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自然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職責。
(三)加強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監管職責。
(四)加強對環境質量的監測、評估與考核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制定規範性檔案;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縣環境保護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集聚區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各鄉鎮以及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和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縣政府減排目標責任的落實。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方案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察、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縣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縣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等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實施國家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組織協調全縣有關環境保護的交流與合作事務。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西平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五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機關財務、保密、保衛、人事、機構編制、計畫生育等工作;承辦環境保護目標考核及表彰工作。
(二)污染控制股
制定全縣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地表水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全縣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擬訂全縣環境保護科技政策;負責編制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實施技術示範工程;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擬訂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組織開展排污交易工作;承擔全縣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全縣核事故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縣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射線裝置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的開發、生產、銷售、儲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後的安全和防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縣管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地方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開展全縣環境監測;調查評估全縣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負責縣環境監測網和全縣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負責發布全縣環境質量狀況的有關工作。
(三)行政服務股(環境影響評價股)
負責由縣環保局承辦的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參與全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負責規定許可權以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業務指導,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方,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工作。
(四)政策法規股
組織制訂環境保護意見和規範性檔案,指導、協調全縣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承辦行政複議、應訴及賠償工作;參與重大環境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負責信訪和公眾舉報。負責制定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組織指導全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工作。
(五)規劃生態股
組織擬定全縣自然生態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提出新建和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協調和監督礦區復懇、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農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申報、監管。
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