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馬各莊村委會

機構職責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畫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歷史沿革

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它們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係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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