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物行為

要物行為是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交付實物或實施勞務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即“實踐行為”。是“諾成性法律行為”的對稱,又稱“實踐民事法律行為”、“現實行為”。

。如小件物品保管,使用借貸等契約的成立,都要求一方當事人交付實物給對方。哪些行為為實踐行為,決定於法律規定和交易習慣。

現實生活中存在四大要物行為,分別是:定金契約、自然人間的使用借貸、借用契約以及保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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