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l、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 、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並監督執行全區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政策、法規和規章,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全區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污染防治和生
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2、組織開展全區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3、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水土流失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新建各類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巨觀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區自然保護區。
4、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市)、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3協調地區間的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5、組織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並按自治區規定的程式發布;組織編報自治區環境質量報告書3發布自治區環境狀況公報;參與編制自治區可持續發展規劃。
6、監督執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污染治理和生態建設工程項目審核;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指導農牧區生態環境保護;指導自治區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7、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指導和推動全區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8、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自治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9、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委託處理自治區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10、監督管理全區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
11、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1、辦公室。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工作;負責局系統人事、勞資、黨務、紀檢監察、社會保險、政治思想、職工培訓、計畫生育、退(離)休人員管理和群團工作;指導全區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規範化建設;組織全區環境保護行政表彰並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承擔文電、保密等機關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信訪和公眾舉報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地區際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協調工作3擬定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委託的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2、規劃財務與政策法規處。擬定全區環境保護規劃;指導、監督局系統國有資產、財務、審計管理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統計和信息工作,制定有關制度和規章2管理環境信息網路:審核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3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和跨世紀綠色工程規劃3負責全區污染治理和生態建設項目的審核工作;組織編制自治區環境狀況公報3參與編制自治區可持續發展規劃。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並監督執行全區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政策、法規和規章,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組織自治區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活動;組織協調全區環境保護科學研 究和技術引進;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組織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管理全區環境標誌認證指導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3、監督管理與污染控制處。監督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排污收費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指導和協調各地(市)、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監督管理全區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組織開展全區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全區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4、自然生態保護處。組織實施國家自然生態保護法規和規章;擬定並監督實施自治區自然生態保護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組織編制自治區自然保護區規劃;提出新建各類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巨觀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區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自然資源開發話動中的環境保護;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水土流失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自治區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參與制定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
5、環境監測中心站(環境科學研究所)。參與制定全區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收集、匯總和管理全區的環境監測數據;編制環境質量與重點污染源監測報告;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和管理全區各類環境監測網路,並負責其組織協調、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和考核;承擔全區重點污染源監測;指導全區各級環境監測站計量認證和質量保證工作;為環境污染事故處理和污染糾紛仲裁提供公證性數據。
為環境管理與決策提供科學技術支持;為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提供先進、成熟的實用技術和示範工程;承擔全區環境質量狀況調查研究、資源狀況調查研究、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狀況調查研究、環境污染防治技術研究、生態恢復技術與示範工程研究,以及其它環境科學研究任務;承擔開發活動環境影響評價;承建污染治理工程;為社會提供環境保護方面的技術諮詢與服務。
6、環境監理所。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查處環境違法和環境犯罪行為;負責徵收中直、軍隊和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排污費:協助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全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協調全區重大環境污染糾紛。
7、機關後勤服務中心。負責環保局機關及事業單位的交通車輛管理、安全保衛、房屋修繕、物資購運、.接待、固定資產管理、水電、綠化、衛生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