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西安火車站廣場地區(以下簡稱“廣場地區”)的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進入廣場地區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廣場地區管轄範圍為解放路五路口北側喇叭口向北至火車站;尚德路向東至尚勤路止,西八路、東八路;東起環城北路地下隧道東口,西至環城北路地下隧道西口,轄區面積0.28平方公里。第三條
西安火車站廣場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火車站管委會)是新城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廣場地區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綜合治理的組織協調工作。第四條
公安、工商、規劃、建設、市政、民政、交通、旅遊、文化、衛生、價格、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市容園林、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火車站管委會做好廣場地區的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在廣場地區派駐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在火車站管委會的統一協調下開展工作。第五條
火車站管委會受交通、旅遊等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廣場地區計程車運營秩序的管理、非法營運車輛(7座以下)的查處、旅遊市場的監管工作。在廣場地區設立旅行社及網咖、音像店、書店等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應當徵得火車站管委會同意後,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由城管執法部門派駐火車站管委會的城市管理機構負責區級城管執法職能。第七條
規劃、建設、市政、交通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廣場地區市政、交通等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八條
在廣場地區道路及人行道上設定機動車停車場應當徵求火車站管委會的意見。第九條
廣場地區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西安市戶外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廣場地區總體規劃。市政部門在廣場地區審批或設定戶外廣告時,應徵得火車站管委會同意後方可實施。第十條
廣場地區建(構)築物以及路燈、路牌、供水、供電、排水、電信、環衛、交通、消防、郵政等公共設施,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指定專人定期維護,保持整潔、完好,保證正常使用。第十一條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廣場)。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廣場)的,應當依法辦理許可手續,許可部門應及時向火車站管委會通報有關情況。工程完工或活動結束後,應及時恢復路面,清理現場。第十二條
設定各類攤亭、攤點及公交站(牌)、道路標牌等設施,應當符合地區統一規劃,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及時向火車站管委會備案。第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交通秩序的管理,確保交通安全暢通。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違反道路交通和交通營運管理規定的行為:(一)在設有禁止通行標誌的區域或路段通行;
(二)機動車、非機動車不按規定的路線行駛或不按規定停放;
(三)公車輛和客運出租汽車不在規定的站點停靠,或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及慢行等客、攬客;
(四)營運客車、旅遊客車在乘車點以外停靠或上、下乘客,等待乘客、兜圈拉客;
(五)無證照資質或證照資質不全的車輛上路通行;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火車站管委會應當組織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維護和管理,保證達到國家、省、市規定的環境衛生標準。第十六條
設定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環境、方便民眾、整潔衛生等要求,其產權人或管理人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保證正常使用。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環境衛生責任制,做好責任區內的清掃保潔、清除冰雪及其他工作,並接受火車站管委會的監督和檢查。第十八條
沿街門頭牌匾應當一店一牌,規範整潔。門頭牌匾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粉飾或更換。第十九條
建築景觀、園林綠化、夜景照明、戶外廣告等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及有關規定。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一)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菸蒂、果皮、紙屑、包裝品等廢棄物;
(二)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或未經批准擅自遷移、拆除環境衛生設施;
(三)在建築物和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貼掛;
(四)施工場地的臨街面未按規定設定不透視圍擋;
(五)露天焚燒落葉、枯草、垃圾等物品,露天沖洗車輛;
(六)店外擺放、吊掛商品,出店經營;
(七)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違反園林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一)在草坪、花壇、花帶內堆放雜物、亂扔廢棄物、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物品;
(二)在樹木上刻劃、纏繞繩索、架設電線電纜;
(三)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樹木;
(四)擅自占用或踐踏城市綠地,拆除草坪、花壇、花帶;
(五)其他違反園林綠化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和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一)未經依法批准,在廣場地區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二)賭博、賣淫嫖娼、滋事鬥毆、封建迷信、倒賣票據、銷售違禁物品;
(三)為營運車輛、旅店、餐館等招攬乘客或顧客,強迫、欺騙遊客乘車、住宿、就餐等;
(四)機車、電動車、三輪車等非法營運;
(五)機動車採用追逐、攔截等方式拉客、載客;
(六)流動兜售報刊、地圖等物品,未經許可散發宣傳品、廣告單;
(七)占卜、賣藝、無證設攤經營;
(八)攜帶寵物進入廣場地區等公共區域;
(九)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和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火車站管委會和各派駐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廣場地區有關社會管理秩序、商業經營秩序、交通運輸秩序等監督檢查制度,維護廣場地區的公共秩序。第二十四條
禁止任何形式在廣場地區乞討。第二十五條
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智障人員、棄嬰以及無法證明身份且行動不便的重傷殘人員和突發危重病人等,民政、城管執法、公安、衛生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及有關規定及時救助。第二十六條
商業經營和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噪聲污染和大氣污染。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二十七條
火車站管委會、相關部門或其派駐廣場地區的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廣場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重大違法事件及處理結果,應及時通報火車站管委會。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服務電話,按照有關規定設定監控等安全技術防範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