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其職能是:向國王推薦殖民地的高級官吏;為國王草擬有關殖民地的政策詔令,頒布殖民地的法律,審查殖民地政府所擬訂的規章制度;派遣按察使到美洲各地巡視,對離職的殖民地總督等高級官員進行審查;籌建檢審庭,審理有關殖民地的民事刑事案件;頒發到美洲探險的特許狀;負責殖民地的防務,維護殖民地貿易的暢通;檢查殖民地政府的帳目,對西班牙印度等地貿易署進行監督;向國王保舉高級僧侶,審查教皇對殖民地所發的訓令,籌劃新建教區。事務院為鞏固西班牙王室對殖民地的統治,先後頒布了一系列法令,至1635年,所頒法令已達40萬條以上。1681年,西班牙政府將其精簡為6377條,編成《印度等地法律彙編》,成為後來英、法、荷制定殖民地法令的範本。1717年,西班牙設立印度事務大臣,該機構地位日降。1812年,加的斯國會曾一度將其解散。1823年斐迪南七世重新恢復。拉丁美洲各國獨立後失去存在意義,1834年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