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成[廣西-東協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副主任]

許成[廣西-東協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副主任]

南寧市紀委對廣西-東協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副主任許成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許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

人物簡歷

許成,廣西-東協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南寧華僑投資區管理委員會)原副主任(副處級)。

人物事件

雙開處分

2014年10月,南寧市紀委對廣西-東協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副主任許成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許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

許成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南寧市紀委審議並報南寧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許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1月,南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受賄罪對廣西—東協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南寧華僑投資區管理委員會)原副主任許成(副處級)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宣判

2015年7月15日,廣西南寧市中級法院通報,法院近日對廣西-東協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原副主任許成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許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

南寧中院介紹,經審理查明:許成於2005年至2011年期間,利用其擔任廣西隆安縣華僑管理區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副書記、廣西國營浪灣華僑農場場長的職務便利,為承包商陳某、施工方梁某等人謀取利益,共同或單獨收受他人財物總計160萬元。

另查明,許成在被辦案單位“雙規”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單位未掌握的本案所認定的犯罪事實,並主動檢舉揭發了同案人的其他個人犯罪事實。

南寧市中院認為,許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0萬元,其行為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許成表示服判不抗訴,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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