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登記(臨時經營)

一、業務概述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徵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及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納稅人已經納入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一項證明。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本涉稅事項適用於: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1份(聯合辦證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複印件
2.項目契約或協定及其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的複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契約或協定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是否屬於本轄區管理,對於不屬於本轄區管理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納稅人到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2)審核納稅人附報資料是否齊全,《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按照納稅人識別號的編制規則正確錄入納稅人識別號碼;
(6)系統自動檢測納稅人的重複辦證、逾期辦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戶記錄等;
(7)如屬重複辦證,則轉入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流程;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審核錄入登記基本信息後進行違法違章處理;如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在系統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記錄的,則不予受理稅務登記申請並告知納稅人到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接收處理;
(8)對於提交的證件、資料中有疑點的,須列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交納稅人,製作相應文書通知屬地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經屬地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於15個工作日內向綜合服務視窗反饋,根據核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籤章並註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准的稅務登記信息。
2.核准、發放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籤章並註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准的稅務登記信息。
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並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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