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衛生廳醫政處
2、部門職責
負責對需變更執業機構、執業地點的護士辦理變更執業註冊手續;對軍隊轉業、復員的護士換髮地方《護士執業證書》。
3、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4、變更註冊條件
(1)已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並在註冊有效期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執業地點的護士。
(2)取得軍隊《護士執業證書》已轉業、復員的護士。
5、變更註冊或換髮地方《護士執業證書》應提交的材料:
(1)變更註冊應提交的材料:
①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執業地點的,持原註冊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執業地點的需提交項目填寫完整的《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一式二份;
②申請人身份證明;
③原《護士執業證書》。
④申請人6個月內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張。
(2)軍隊轉業、復員護士換髮地方《護士執業證書》應提交的材料:
①項目填寫完整的《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一式二份;
②頒發軍隊《護士執業證書》機關的註銷證明;
③申請人身份證明;
④申請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四張。
6、辦證程式
提交相關資料→材料審查→計算機錄入有關信息→頒發《護士執業證書》。
7、辦理時限和結果
受理護士變更註冊或換髮地方《護士執業證書》機關在收到手續齊全的申請材料之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手續齊全的為申請者辦理變更後的《護士執業證書》或換髮地方《護士執業證書》。
8、收費標準及依據
(1)收費標準:辦理護士執業註冊變更或換髮地方《護士執業證書》每次30元。
(2)收費依據:《關於對執業醫師護士資格考試收費及出生醫學證明收費標準的批覆》藏價費(2001)88號
9、受理地點及時間
自治區衛生廳醫政處
10、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