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的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制訂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區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管理、監督和指導區公證機構、公證業務工作、律師工作和全區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全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管理、監督和指導街道司法所及其各項工作;組織指導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負責“148”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1)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負責內外聯繫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起草,研究擬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政務信息、調研、文秘、信訪、黨務、紀檢、監察、新聞報導、統計、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管理局機關財務和行政事務工作。管理局國有資產,監督業務經費使用情況。負責局機關後期、人事管理和編制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宣傳教育、思想政治工作;擬定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幹部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局精神文明建設和爭先創優活動、老幹部、“雙擁”工作;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區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2)法制宣傳科。負責全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區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指導和檢查全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負責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考試、考核工作;組織起草、修改、審核有關司法行政的規定和規範性檔案。
(3)基層工作科
管理和指導全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管理街道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員及業務工作;負責全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的審查、申報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回籍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開展“148”法律服務工作。
(4)公證、律師、法律援助工作科(區公證處)
管理和指導區公證機構的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公證機構設立、獎懲和公證員資格考試報名、報批、註冊、獎懲的審查上報工作;負責對公證投訴、舉報的查處工作;辦理公證事項;建立並管理和指導區法律援助工作;指派執業律師、公證員及其他法律服務人員承辦法律援助事務;籌集和管理法律援助基金;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區律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