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縣水利局

貫徹執行中央、自治區、市和地方性的水利管理行政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組織編制縣管理轄河流的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水利、水利系統管轄的地方電力發展規劃。

主要職責

西林縣水利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

(二)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訂全縣和跨縣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全縣國民經濟總體規劃、縣域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擬定節約用水規劃和具體措施,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三)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定並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四)負責城鎮供水水源建設和與水利工作相結合的城鎮供水及水環境保護等工作。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水土保持法;協調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

(六)組織編制全縣水利年度部門預算,並負責監督實施。

(七)組織編制、審查小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擬訂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八)主管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河道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和實施河道采砂管理;組織指導江河、水庫、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

(九)承擔西林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工作,對縣內主要河道,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配合建設部門做好城鎮排澇工作。

(十)主管全縣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審批縣、鄉鎮立項的水土保持方案。

內設機構

西林縣水利局設七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對各股、站、室及二層單位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重要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行政、人事、勞動工資、保衛、檔案、保密、信訪、宣傳等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

(二)水政監察大隊

主管水利行業的法制工作;實施、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鄉(鎮)和部門間水理事糾紛協調的有關工作;承辦水利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承辦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主管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河道占用費徵收管理。歸口管理水事糾紛;指導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鎮供水的水源規劃。

(三)水利建設管理站

負責全縣城鎮供水、農村飲水安全的規劃和建設管理;負責全縣節水改造、節水灌溉項目規劃和建設管理;負責全縣泵站的規劃和建設管理;指揮農村小型水利工程規劃、建設管理及體制改革;負責水利渠道水毀修復工程的實施;負責農村水利有關規劃、可研等前期工作的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負責冬春水利建設工作,負責農水方面的統計工作,承辦水利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水土保持站

貫徹實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規,主管全縣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對水土流失進行綜合防治;指導水土流失的監測,定期向上級報告全縣水土流失情況;實施、指導水土保持監督執法,承辦水土保持案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負責全縣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責任徵收管理;組織實施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的發放;審批立項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辦水利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五)水利工程管理站

負責縣城防洪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指導全縣水庫和河道等水域、岸線及水利工程和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對水庫和河道等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進行待業管理;負責對全縣水庫及堤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水庫除險加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工作;負責對水庫水毀修復、水源林保護、河道疏浚等工作。承辦水利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六)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及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決定和調度命令;負責全縣防汛抗旱有關日常業務工作,掌握防汛抗旱的情況和信息,組織有關部門會商,為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組織實施防汛抗旱工作系統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貫徹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民眾服從抗洪搶險的統一高度,提高防災減災意識;負責全縣水庫防洪調度運用計畫的編制;指揮各鄉鎮、水庫、電站編制防汛預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縣防汛體系的規劃,促進防洪體系建設;開展防汛抗旱工作檢查,督促做好防汛抗旱的準備工作;負責全縣防汛抗旱物資、器材、經費計畫編制,調配與管理;做好日常值班和上傳下達工作。

(七)計畫財務室

負責水利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工作;指導並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對水利資金和水利系統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全縣水利經濟工作的行業管理,編制全縣水利經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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