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編製程序

計畫編製程序是指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過程和次序。按照我國現行的計畫管理的組織系統,計畫編制採取的是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綜合平衡、互相銜接的程式。自下而上,就是由基層計畫單位開始,逐級上報計畫建議數和上報計畫草案。自上而下,是指由國家向地方直到基層計畫單位頒發計畫控制數字和下達正式計畫。

編程步驟

在中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編制,採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結合的程式。五年計畫和長遠規劃的編製程序,一般採取如下具體步驟:

①提出和下達計畫控制數字。國家計畫委員會在各單位編制計畫前,先進行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指標進行經濟預測和初步綜合平衡。在此基礎上,提出控制數字,經國務院審查批准後,下達到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以指導他們編制計畫。控制數字主要包括:對基期計畫執行情況的預計,計畫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任務、重點和需要採取的重大措施,國民經濟發展速度,工農業主要產品產量,建設規模和投資方向,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幅度,以及其他一些主要指標的初步構想。

②編制和上報計畫草案。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接到國家下達的計畫控制數字後,結合本地區和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進行研究,並將它分解,逐級下達到基層計畫單位。各計畫基層單位依據國家下達的控制數字,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出本單位的計畫草案,上報上級主管單位。各省、市、自治區計畫委員會和國務院各部門將本地區、本部門所屬單位上報的計畫草案經過匯總平衡後,制訂出本地區、本部門的計畫草案,報送國家計畫委員會。與此同時,各省、市、自治區將其計畫草案的有關部分抄送國務院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將其計畫草案的有關部分抄送省、市、自治區。

③批准和下達正式計畫。國家計畫委員會在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計畫委員會報送的計畫草案的基礎上,進行全國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制訂出全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提交國務院審定後,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計畫草案經過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作為正式計畫,按隸屬關係逐級下達到基層單位執行。

管理體制

中國年度計畫編製程序大體與中、長期計畫的編製程序相同。隨著計畫管理體制的不斷完善,將逐步簡化。

計畫下達的時間,五年計畫一般要求在計畫開始的前一年下達到基層單位。年度計畫要求在上一年年底前下達到基層單位。農業計畫為了適應農事季節的需要,其冬播作物和水利工程建設計畫要求在上年秋提前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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