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業林

許業林

許業林男,漢族,1955年3月生,全椒人,大學學歷,中共黨員。曾任全椒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正縣級)、黨組副書記。 2015年12月,違紀被查。 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依法逮捕。 2018年3月27日,滁州市中院一審刑事裁定,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人物簡歷

歷任全椒縣新興中學民辦教師,新興鄉拉絲廠廠長、輪窯廠廠長、鄉經委主任,章輝鄉副鄉長,新興鄉黨委書記、鄉長,古河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3年3月後任全椒縣委常委、古河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縣政府副縣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009年1月,補選許業林為副主任(正縣,主持人大日常工作);

2010年7月,許業林任代理主任;

2010年9月任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正縣級)、黨組副書記。

2012年12月至2015年3月,任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5年3月,因達到人大常委會主任任職年齡界限,接受許業林辭去縣人大常委會主任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2015年12月,椒縣人大常委會原主任許業林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於2016年1月19日被滁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執行;同年2月4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執行。

一審宣判

被告人許業林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滁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7月12日以滁檢刑訴(2016)21號起訴書,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業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計549000元、價值7630元的物品,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該項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許業林犯濫用職權罪,因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許業林在任太平文化街區指揮長期間的行為達到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本院不予支持。2018年3月27日,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裁定:

一、被告人許業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許業林的違法所得及查封扣押在案的贓款549000元、價值7630元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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