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村務公開是指村民委員會將村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問題定期向村民公開,並接受村民監督的一種村務管理方式。
民主管理是指實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對村務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民主討論,廣泛徵求意見,實現民主決策的一種管理制度。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及自治區的政策,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二)通過召集村民會議討論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制度;
(三)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四)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五)管理本村屬於村民的集體所有土地和其他財產;
(六)做好農牧業生產服務、生產資料的供應、市場、信息、資金方面服務以及農業科技的引進、推廣和農業科技人員的培訓方面的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應當以農牧民普遍關心和涉及農牧民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重點,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監督,實現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
第五條 地(市)、縣(市、區)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由民政、財政、農牧等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的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辦公室具體負責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牽頭、協調、組織、指導、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收支公開;徵用土地和宅基地審批情況公開;農牧民負擔情況公開;電價、電量和電費收繳情況公開;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公開;集體經濟項目承包經營情況公開;村幹部工作責任目標和完成情況公開;村幹部工作出勤情況公開及計畫生育工作情況公開等。
第七條 村務公開應當按規定的程式進行。村委會確定的公開內容,應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統一公布。
第八條 實行財務公開制度,財務收支每半年公布一次。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
(一)財務計畫公開,包括財務收支計畫、固定資產購建計畫、農牧業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村辦經濟實體及資源開發計畫公開;
(二)各項收入公開,包括集體統一經營收入、經批准的集資款和貸款、救災救濟扶貧款項、上級部門撥款及其他收入公開;
(三)各項支出公開,包括生產性建設支出、公益事業支出、救災救濟扶貧款專項支出及其他支出公開;
(四)債權債務公開,包括銀行(信用社)貸款,各類往來款項及其他借款、還款公開;
(五)村民要求、公開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九條 徵用土地的有關情況應當隨時公開,內容包括:
(一)國家徵用土地的數量、土地補償費及勞動力安置補助費;
(二)鄉鎮(村)辦企業農業建設用地中收入和支出情況;
(三)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調整新劃宅基地的地點、面積以及收費情況;
(四)其他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十條 實行一夫一妻,提倡優生優育。貫徹執行婚姻法和落實計畫生育政策情況應當予以公開,內容包括:
(一)有關婚姻法、計畫生育政策的宣傳、教育和執行情況;
(二)公布本村按政策規定實行計畫生育的夫婦名單;
(三)接受計畫生育服務及優生優育情況;
(四)全村人口出生結果;
(五)其他應當公開的內容。
對積極回響並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婦女,以及主動宣傳婚姻法和計畫生育政策的村民,應當公開予以表揚。
第十一條 農牧民負擔情況每半年公布一次,特殊情況隨時公開,內容包括:
(一)當年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糧食定購任務;
(二)農牧民負擔的勞務、各種費用以及負擔費用占鄉(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百分比;
(三)村幹部的誤工補貼情況;
(四)其他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十二條 通電的村應當對電費收繳情況每月公布一次,內容包括:
(一)核定的各種電價標準;
(二)全村購電量、用電量和線損情況:
(三)村幹部和電工用電及交費情況;
(四)違章竊電處理情況;
(五)線路改造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十三條 救災救濟款物分發時,應當立即公布,內容包括:
(一)各級政府下撥救災救濟款物的數量;
(二)救災救濟物發放的原則和條件;
(三)確定救災救濟款物發放的範圍及落實情況;
(四)其他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十四條 集體經濟項目承包經營情況每半年公布一次,情況隨時公開,內容包括:
(一)集體所辦的林卡、農場、果園、魚塘、牧場等經濟實體的資金來源、經營方式、上交利潤及使用情況;
(二)村有土地、草場、牲畜的經營、收入和使用管理情況;
(三)其他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十五條 村幹部工作目標責任完成情況每半年公布一次,內容包括:
(一)村幹部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標;
(二)實現目標的措施和計畫;
(三)各階段完成情況;
(四)其他應當開的內心。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設立固定村務公開專欄的形式,輔助使用廣播宣傳、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發放村務公開表等方式逐項公布。
第十七條 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是開展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內容,應當同村民自治工作相結合,建立完善村務公開制度。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負責評議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監督村務公開工作。村民代表由每戶推舉一名。
村民代表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應當每季度召開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每次村務公開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廣泛聽取民眾的反映和意見。
對民眾提出的疑問,應當作出解釋;對民眾提出的要求,應當及時予以答覆;對大多數民眾不贊成的事情,應當堅決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需要選舉產生的村級組織負責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民主選舉。
任何人不得指定選舉某人或不選舉某人,不得以不正當方式拉選票。
第二十二條 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村規民約等制度。
(一)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定,規範村民行為; l
(二)制定村幹部行為準則、建立民主評議幹部制度和村幹部廉政制度等,規範和約束村幹部的行為;
(三)制定村務管理規定和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以及村民委員會各項工作制度,規範各項村務活動。
各項制度的制定應當堅持合法性、民主性、操作性、可行性的原則,做到簡便、明了、實用,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三條 地(市)、縣(市、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採取具體的措施,對不按規定進行村務公開或搞虛假公開,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