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垃圾管理規定

西寧市垃圾管理規定

《西寧市垃圾管理規定》是青海省西寧市人民政府於1994年1月20日發布並實施的政策法規。

【發布單位】82705
【發布文號】寧政[1994]16號
【發布日期】1994-01-20
【生效日期】1994-0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寧市垃圾管理規定

(1994年1月20日寧政〔1994〕16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生活、生產中產生的廢物,以及建築工程中產生的垃圾,渣土。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西寧市市區的所有單位及個人。

第四條西寧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垃圾的行業管理工作。
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設定垃圾箱、轉運站等設施。單位和固定集貿市場內的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由各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本市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環境衛生,按規定地點、時間和其它要求,將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指定的垃圾場所,不得亂倒、亂丟。

第七條每個公民都應自覺維護存放垃圾的設施,容器的完好、整潔。未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不準隨意搬動、拆除、封閉和損壞。

第八條凡在本市市區內清運垃圾的,必須向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告,並領取長期或臨時的《垃圾清運車輛準運證》,將垃圾運往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垃圾場,不得隨意傾倒。

第九條承運垃圾的運輸車輛,必須密封化,經常清洗保持整潔和完好狀態。途中不得揚、撒、遺漏。

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委託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垃圾的單位實行有償服務。所收款項,用於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的維修和建設。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遵守城市垃圾管理的各項規定,並有權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十二條對治理城市垃圾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單位給予處罰。
(一)未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從事經營性的清掃、收集、運輸城市垃圾的,罰款二百元;
(二)清運垃圾不按規定地點和其它要求傾倒垃圾的,罰款二百元;
(三)隨意拆除,損壞垃圾的收集容器、處理設施的,賠償損失並罰款二百元;
(四)未辦理《垃圾清運車輛準運證》運輸垃圾的,責令限期“辦證”或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運輸垃圾車輛不加封閉,沿途揚、撒、遺漏的,罰款二百元;
(五)建築工程竣工後,未清理建築垃圾的,責令限期清理並罰款三百元;
(六)違反本規定其它行為的,視其情節,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當地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本規定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城市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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