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執行有關工業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規劃和政策建議,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工業、信息化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
(二)擬訂工業、信息化發展的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工業和信息化產業布局、結構調整最佳化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負責工業經濟運行調節,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監測、分析工業運行態勢,發布相關工業發展信息,承擔工業運行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四)提出工業性投資規模和投資方向的政策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和備案工業建設項目,負責組織工業項目的實施;指導工業工程諮詢機構、工業投融資及相關中介機構的工作。
(五)擬訂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行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新興產業、信息服務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發展。
(六)擬訂裝備製造業、原材料業、消費品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七)擬訂工業企業能源節約與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促進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工作規劃,組織節能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依法開展節能監察工作。
(八)組織協調工業企業融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工業經濟運行的相關財稅與金融政策措施,協調金融機構解決工業企業信貸等工作;指導、協調非公有制企業上市、債券發行、基金設立等工作;負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與監管。
(九)指導中小企業發展。擬訂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協調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指導工業企業行業協會的組織管理工作。
(十)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
(十二)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勵;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十四)組織實施國有企業財務信息、統計分析、績效評價和清產核資工作;依法對所監管企業財務進行監督;負責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工作;建立和完善企業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十五)按照有關規定和許可權,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所監管企業的領導班子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紀律檢查工作;指導工、青、婦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西寧市經濟委員會(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日常政務運轉工作和機關後勤保障服務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定案、提案的辦理,機關工作的督察督辦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對外信息的發布和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綜合處(信息化處)
承擔普法、行政複議和辦公自動化網路系統的維護更新工作;承擔機關年度工作任務的分解落實和階段性工作總結;組織編制信息化項目計畫,負責信息產業投資項目審核和信息化項目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有關電子信息產品製造行業的技術標準;承擔軟體和信息服務業行業管理工作。
(三)中小企業發展服務局
組織實施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中小企業跨地區、跨行業的交流與合作;參與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協調金融機構解決中小企業信貸等問題;指導企業上市、發行債券、設立基金工作;指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根據授權監管地區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負責企業減負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再就業工程;組織管理行業協會工作。
(四)經濟運行處
擬訂全市工業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工業經濟運行預測、預警和預防機制;研究提出促進工業發展的意見和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工業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工業經濟日常運行,協調解決工業運行中生產要素合理配置,保障工業經濟平穩運行;收集、整理和上報工業統計相關信息;負責地區工業發展目標督查工作,監控地區和重點企業生產運行;負責組織協調突發事件下重要物資生產、儲備、調運;負責工業企業物流的綜合協調;參與電力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工作,協調工業用電保障供應。
(五)投資處
提出地區工業結構調整投資規模和投資方向的建議;承擔工業和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審批、備案等相關工作;擬訂重點項目前期、技術創新、技術改造、重點工業項目投資計畫,並負責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新興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發展。
(六)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處
擬訂工業能源節約、資源與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環保產業規劃及政策措施;推進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運用、清潔生產工作;組織實施資源綜合利用重點項目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工業污染治理和環保產業發展工作。
(七)產權管理處
參與國有經濟布局和企業結構調整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資產、股權和投資重組方案;審核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擬訂國有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辦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依法承辦所監管企業國有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上市方案;起草國有企業改革改組的政策和方案;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所監管企業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八)統計評價處
擬訂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依據授權提出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的方法;負責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指導,規範企業勞動工資管理辦法,擬訂所監管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工資總額以及主要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擬訂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監督和稽核工作;擬訂國有企業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及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和備案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的報備和資產事項監管;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工作;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九)黨群工作處
承擔所監管企業黨建、工青婦、紀檢監察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考核工作,並根據管理許可權提出任免意見;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