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和平解放

西藏和平解放

長期以來,西藏實行“政教合一”的封建領主專政制度,其代表人物是達賴喇嘛等宗教上層人士。比歐洲中世紀的制度還要黑暗的封建農奴制度已經在雪域高原上延續了上千年。經過許多鬥爭和工作,挫敗了美英等阻撓談判的陰謀。以阿沛·阿旺晉美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團,終於在1951年4月下旬抵京談判,並於5月23日簽署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

基本信息

摘要

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協定書上籤字 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協定書上籤字

1951年的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的全權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在北京簽訂《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簡稱《十七條協定》),宣告了西藏的和平解放。 西藏和平解放是中國現代史和中國革命史上的一個重大歷史事件,也是西藏地方歷史上一個劃時代的轉折點。西藏民族從此擺脫了帝國主義的侵略和羈絆,西藏人民從此更加深切地體驗到了中華民族大家庭的溫暖,西藏地方的歷史畫卷從此掀開了嶄新的一頁。

歷史基礎

藏族與中華民族的內在關係

“西藏民族是中國境內具有悠久歷史的民族之一,與其他許多民族—樣,在偉大祖國的創造與發展過程中,盡了自己的光榮的責任。”《十七條協定》中這句開宗明義的論斷,言簡意賅,一語中的,是對歷史實際的客觀概括。

中國是由56個民族共同締造的。中華各民族之間牢不可破的密切關係,是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基石。藏族是中華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員。中國遼闊的疆土,是包括藏族在內的中華各民族共同開拓的。中國悠久的歷史,是由包括藏族人民在內的中華各族兒女共同鑄就的。勤勞、樸實、智慧、勇敢的藏族人民,與各民族一起,為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和發展,盡了光榮的責任,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西藏是中國藏族的主要聚居區之一,是中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的歷史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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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地區納入中央政府管轄的過程,因藏族與中國其他民族的經濟文化關係的逐漸密切以及地域所在的不同,呈現為一種漸進推移過程,經歷了從量的積累到質的飛躍的動態進程。正如九世班禪額爾德尼所說:“原西藏立於中國,自漢唐以還,關係日深……”——這一漸進過程,循著漫漫歷史長河,在唐蕃時期顯著加速,到公元13世紀中葉正式完成。

以漢族文化為核心的唐王朝先進文明,對藏族社會以及西藏地方歷史的發展產生了極為顯著的影響,客觀上加速了多民族大家庭發展壯大的歷史進程,夯實了西藏地方歸於中央政府管轄的歷史基礎。藏族人民與祖國各兄弟民族人民之間,西藏地方歷史與中國歷史全局之間,從此進入休戚與共的時代。

藏族人民反帝愛國的優良傳統

“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是《十七條協定》中規定的首要原則。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西藏地方與中國其他地方一樣進入那段災難深重的歲月。帝國主義勢力入侵以後,西藏社會的主要矛盾由農奴主階級同農奴階級的矛盾轉化為西藏民族同帝國主義之間的矛盾,也就是中華民族同帝國主義列強之間的矛盾。反帝愛國,是中華民族的歷史選擇,也是西藏民族的必然選擇。藏族人民與中國其他各族人民之間形成的患難與共的親密關係,從此進入新的階段。藏族人民傾心內向、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的愛國主義傳統從此得到了充分展現。

西藏人民呼喚社會制度的改革

在20世紀上半葉的西藏,與反帝愛國和親帝賣國鬥爭相交織的,主要是農奴階級與封建農奴主階級的鬥爭,是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社會進步力量與極力維護落後生產關係的守舊勢力之間的鬥爭。在西藏,封建農奴制度曾經作為相對先進的社會制度取代了奴隸制度,而隨著藏族社會的不斷發展,它又逐漸蛻化成了阻礙社會生產力發展、阻礙社會進步的落後、腐朽、守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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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是時代的要求,是西藏社會發展進步的必由之路。回顧西藏社會所走過的探索改革之路,各種社會變革的努力最終都以失敗而告終;和平解放之後,在不廢除舊制度的情況下的種種改良,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放社會生產力、解決西藏社會的發展問題,這表明改良道路在西藏是根本行不通的。西藏的社會制度必須走改革之路。《十七條協定》中將改革作為主要原則之一,表達了西藏人民的共同心聲,明確規定了西藏社會發展的前進方向。

西藏和平解放順應了歷史潮流

西藏社會的發展歷程證明,《十七條協定》規定的發展方向是西藏社會進步的必由之路。《十七條協定》規定:西藏落後的社會制度必須改革。和平解放後,圍繞要不要改革、要不要執行《十七條協定》,經歷了長達8年的尖銳鬥爭。和平改革的計畫終因西藏上層反動統治集團撕毀《十七條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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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動全面武裝叛亂而未能實現。1959年6月28日,在班禪大師的主持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了《關於西藏全區進行民主改革的決議》。從此,一場順應歷史潮流的民主改革浪潮席捲西藏大地。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西藏百萬農奴和奴隸翻身站起來,廢除了嚴重阻礙社會發展、粗暴踐踏人權的封建農奴制度,推翻了封建農奴主階級的黑暗統治,摧毀了封建領主生產資料所有制,剷除了分裂主義集團賴以生存的社會基礎,建立起人民民主制度,使階級關係及生產關係發生深刻變化,極大地解放了社會生產力。西藏發生的滄桑巨變中,最根本、最深刻的變化是廣大的藏族勞動人民由地位卑賤的農奴和奴隸成為國家的主人。他們發自內心的真情實感,真實記載於當時的大量文獻資料中,雄辯地說明西藏民心之所望,歷史潮流之所向。1965年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代表性廣泛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進一步擴大了愛國統一陣線,有力維護了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切實保證了西藏民族充分享受民族平等、當家做主的權利,增進了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係,使西藏人民當家做主的民主政治權利得到了充分保障。民主改革的勝利實現和西藏自治區的建立,標誌著西藏社會完成了偉大的歷史性進步。事實證明,在西藏實行勞動人民當家做主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符合西藏人民根本利益的唯一正確的抉擇。

解放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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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取得了決定性勝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西藏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決定採取和平解放的方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多次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來北京商談和平解放西藏事宜。1950年1月,中央政府正式通知西藏地方當局“派出代表到北京談判西藏和平解放”。當時控制西藏地方政府的攝政大扎·阿旺松饒等人,在某些外國勢力的支持下,在西藏東部昌都一線調集藏軍主力,布兵設防,企圖以武力對抗。中央政府於1950年10月命令人民解放軍渡過金沙江,解放了昌都。昌都解放後,中央政府再次敦促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來北京談判。以阿沛·阿旺晉美為代表的愛國上層人士力主和談,提前親政的十四世達賴喇嘛接受了進行和平談判的意見。1951年4月,西藏地方噶廈政府派阿沛·阿旺晉美為首席代表到北京談判。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問題達成協定,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簡稱“十七條協定”)。協定明確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自動進行改革。和平解放西藏的協定受到西藏各民族人民的贊成和擁護。10月24日,達賴喇嘛致電毛澤東主席,表示“雙方代表在友好基礎上,已於1951年5月23日簽訂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班禪和堪布廳也發表聲明,指出協定“完全符合中國各族人民,特別是西藏民族人民的利益”。同年10月26日,人民解放軍在西藏人民支持下,順利進駐拉薩。

根據中國憲法,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早在1955年3月,中央政府就作出了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1965年9月,在拉薩召開了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西藏自治區宣告正式成立。參加大會的藏族代表絕大多數是翻身農奴和奴隸,也有上層愛國人士和宗教界人士。會議選舉阿沛·阿旺晉美為西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廣大農奴和奴隸砸碎了封建農奴制的枷鎖後,獲得了政治平等權利和民族平等權利。

舊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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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長期處於政教合一、僧侶和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其黑暗、殘酷比中世紀歐洲的農奴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據有關史料表明,舊西藏占人口不到5%的官家、貴族和寺院上層僧侶等農奴主,占有西藏幾乎全部耕地、牧場和絕大部分牲畜。農奴超過舊西藏人口的90%。農奴主占有農奴的人身,把農奴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隨意支配,可以買賣、轉讓、贈送、抵債和交換。1950年的西藏有100萬人口,其中沒有住房的就達90萬人。

農奴主用差役和高利貸對農奴進行殘酷的剝削,僅當時西藏地方政府徵收的差稅種類就達200多種。農奴為農奴主支的差,占農奴戶勞動量50%以上,高者可達70%到80%。藏族民諺中描寫道:“農奴身上三把刀,差多、租重、利錢高;農奴面前三條路,逃荒、為奴和乞討”。

農奴成年累月地辛勤勞動,卻連溫飽也得不到保障,經常要靠借高利貸勉強餬口,高利貸年利率高達20%到30%,使借貸者利滾利,造成永遠還不完的“子孫債”和以借貸人和擔保人全部破產而告終的“連保債”。

西藏地方統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維護農奴主的利益。舊西藏通行了幾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明確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農奴主運用成文法或習慣法,設立監獄或私牢。地方政府有法庭、監獄,大寺廟也設法庭、監獄,領主還可在自己的莊園私設監獄。刑罰極為野蠻殘酷,如剜目、割耳、斷手、剁腳、抽筋、投水等。

新西藏

在西藏進行的民主改革,廢除了腐朽、黑暗的封建農奴制度,百萬農奴和奴隸翻身得解放,不再被作為農奴主的個人財產加以買賣、轉讓、交換、抵債,不再被農奴主強迫勞動,獲得了人身自由等一系列人權。這是劃時代的偉大變革,西藏從此開始了從黑暗走向光明、從落後走向進步、從貧窮走向富裕、從專制走向民主、從封閉走向開放的光輝歷程。從這一天起,雪域高原才有了歡歌笑語,才有了美好的憧憬。

在民主改革奠定的現代社會制度基礎上,西藏逐步邁上了現代化之路。50年來,西藏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呈現出欣欣向榮的景象。一項項方針政策和優惠政策的實施,快速改變著西藏的面貌,改變著西藏各族人民的生活。1959年,西藏的生產總值僅為1.74億元,人均收入只有142元。在剛剛過去的2008年,西藏GDP達到392億元,農牧民人均純收入達到3170元。西藏人民無論是住房、看病、上學,還是出行、飲水、通信,所有這些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都有極大改善。

西藏民主改革以來的50年,是西藏各族人民揚眉吐氣、創造幸福美好新生活、譜寫繁榮進步新篇章的50年;是社會生產力空前解放、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不斷發展、社會財富日益豐富的50年;是各項事業日新月異,各族人民得到實惠最多、生活水平提高最快的50年;是祖國的感召力、向心力、凝聚力最強,各民族空前大團結的50年。西藏經濟發展、民族團結、邊防鞏固、社會和諧、人民安居樂業的美好明天已經呈現在世人面前。

解放意義

西藏和平解放17條協定的簽訂,徹底粉碎了帝國主義分裂中國西藏的夢想,維護了祖國統一,鞏固了國防。

西藏和平解放,為西藏人民廢除反動農奴制度、徹底翻身作主人奠定了基礎,為迅速發展西藏工農業生產,提高西藏人民生活水平開闢了廣闊的道路。

西藏和平解放,還挫敗了美國試圖將西藏作為亞洲反社會主義陣營的一個基地的計畫,對於鞏固剛剛誕生的新中國政權,反對以美國為首的帝國主義陣營的鬥爭,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所賦予的權利,從1965年開始,已經制定了60餘項符合西藏實際情況、維護西藏人民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決定和決議,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為西藏人民各項民主權利的實現和地方社會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西藏和平解放的意義是宣告西藏和平解放,結束了西藏近代以來遭受帝國主義、殖民主義侵略的歷史,使一度離散的遊子重新回到母親的懷抱,為新中國的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大業,同時也為西藏的民主改革和民族區域制度的建立、為西藏的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走上了團結、進步、發展的光明大道。

附:1951年《人民日報》摘抄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關於和平解放西藏的談判經過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於命令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之際,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來中央舉行談判,以便訂立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西藏地方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針和民族平等政策的影響下,於1951年二月派阿沛·阿旺晉美、凱墨·索安旺堆、土丹旦達、土登列門和桑頗·登增頓珠等五人為全權代表,並以阿沛·阿旺晉美為首席代表,來中央舉行談判。阿沛·阿旺晉美,土登列門和桑頗·登增頓珠等經昌都、康定、雅安、重慶、西安等地,於四月二十二日抵達北京;凱墨·索安旺堆和土丹旦達則轉道印度、香港等地,於四月二十六日到達北京。

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齊聚首都後,中央人民政府當即指派李維漢、張經武、張國華、孫志遠為全權代表,並以李維漢為首席代表,於四月二十九日與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在友好的基礎上,開始進行談判。中央人民政府的全權代表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和西藏地區的實際情況,曾主動地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議,同時儘量地聽取和採納了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的建設性的意見。因此,談判的進展是順利的,雙方先後經過多次洽商,一致通過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雙方的談判於五月二十一日結束(1951年5月21日),二十三日(1951年5月23日)舉行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的簽字儀式。從此以後,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得以永遠擺脫帝國主義的奴役,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里來,在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和各兄弟民族人民一樣,共同享受著民族平等的權利,發展自己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事業,為創造幸福美滿的將來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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