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1998年7月3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8年7月3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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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3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8年7月3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依法補選出缺的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 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

(二) 辭去代表職務被接受的;

(三) 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

(四) 代表職務被罷免的;

(五) 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六)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七) 死亡的。

第三條 代表資格終止,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本級人大黨委會予以公告。代表資格終止後,出缺的名額應由原選舉單位按照結構要求進行補選。

第四條 補選出缺代表的侯選人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名額,差額幅度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

第五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應依法制定選舉辦法。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出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政黨、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由主任會議向常務委員會提名;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的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由主任會議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並根據較多數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確定正式侯選人名單;如確定進行差額選舉,超過法定差額數的應先舉行預選。預選後,按得贊成票的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選舉中,候選人獲得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

第七條 補選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選票應按姓名筆劃為序排列。

第八條 補選為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有效後,發給代表證。

第九條 撤地設市後,原選舉單位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缺時,由新設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補選。

第十條 補選我省出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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