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政策討論

夫妻倆只要其中一個是以上人員,則只能生育或收養一個孩子,超生的家庭,夫妻雙方開除公職。 1、夫妻倆是以上人員,只能生育或收養一個孩子,超生家庭解聘其中一個人的工作。 不管生育或收養的第一個孩子是否男孩,都可以生育或收養第二個孩子。

我為計畫生育政策獻良策
一孩、二孩生育、收養範圍
縱觀全國,各地的計畫生育政策都有所不同,給計生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現在有很多專家都提議要把現行的生育政策作調整,全國統一的計生政策,將會讓計生工作變得不是大難題,更能體現社會的合理性,使社會和諧發展。我專門就一孩、二孩生育、收養範圍作以下構想:
一、黨和政府機關部門工作人員、公務員、黨和政府委任的國企負責人
夫妻倆只要其中一個是以上人員,則只能生育或收養一個孩子,超生的家庭,夫妻雙方開除公職。
二、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分兩種情形
1、夫妻倆是以上人員,只能生育或收養一個孩子,超生家庭解聘其中一個人的工作。
2、夫妻倆其中一個是以上人員,另一個不是以上人員、同時也不是第一類型人員,夫妻生育或收養的第一個孩子是男孩,則只能生育或收養一個孩子;如果生育或收養的第一個孩子是女孩,則允許生育或收養第二個。超生的家庭要解聘是事業單位在編工作的人。
三、除一二類人員的居民(包括非農戶口和農業戶口)
不管生育或收養的第一個孩子是否男孩,都可以生育或收養第二個孩子。如果超生,則對於超生的孩子,國家應該承擔的費用全部由超生家庭自行支出。(註:農村戶口的家庭,超生的孩子還不能享受集體分紅,但不影響超生孩子的下一代)
四、重新組合的家庭
夫妻雙方生育或收養的孩子合起來達不到以上合法生育或收養的情形,則可以多生育或收養孩子到合法範圍,達到了再生育或收養則算超生。(不論夫妻雙方是否生育過孩子)
五、特殊人員
如果一個家庭在合法生育或收養的孩子中有傷、殘、亡情形(傷、殘、亡年齡在十四周歲內),可以適當多生育或收養一個孩子,傷殘亡是父母故意造成的,則不能多生育或收養一個孩子。
六、少數民族人員
屬於少數民族的家庭,原則上可以多生。但夫妻倆其中一方不屬於少數民族的,則參照一、二、三、四、五類人員生育或收養孩子範圍,再多生育或收養一個孩子執行;當一個少數民族的人口達到一定程度時,生育或收養孩子的範圍應按一、二、三、四、五類人員執行。
七、兒童保護法
杜絕重男輕女的思想,包括遇到遺棄子女的監護人應當受到法律的相關制裁。
注釋:
一二類人員代表著黨和國家的形象,特別是第一類人員,因此規定是最嚴格。非農戶口家庭放開二孩生育,除了是關注孩子健康成長之外,還有一個原因,即使你讓他們多生育或收養一個孩子,因撫養的費用大他們也大都不想多生育和收養。農業戶口的家庭,現在的思想也沒以前那么落後了。以前每次到農村搞計生工作,都少不了暴力抵抗,罰款之後國家一樣幫他們養孩子,如果按上面的規定,國家減輕負擔,超生家庭又得不償失,更減少計生工作的危險性,至於富人家庭,你罰款有什麼用,他們有的是錢,一個不願意,就加入別國的國籍,你奈何得了他嗎?反而使自己的稅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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