契約。申請人向聘用企業如實提供有關申請材料並對內容真實性負責,通過聘用企業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註冊申請實行網上和書面相結合的申報方式。申請人應當在中國建造師網上進行填報,網上申報成功後自動生成列印所需申請表。
註冊申請包括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增項註冊、註銷註冊和重新註冊。註冊建造師因遺失或污損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或更換。
初始註冊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者應當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建設部關於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
申請初始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訂後的材料附屬檔案組成。
聘用企業將《企業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匯總表》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屬檔案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其中,申請建築、市政、礦業、機電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屬檔案一式一份;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屬檔案一式二份;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初審意見表》、《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初審匯總表(企業申請人)》、《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初審匯總表(專業)》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屬檔案報建設部。其中,申請建築、市政、礦業、機電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一份;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屬檔案一式一份。材料報送按《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註冊申請材料報送目錄》要求辦理。
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申請註冊的,建設部將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屬檔案一式一份送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填寫《國務院有關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審核意見表》,連同按企業申請人匯總後生成的《國務院有關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審核匯總表》(附表1-8)移送建設部。
延續註冊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原註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
申報程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變更註冊
在註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註冊。變更註冊後,有效期執行原註冊證書的有效期。
1、執業企業變更的;
2、所在聘用企業名稱變更的;
3、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
申請變更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以及工作調動證明複印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契約或聘用契約到期的證明檔案、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複印件。
(五)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身份證明原件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增項註冊
註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註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一個註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準予增項註冊後,原專業註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申請增項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增項註冊申請表》;
(二)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複印件;
(三)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四)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
申報程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註銷註冊
註冊建造師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申請人或其聘用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註銷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複印件。
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企業應當及時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銷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
重新註冊
建造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申請重新註冊,重新註冊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申請重新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建造師重新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或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
申報程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報考條件
一級註冊建造師報考條件
(一)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二)符合上述(一)的報考條件,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三)從2007年度考試開始,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一級建造師相應專業考試”,報考人員須提供資格證書等有關材料方能報考。考試合格後核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註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四)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項工作的時間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考試時間
2013年度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確定為9月14、15日。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2013年9月14日 | 9:00—11:00 | 建設工程經濟 |
14:00—17:00 |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 |
2013年9月15日 | 9:00—12:00 |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
14:00—18:00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10個專業) |
註:特殊情況請參看各省市考試通知。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兩天,以紙筆作答方式進行。其中,《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含客觀題和主觀題,其餘3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綜合考試和專業考試,綜合考試包括《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三個科目,這三個科目為各專業考生統考科目,專業考試為《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一個科目。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該科目分為10個專業,即:建築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考生在報名時根據工作需要和自身條件選擇一個專業進行考試。
考試科目 | 考試時間 | 題型與題量 | 滿分 |
建設工程經濟 | 2小時 | 單選題:60道 復選題:20道 | 100分 |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 3小時 | 單選題:70道 復選題:30道 | 130分 |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 3小時 | 單選題:70道 復選題:30道 | 130分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 | 4小時 | 單選題:20道 復選題:10道 案例題:5道 | 160分 其中案例題120分 |
考試成績管理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當年通過應試科目。
“一級建造師相應專業考試” 成績按非滾動形式進行管理,參加該考試的人員必須在當年通過應試科目。2012年一級建造師成績已公布,考生可登錄各地人事考試網站查詢,各科合格標準均為滿分的60%。
報名辦法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