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1年1月,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撫州公路分局工程隊、工程科技術員、科研室副主任;
1988年10月,江西省公路管理局撫州公路分局臨川公路段段長(期間:1981.09—1987.06 同濟大學函授學習);
1989年6月,江西省公路管理局撫州公路分局副局長;
1996年1月,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副局長(副處)、黨委委員;
2000年6月,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副局長(正處)、黨委委員;
2002年1月,江西省高等級公路管理局副局長(正處)、黨委委員;
2004年5月,江西省交通運輸廳(交通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2013年6月,涉嫌嚴重違紀被調查。
2013年9月, 被撤銷省政協委員資格。
2014年6月,許潤龍被控受賄近1800萬元受審。
組織調查
2013年6月4日,江西省紀委證實,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許潤龍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2013年9月27日,政協江西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撤銷許潤龍政協江西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
政協江西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許潤龍因涉嫌嚴重違紀,江西省紀委已對其進行立案檢查,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政協江西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許潤龍政協江西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開庭審理
被指控受賄近1800萬元,江西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許潤龍涉嫌濫用職權、受賄案近日在江西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據檢察機關指控稱,2010年下半年,江西萬通集團法人代表方華借用浙江登峰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資質參與吉蓮高速項目招標,許潤龍明知方華的做法不符合規定,仍應方華的請求出面打招呼,幫助其通過資格預審並中標。施工過程中,方華的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當項目辦和專家論證會兩次將全面返工的處置意見向許潤龍匯報時,許潤龍以工期緊、任務重為由要求項目辦和專家慎重考慮,最後確定了部分返工和補強相結合的方案。吉蓮高速BP1標段通車後,經權威部門鑑定,BP1標段下基層、中基層存有厚度離散型大、結構鬆散、密實性差等缺陷,對道路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壽命有負面影響並會增加道路的維修、保養開支,對缺陷進行返工造價為2460餘萬元。
據指控,許潤龍利用擔任江西省交通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在高速公路建設、工程招標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方華等17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797.136207萬元和美元0.3萬元。
由於案情重大,此案將擇日宣判。
一審宣判
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9日對江西省交通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許潤龍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許潤龍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