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張千帆,美國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政府學博士,1999年回國後任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2002年起)、《南京大學法律評論》主編(2000年至今),2003年至今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2004年當選為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並擔任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曾先後出版《市場經濟的法律調控》、《自由的魂魄所在――美國憲法與政府體制》、《憲法學導論――原理與套用》,並發表了一系列論文。主要研究興趣,比較憲法與比較行政法,憲政工程與經濟發展,比較政治理論與公共選擇實證分析。
目錄
引言
一、憲法與憲政
二、構成憲法的條件
三、憲法學的意義
引言評論文獻
第一章 司法審查的起源
第一節 聯邦憲法概述
第二節 司法審查的起源
一、縱向審查:聯邦法院對各州的控制
英民地產充公案
二、橫向審查:法院對立法與行政的司法控制
馬伯里訴麥迪遜
第三節 司法審查的意義
問題.評論文獻
第二章 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
第一節 司法審查權力的界限
一、“具體爭議”與“政治問題”
二、執法特免權的司法審查
合眾國訴尼克森
三、總統豁免權的最近發展
“克林頓豁免起訴案”
第二節 國會與總統的權力界限
一、人事任免權
二、總統否決權的界限--擇項否決問題
三、立法委代和執法權力
第三節 “緊急狀態權力”
鋼鐵公司占領案
問題.評論文獻
第三章 聯邦權力與州際貿易
第一節 聯邦權力的起源
美國銀行案
第二節 州際貿易條款:早期歷史航運壟斷案
領港調控案
第三節 放際貿易條款:現代標準
一、新政之前的貿易條款
二、新政這後的州際貿易
三、保守主義的最近發展--對貿易權力的重新界定
第四節 其他聯邦權力
一、聯邦的徵稅和開支權力
二、內戰後修正案和重建權
問題.評論文獻
第四章 州際貿易與各州權力
第一節 潛伏貿易條款和內容政治平衡
一、潛伏貿易條款和內部政治平衡
二、現代利益開獎和各州交通調控
第二節 貿易歧視與保護主義
一、流入貿易
二、流出貿易
三、禁止出口州內資源
四、為州內企業保留生意
五、規則的例外:各州作為“市場參與者”
第三節 歧視性放稅和政府之間稅務豁免權
一、歧視性州稅
二、政府之間稅務豁免權
第四節 聯邦優占與各州調控豁免權
紐約州訴合眾國
問題.評論文獻
第五章 法律正當程式
第一節 憲法及其修正案的人權保障
一、憲法正文的人權條款
二、《權利法案》
碼頭淤泥案
三、內戰後修正案
第二節 “法律正當程式”的程式保障
一、《權利法案》的“選擇吸收”
二、財產權利和程式性正當程式
第三節 實體性正當程式與經濟自由
一、“經濟正當程式”的興起
洛克勒訴紐約州
二、“經濟正當程式”的衰落
第四節 實體性正當程式與個人隱私權
一、實體正當程式的復興
二、婦女人身自由與墮胎爭議
賓州限制墮胎案
三、後現代的困惑?同性戀問題
四、後現代的困惑?“安樂死”和決定死亡的權利
1.拒絕繼續的治療的自決權
2.“安樂死”與幫助自殺
問題.評論文獻
第六章 法律平等保護
第七章 言論與新聞自由
第八章 宗教信仰自由
附錄 美國憲法選譯
書摘
因此,考克斯(A.Cox)教授斷言:“在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裡。法院從來不能太遠或太久脫離人民支配的長期願望……如果沒有法院無法觸擊的政府官員與公民的自願服從,憲政主義對自由的保障將被證明是無效的。”“在相當程度上,過去偉大的創造性決定的合法性來自法院對公共意願的準確認識,以及在表達這種認識時,回響被統治者願望的能力。再越雷池一步——強加法院自認的明智抉擇——就變成不合法了。”他還指出了法院製法的必要性:“新的狀態可能將使舊的法律概念、規則、甚至原理喪失先前的意義,因此內在的理念要求新的套用。對基本理想的真實意義的更深認識可能要求新的發展。完全靜止的法律是不能運作的,因為它遲早不能滿足人類需要……對法律的整體而言,連續性是必不可少的,但這種連續又必須是創造性的。”[23]
但並非所有憲法原則。相反,憲政院要求議會確定幾乎所有領域的原則(Principle)問題,而把在普遍原則指導下制定規則(Rule)的權力保留?程。有的甚至認為法官以解釋憲法為名實行社會改革。以達到他們認為時代要求的公正結果,既阻礙人民自己通過民主參與獲得政治經驗,又削弱了法律的確定性與穩定性。針對後者.威克斯勒(H.Wechsler)教授提出了傾向司法節制的中性原則:如果在憲法爭議中套用普通法傳統,法院或許應該_一甚至必須——制訂法律;但按照普通法常規,法院只有能夠清楚地確定一條不取決於法官個人看法的中性原則,並有誠意在將來判案過程中套用之,才能運用司法權力來約束民主意志。[24]
在美國這個具有普通法傳統的國家,關於司法審查的爭論反映了在聯邦層面上,立法和司法機構之間變化著的權力作用關係。在現代民主興起之前,法院制訂的普通法是國家的主要法律,法官是立法者。在代議制民主充分發展之後,議會成為國家的主要立法機
構,至少在名義上,法院的立法功能退居第二位。法院雖然可以通過解釋技巧給議會法律賦予不同意義,但議會總是町以通過多數民主程式,再次通過新的法律,明確否定法院的解釋方式,以保證法律條文的司法解釋符合立法意志。憲政主義再次改變了兩者之間的關係,司法審查增加了法院相對於議會的權力。法院雖然不主動通過法律,卻可以判決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因違反憲法而無效。而且由於憲法修正在程式上遠比通常的立法修正困難,立法機構難以否決法院對憲法的解釋。因而解釋權成為名副其實的制訂權,法院決定在實際上成為終極結論。在現代民主體制,憲政主義使法院這個認識可能要求新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