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國家頒布的《城市規劃法》、《森林法》、《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防洪法》、《建築法》、《水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依法對全區城市建設進行管理。
2、負責全區的市政工程、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建築工程、工程質量、城建規劃、督查。
3、負責對轄區內基建工地、臨時攤點等道路占用進行審批和管理,辦理私房翻修、維修審批和管理業務,查處違章建築和違章占道行為。
4、負責全區河道、堤防、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承擔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指導農村水利基本建設。
5、負責轄區農村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道路運政、公路路政、農機管理,對村鎮交通管理站、農機管理部門實行業務管理。
6、負責對機關事業單位、廠、礦企業、學校等各單位專業綠地、生產綠地、綠化工作進行督促檢查、管理;負責主管全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街頭花壇、孺子亭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組織發動駐區單位和轄區居民積極參加義務植樹和綠化、美化活動。承擔城區綠化、美化工作,查處侵占綠化公共綠地、損壞樹木和破壞園林設施行為。
7、負責對區管道路市政設施進行養護、管理、承擔道路翻修改建工作,辦理道路開挖審批及一次性接城市下水道業務,查處違章道路開挖、損害市政設施等行為。
8、負責管理、規範建築市場,實施對建築市場的監督檢查,加強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資質動態管理及生產經營活動管理和工程質量、招投標管理。
9、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