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安新能源汽車推廣政策總覽
關於延續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優惠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延續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優惠政策的通知
市政發〔2016〕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2014年9月,市政府印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優惠政策》(市政發〔2014〕32號),明確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從7個方面採取32條優惠措施,支持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政策實施以來,各項工作進展順利,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快速增加,市場規模不斷拓展,政策效果逐步顯現。
按照中、省有關政策要求,為進一步推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市政府決定,繼續執行《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優惠政策》(市政發〔2014〕32號)一年,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優惠政策延續執行期內,如中、省、市出台新的優惠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各區縣、開發區、市級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在前期工作基礎上,進一步總結經驗、查漏補缺,完善實施細則,加大執行力度,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取得新的成績。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2014-1015年西安新能源汽車推廣政策總覽
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實施方案(2014—2015年)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實施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
市政辦發〔2014〕2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實施方案(2014—2015年)》已經2014年5月19日市政府第84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29日
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實施方案(2014—2015年)
按照國家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關於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區域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805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要求,為認真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現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圍繞建設西安國際化大都市目標,貫徹落實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著眼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推進節能減排和促進城市空氣污染治理,堅持以創新求發展,以套用促發展,積極探索推動新能源汽車在我市推廣套用的新路徑,不斷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牌形象。
二、工作目標
(一)推廣目標。
到2015年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規模達到11000輛。其中:新能源公車不少於500輛,計程車不少於2000輛,公務車不少於600輛,專用車不少於200輛,社會車輛力爭達到7700輛;建設立體充電塔4座(1600個充電車位)、地面充電站42座(2100個充電車位)、分散式充電車位7000個,建設16家新能源汽車維修服務網點。
(二)產業目標。
通過推廣套用,推動技術創新和產業規模發展,形成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整車生產與關鍵零部件製造的產業集群,帶動電機、電池、汽車電子和汽車服務等相關產業的發展。到2015年,新能源汽車產業規模達到100億元。
(三)環保目標。
通過推廣套用,有效促進城市空氣污染治理,推進節能減排,提升城市形象。到2015年,全面完成推廣套用目標,每年節約燃油約5.1萬噸,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約19.2萬噸。
三、工作內容及任務分解
(一)推廣目標任務分解。
1.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
按照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結合綠色循環低碳交通運輸體系建設,從2014年起,公車新增車輛力爭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不低於60%。到2015年,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數量不低於500輛。開設10條純電動公交和混合動力公交專線,突出和擴大示範效應(西安城投集團、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國土局等負責,排在第一位的為牽頭責任單位,下同)。
2.新能源計程車推廣套用
不斷探索和完善新能源計程車運營模式,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在出租汽車行業的套用範圍。2014年、2015年新增計程車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每年新增指標不低於1000輛;在更新車輛中積極推廣新能源汽車(市交通局、市財政局、西安城投集團、各區縣政府等負責)。
3.新能源公務車推廣套用
在公務車中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黨政機關新增和更新公務車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公安、質檢、工商、城管等執法用車新增和更新時,新能源汽車的比例不低於70%。到2015年,新能源公務車套用數量不低於600輛。同時,積極協調省級單位推廣套用新能源公務車,指導各區縣、開發區推廣套用新能源公務車(市機關事務局、市財政局、各區縣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等負責)。
4.新能源專用車輛推廣套用
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專用車輛領域,積極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2014年、2015年每年至少落實套用100輛(市建委、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各區縣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等負責)。
5.新能源社會車輛推廣套用
充分發揮各級財政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加大新能源汽車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各界認知度,鼓勵和引導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大型旅遊景區和社會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作為單位通勤車輛;研究出台鼓勵我市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措施,調動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積極性。到2015年,力爭新能源社會車輛推廣數量達到7700輛(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各區縣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等負責)。
(二)新能源汽車推廣政策。
在充分利用中、省新能源汽車政策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圍繞新能源汽車的研發、生產、銷售、配套服務及推廣套用等方面,研究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綜合政策體系。
1.加快產業發展
制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新能源汽車研發生產鼓勵政策、新能源汽車市場推廣備案管理辦法,調動全社會參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積極性,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發展、壯大(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負責)。
2.加大財政扶持
對在西安市轄區內購買、註冊登記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市財政補貼參照國家財政補助資金標準按照1∶1給予配套補助。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減免車船稅的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繳車船稅(市財政局等負責)。
3.完善服務體系
構建新能源汽車技術標準體系,引導和督促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逐步建立售後服務網路體系,規範和維護新能源汽車市場的正常秩序(市科技局、市質監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交通局等負責)。
設立新能源汽車特殊標誌或符號;制定新能源汽車掛牌、年審等服務措施,設定綠色服務通道,簡化審批程式,為新能源汽車上路運行提供便利(市公安局等)。
(三)加快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將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城市建設相關行業規劃,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選址分布,適度超前建設。積極推廣公共停車位分散充電模式,逐步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保障社會車輛充電和維護需求。今後,新建的各類停車場均需建有30%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車位。
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和市場的主體作用,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充電設施建設,並以專業化運營公司為主體,進行運營和管理;新建各類充電配套設施用地,由規劃部門按照市政用地出具指標,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供應手續;積極協調省級物價部門,爭取公共運輸領域按照大工業電價,私人充電按照谷電電價執行;引導、規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建立專業維修服務機構,完善售後服務網路(市發改委、市建委、市規劃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物價局、市國土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隊、西安城投集團、國網西安供電公司、省地電西安供電分公司、各區縣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等)。
(四)推進運行管理信息化服務平台建設。
建立信息監控與考核評價信息平台,全面採集示範車輛運行的各種動態數據,開展規模化的新能源汽車可靠性評估;建立新能源汽車零部件檢驗檢測公共服務平台,保障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質量合格、產品安全(市科技局、市質監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局、西安城投集團、各區縣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等負責)。
(五)創新商業推廣模式。
在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過程中,鼓勵開展裸車銷售、融資性租賃、經營性租賃、買方信貸、整車租賃、混合經營等商業模式試點,試點成功後再進行全面推廣(市工信委、市金融辦、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等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調整完善市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領導小組。由岳華峰常務副市長擔任組長,李婧副市長擔任副組長,錢虎威、賈雙社、黃曉華副秘書長,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工信委主要負責同志,及市級相關部門、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同志擔任成員。領導小組建立例會推進制度,統籌協調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日常工作由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工信委四部門共同承擔。辦公室負責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及任務,定期研究、協調、解決推廣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各單位承擔的任務進行監督檢查,並向領導小組匯報工作進展情況,督促相關部門向各自對口上級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情況。
(二)強化資金保障。
在認真落實地方財政配套政策的同時,積極爭取上級資金支持,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新能源汽車關鍵技術研發及核心技術創新工作。
(三)深入科普宣傳。
通過報刊、電視、網路等媒體進行宣傳,舉辦多種形式的交流活動,普及新能源汽車相關知識,增強公眾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四)抓好督促落實。
市級相關部門及各區縣、開發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新能源汽車推廣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實施方案要求,抓緊制定出台各自承擔任務的具體政策、方案和措施(包括年度計畫)。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推廣套用工作的統籌安排和綜合協調,確保完成推廣目標。
附屬檔案:1.2014—2015年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目標
2.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任務分解表
附屬檔案1
2014—2015年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目標
附屬檔案2
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任務分解表
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西安市示範套用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全文)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示範套用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86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24日
西安市示範套用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大力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示範套用,規範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區域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80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國家有關公告要求,且納入中央財政補助範圍的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純電動專用車及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 資金補助對象為西安市轄區內購買、登記註冊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按照扣除補助後的價格進行銷售,消費者按照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扣除補助後的價款支付。在完成本市車輛註冊登記後,由生產企業據實申請財政補助資金。
第四條 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
第五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二)具備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
(三)具備一定的產品研發、試驗驗證、生產等能力;
(四)執行國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
(五)已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
(二)產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套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並享受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資金補助;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保證銷售新能源汽車與《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套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產品一致;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時向消費者公布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市場指導價,以及該款產品可享受的中央財政和西安市財政補助資金的金額;
(四)在西安市轄區內購買,並於購車發票開具後的三個月內,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完成註冊登記;
(五)已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新能源汽車,西安市財政在該產品享受中央財政補助基礎上,參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按1:1給予補助;中央財政和西安市財政補助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具體執行標準見附屬檔案1)。
第八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按照以下程式申領補助資金:
(一)每季度末,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報送《201X年X季度新能源汽車補助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3),並提供以下資料(複印件):
1.銷售給個人的應提供:購買者個人身份證明、車輛買賣契約、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中央補助資金檔案;
2.銷售給單位的應提供:購買車輛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車輛買賣契約、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中央補助資金檔案。
車輛購置的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等購買憑證須由西安市轄區內相關機構開具。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收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提交的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後,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制定本季度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計畫並提交市財政局覆核,市財政局覆核確認後將補助資金計畫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進行5個工作日公示,公示結束無異議的由市財政局按照補助資金計畫,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至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開設的賬戶;公示期有異議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對情況進行核實,反映情況不屬實的,作為無異議情況進行處理,反映情況屬實、不符合補助要求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以書面形式告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
第九條 市新能源汽車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聯合對銷售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條 新能源汽車購買單位或個人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將視情節輕重對申請單位或個人給予追繳補助資金、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新能源汽車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將及時追回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享受補助資格。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屬檔案:1.西安市財政對納入中央財政補助範圍的新能源汽車的配套補助標準
2.201X年X季度新能源汽車補助申請表(個人購買)
3.201X年X季度新能源汽車補助申請表(單位購買)
附屬檔案1
西安市財政對納入中央財政
補助範圍的新能源汽車的配套補助標準
對單位、個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補助:
一、2013年度推廣套用補助標準:
1.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套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2.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推廣套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此外,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定額補助15萬元。
3.純電動專用車(主要是:郵政、物流、環衛等)推廣套用補助標準: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助2000元,每輛車補助總額不超過15萬。
4.燃料電池車推廣套用補助標準:燃料電池乘用車20萬元/輛,燃料電池商用車50萬元/輛。
二、補助標準考慮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逐年退坡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精神,從2014年1月1日起,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在2013年標準基礎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標準基礎上下降10%;純電動公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公車標準維持不變。
附屬檔案2
201×年×季度新能源汽車補助申請表(個人購買)
附屬檔案3
201×年×季度新能源汽車補助申請表(單位購買)
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優惠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優惠政策的通知
市政發〔2014〕3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優惠政策》已經2014年8月25日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8日
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優惠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精神,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健康發展,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制定優惠政策如下:
一、公用領域採購政策
(一)市本級、區縣(含開發區)公車新增車輛須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不低於30%。(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建委、西安城投集團等,各區縣、開發區)
(二)市本級、區縣計程車新增車輛須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不低於30%。(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各區縣)
(三)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新增或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不低於30%。(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局等,各區縣、開發區)
(四)市本級、區縣(含開發區)專用車領域(包括物流、環衛、郵政用車,校車、救護車等)新增或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不低於30%。(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建委等,各區縣、開發區)
二、購買優惠
(五)嚴格執行國家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有關政策。(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工信委等)
(六)嚴格執行國家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船稅的有關政策。(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工信委等)
(七)對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1∶1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國家和地方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工信委)
(八)對新能源汽車免收125元/輛的牌照費。(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財政局)
(九)對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貼。(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十)對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10000元/輛財政補貼,用於自用充電設施安裝和充電費用。(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等)
(十一)對於直接或組織員工一次性購買新能源汽車超過10輛的法人單位,給予2000元/輛的財政補貼,專項用於單位自用充電設施建設。(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等)
(十二)對報廢“黃標車”、“老舊車”的單位和個人,更新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在原享受報廢財政補貼(按不同車型2000—6000元/輛不等)的基礎上,再給予3000元/輛的財政補貼。(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商務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等)
三、實行便利化的交通管理與服務
(十三)嚴格執行國家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實行新能源汽車獨立分類註冊登記。在機動車行駛證上標註新能源汽車類型。在國家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標準出台前,發放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標識。對新能源汽車可實行掛牌銷售,對號牌有特殊需要的,可另行申請號牌。(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等)
(十四)設立新能源汽車服務綠色通道,減少程式,縮短辦理時間,提供全方位優質服務。設定註冊登記、環保標誌核發、年審等專用視窗,設定周末及法定節假日諮詢服務電話。(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環保局等)
(十五)嚴格執行國家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麵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6年免檢制度。(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十六)允許新能源汽車在市內公交專用道行駛。(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十七)新能源汽車不受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限制。(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等)
四、充電設施建設
(十八)充電設施改造與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條件。全市新建各類停車場(獨立的機械車庫和臨時平面停車場除外)應設定30%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車位;新建城市客運站等綜合交通樞紐必須配置一定數量的充電設施;現有停車場根據實際需求,應改建、加裝充電設施。(責任單位:市規劃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發改委等,各區縣、開發區)
(十九)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在用地指標、土地預留、土地徵用等方面給予優先保障。(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各區縣、開發區)
(二十)鼓勵在已建成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可保持現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單獨新建的充電站項目用地,可採取招拍掛方式出讓或租賃方式供地,也可按照“公用設施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地;與新建停車場配套的充電設施用地,納入停車場用地一併供應;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改建、加裝充電設施的,不再辦理規劃、用地審批手續。(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市規劃局等,各區縣、開發區)
(二十一)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對充電設施建設投資(不含征地費用)給予30%的財政補貼,在充電設施建設完成、通過驗收並正式投用後予以撥付。財政補貼資金由城建維護計畫資金、新能源汽車推廣資金、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工業發展資金、科技創新資金等統籌安排。(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建委等,各區縣、開發區)
(二十二)新征地建設充電站項目若涉及到城市建設配套費時,按照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市財發〔2013〕140號)執行,90元城市捷運專項配套費、150元/平方米標準中10%城市天然氣公網建設資金和12%城市集中供熱公網建設資金不在減免範圍,其它費用予以免繳。(責任單位:市建委、市財政局等)
(二十三)單位和個人自用充電設施按“一車一樁”、“樁隨車走”的原則,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其委託的機構(4S店)全過程負責,並納入其售後服務體系。(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發改委等)
(二十四)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支持新能源汽車自用充電設施建設,指定專人配合併提供相關圖紙,不得藉機收取費用。(責任單位:市房管局等)
五、充電服務與電價
(二十五)嚴格執行國家已出台的新能源汽車用電價格政策(發改價格〔2014〕1668號)。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且2020年前免收基本電費;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定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定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責任單位:市物價局、國網西安供電公司、省地電西安供電分公司等)
(二十六)電網企業要積極做好新能源汽車充換電配套電網建設改造工作。新能源充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由電網企業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統一核算。(責任單位:國網西安供電公司、省地電西安供電分公司等)
(二十七)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充電服務費。其中,電費按照國家規定電價政策執行,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充電服務費標準上限遵循“有傾斜、有優惠”的原則,確保電動汽車使用成本顯著低於燃油(或燃氣)汽車使用成本。(責任單位:市物價局、國網西安供電公司、省地電西安供電分公司等)
六、專業運營優惠
(二十八)鼓勵社會資本、國有大型企事業單位投資新能源汽車的旅遊、客運等運營線路,以及新能源汽車的社會租賃服務。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用於線路營運和租賃服務,涉及行業許可管理的,要優先發放相關專用許可證照。(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旅遊局等)
(二十九)對西安市新能源計程車的經營權有償使用費實行緩繳。(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財政局)
(三十)對燃油(氣)計程車置換為新能源車輛的計程車運營企業,每置換10輛新能源汽車,再給予1輛新能源計程車的營運指標獎勵。(責任單位:市交通局)
七、停車優惠
(三十一)全市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及商場、旅遊景點等必須設定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大中型停車場比例不得低於5%,小型停車場比例不得低於10%。(責任單位:市建委、西安城投集團等,各區縣、開發區)
(三十二)新能源汽車在全市公共停車場、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場,停放2小時以內免費。(責任單位:市物價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建委、市房管局、西安城投集團等,各區縣、開發區)
八、組織實施
(三十三)本政策自2013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十四)本政策由西安市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級各相關部門解釋,並由市級各相關部門負責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西安市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規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規定的通知
市政辦發〔2014〕5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規定》已經2014年8月25日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4日
西安市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國發〔2012〕22號)相關要求,保障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順利實施,改善城市環境,調節能源結構,依據國家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關於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區域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805號)、《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實施方案(2014—2015年)》(市政辦發〔2014〕26號)、《西安市示範套用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市政辦發〔2014〕3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新能源汽車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企業)及其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按照本規定經過審核後,可以享受西安市給予的財政補貼政策。
第二章 企業條件
第三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是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產品及服務質量和安全的責任主體。參與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列入國家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並符合國家關於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補貼車型和企業的相關要求。
(二)擁有單班年產5000輛以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製造規模,具有產品獨立研發、試驗驗證、生產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具備完善的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
1.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及汽車產品其他相關規定的法定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
2.西安市轄區以外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需在本市工商註冊登記或指定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3.在西安市設有授權合格的新能源汽車維修服務中心,並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承諾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推廣套用的新能源汽車出現故障或事故時,及時啟動處置預案進行解決;
4.對動力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零部件必須提供一定質保期限,公共服務領域不低於3年或1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私人領域不低於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
(四)具備遠程監測能力。具有對整車、動力電池、驅動電機等進行實時監測的設施和能力,企業數據保存時間須不少於3年;監測數據應能實時傳送至西安市新能源汽車綜合服務與管理平台及相關管理部門。
(五)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具有完善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依法組織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承諾對動力電池按照要求進行回收處理等。
(六)生產企業的各項承諾須在其銷售、維修和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進行公示。
(七)生產企業所在地政府須出台新能源汽車補助政策。
第三章 產品條件
第四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品經法定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認證,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二)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套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滿足國家關於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補貼車型的相關要求。
(三)符合《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18384.3—2001)、《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GB/T28382—2012)、《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線裝置》(GB/T20234—2011)、《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定》(GB/T27930—2011)、《電動公共汽車通用技術條件》(CJ/T350—2010)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產品應明示在純電動模式下行駛的汽車30分鐘最高車速、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最高時速、0—50公里/小時加速時間、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電量(工況法)、續駛里程(工況法)、電機類型和功率、動力電池類型及總儲電量、充電(快充、慢充)方式和時間、車載充電機的功率和輸入電壓等。並滿足在我市運行所需的產品安全性能要求,保證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於15千瓦時(續駛里程不低於80km),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於10千瓦時(純電動模式下續駛里程不低於50km)。
(五)公交、出租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電動汽車,應具備遠程監測車載終端並能夠實現數據交換條件。
(六)具備必要的安全及救援信息標識等。
第四章 審核程式
第五條 西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參與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審核工作。
(一)申報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西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2.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指標及市場銷售指導價格;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4.銀行開戶許可證複印件、生產企業與經銷商或機構簽訂的代理協定原件及複印件。
(二)通過審核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由西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在其入口網站發布相關信息。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每月5日前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供月度銷售情況信息。每季度末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報送新能源汽車補助申請(具體見附屬檔案1、2、3)。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參與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的企業和產品進行定期評估,形成新能源汽車企業和產品的良性運行機制。
第七條 我市推廣套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如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地方給予的配套政策支持:
(一)產品已停產;
(二)實際產品與申報材料或目錄不一致,存在虛假信息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爆炸、起火、漏電等);
(四)銷售或售後服務不規範、未履行相關承諾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的。
生產企業和產品整改合格後,須按照本規定第二章、第三章要求重新申請審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新能源汽車的定義與國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一致。
第九條 本規定第三章引用的標準或規定發生變更或調整,按新要求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屬檔案:1.企業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補助資金需提供資料
2.新能源汽車補助申請表(個人購買)(略)
3.新能源汽車補助申請表(單位購買)(略)
附屬檔案1
企業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補助資金需提供資料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一式3份);
二、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應提供身份證、車輛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中央補助資金檔案(複印件);
三、單位購買新能源汽車應提供購買車輛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車輛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中央補助資金檔案(複印件);
四、車輛購置的銷售發票須由西安轄區內相關機構開具。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2014—2015年)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
市政辦發〔2014〕5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2014—2015年)》已經2014年8月25日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18日
西安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2014—2015年)
為推進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實施方案(2014—2015年)》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國家能源戰略,積極落實節能減排政策,緊密圍繞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和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試點城市的工作要求,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新能源汽車發展趨勢,推進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為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商業運營提供服務支撐,促進西安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發展。
二、建設原則
(一)依據新能源汽車發展規劃,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堅持合理布局、適度超前、統一標準、分步實施的原則,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選址分布。
(二)充分發揮市場的主體作用,鼓勵多元化資本投資充電設施建設及運營、管理。在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初期,按照公用快速補電、自用慢充為主導的能源供給模式,政府主導建設布局合理的公用充電服務網路,引導建設規範有序的自用充電設施。
(三)全市新建各類停車場(獨立的機械車庫和臨時平面停車場除外)應設定30%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車位;新建城市客運站等綜合交通樞紐必須配置一定數量的充電設施;現有停車場根據實際需求,改建、加裝充電設施;現有加油(氣)站,可改建、加裝充電設施。
(四)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性能與運營模式要求,按照服務半徑3公里(平均10分鐘車程)的原則,充電站與分散式充電樁建設相結合。
(五)以公車、計程車、公務車、專用車充電設施建設為突破口,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形成充電設施服務網路,實現全面輻射,保障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
(六)預留發展空間和擴容能力,適應新能源汽車的發展。
(七)單位和個人自用充電設施按“一車一樁”、“樁隨車走”的原則,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其委託的機構(4S店)負責“全過程組織管理”,並納入其售後服務體系。
三、技術標準
充電設施由樁體、電氣模組、計量模組三部分組成,須符合國家及本市地方充電設施標準和設計規範。主要標準有:
(一)《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一般要求》(GB/T18487.1—2001);
(二)《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 電動車輛與交流/直流電源的連線要求》(GB/T18487.2—2001);
(三)《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 電動車輛交流/直流充電機(站)》(GB/T18487.3—2001);
(四)《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線裝置通用要求》(GB/T20234.1—2011);
(五)《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線裝置交流充電接口》(GB/T20234.2—2011);
(六)《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線裝置直流充電接口》(GB/T 20234.3—2011)。
四、目標任務
到2015年底,建設立體充電塔4座(共1600個充電車位),地面充電站42座(共2100個充電車位),在公交場站、公共停車場、大型商場(超市)、居民小區、機場、汽車客運站、新能源汽車專業銷售4S店、具備條件的加油站等場所建設充電樁7000個;建設運營管理信息化服務平台。
(一)新建充電站(塔)。
2014—2015年新建充電站38座,含充電樁1900個;充電塔4座,含充電樁1600個。
(二)改建加裝充電樁。
2014—2015年改建公車、計程車場站各2座,加裝充電樁200個;改建其它停車位,加裝充電樁7000個。
(三)運營管理信息化服務平台。
建設運營管理信息化服務平台,實時監控車輛在途信息、電池、溫度、電量、充電設施工作情況;自動採集信息並分析各類異動數據,確保新能源汽車充電和運營的安全性,提高運營服務質量。專業運營的充電設施應具備上傳數據功能,為運營管理信息化服務平台提供數據支撐,並實現全市一卡通(長安通)刷卡充電服務。
2015年完成全市運營管理信息化服務平台建設。
五、報批程式
(一)項目備案管理。
充電設施建設實行屬地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發改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居民個人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可直接向供電部門申請報裝;現有停車場(站)改建、加裝充電設施的,不再辦理規劃、用地手續。各區縣、開發區發改部門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充電設施項目備案數據上報市發改委。
市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按照各自職責,開闢綠色通道,簡化程式,在承諾辦理期限內完成相關手續。
(二)用電報裝。
居民在住宅小區內自有固定車位加裝充電設施用電,由居民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報裝手續,小區業委會、物業應該支持和配合建設,物業不得藉機收取費用;非居民充電設施用電,由產權單位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報裝手續。
供電部門給予電網接入支持,設定專用服務視窗,簡化辦事程式,開闢電力擴容等審批服務的綠色通道,利用公司營業視窗和供電服務熱線等途徑,做好服務、宣傳工作。
六、職責分工
(一)各區縣、開發區職責。
負責本區域內充電設施的選址、建設和管理;負責確定充電設施投資及建設主體;在積極落實國家、省和市出台的相關政策基礎上,可在本區域內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優惠措施;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宣傳工作。
(二)其他單位職責。
1.市發改委:負責編制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統籌、協調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問題,編制項目備案管理流程;建立專家諮詢服務機制。
2.市規劃局:負責編制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城市規劃,統籌、協調充電設施選址布點;做好新建、配建停車場設定30%充電車位標準和綜合交通樞紐設定充電設施的規劃審批工作;編制規劃審批流程。
3.市財政局:負責制定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財政政策,並做好財政資金的撥付工作。
4.市國土局:負責保障充電設施土地供應。
5.市建委:結合《西安市公共停車場建設規劃(2013—2015)》的實施,負責全市公共停車場設定30%充電車位的分解落實及相關手續的辦理;編制簡化審批流程。
6.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完成充電設施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設及新能源汽車科普宣傳工作。
7.市物價局:負責監督執行國家已出台的相關電價政策,研究制定充電服務費標準。
8.市質監局:負責充電設施國家標準執行監管;編制西安市新能源汽車充電系統技術規範。
9.市市政局:負責充電設施建設與市政基礎設施配套相關的手續辦理;編制簡化審批流程。
10.市房管局:負責協調物業公司配合業主做好加裝充電設施工作。
11.西安城投集團:負責集團系統停車場(站)的充電設施建設。
12.國網西安供電公司、省地電西安分公司:負責充電設施的電網接入工作。
交通、消防等其他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相關工作。
七、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西安市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領導小組統籌負責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改委)負責及時協調、解決充電設施建設及運營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二)廣泛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各界的認知度,創造良好的投資建設環境,激發多元化資本建設充電設施的積極性。以公車、計程車、公務車、專用車充電樁建設為突破口,積極探索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加快實現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目標。率先在條件成熟的區域建設一批充電設施,帶動全市充電設施建設工作。
(三)嚴格監督考核。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西安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任務分解表》(見附屬檔案)中明確的目標任務,結合職責分工,分解任務,明確措施,落實責任,確保各項任務按期推進。各單位每季度末將進展情況報市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每季度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附屬檔案:西安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任務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