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規[1999]1047號)
二、實施主體:
信息產業部
三、受理單位:
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
四、許可條件: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評定條件(修定版)》(信部規[2003]440號)
五、提交材料: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報表》及附屬檔案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評審報告》
地方主管部門審批或推薦意見
六、審批時限:
一二級每半年一次,三四級一年分四批,每季度一次。
七、收費標準:
第三方評審機構與申請單位根據評審具體情況協商評審費
八、辦理結果查詢:
如需查詢已獲資質名單,請登錄部資質辦工作網站(www.ceecm.gov.cn),或致電部資質辦了解相關情況,www.miit.gov.cn也將按期更新有關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