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於2016年11月28日審議通過,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發布通告

《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市長 上官吉慶

2016年11月25日

重點解讀

《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其中對政府管理部門所應承擔的管理、監護責任進行了明確,同時明確經營農家樂不得砍伐林木作燃料,戶外愛好者需將垃圾帶離山嶺。

《辦法》明確了西安市政府全面負責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灞橋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周至縣、戶縣等相關區縣政府負責本轄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出現非法探礦、採礦,違法建造房屋、亂搭亂建棚房等違法建設,污染水源地,破壞耕地、濕地、林地,破壞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壞地貌、植被,非法捕撈、捕殺野生動物和其他重大違法案件等七類情況,可由市或者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組織聯合執法。

根據區域經濟和旅遊發展等情況,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統籌編制農家樂集中經營場所,以及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環境衛生、道路、公共停車場等基礎設施的設定規劃。農家樂經營者不得違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經營,按規定處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隨意排放、棄置,優先選擇清潔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為燃料。

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戶外活動情況,劃定旅遊景區外穿越山嶺、攀登山峰的路線和露營地,並向社會公布。而從事穿越山嶺、攀登山峰等戶外活動的人員,應當按照公布的路線開展活動,並將產生的垃圾帶離。

具體內容

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根據《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監督管理,協調處理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灞橋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周至縣、戶縣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秦嶺生態保護監督,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務、農林、公安、旅遊、文物、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協調處置重大事件和嚴重違法案件。

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時,可即時組織召開。市、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的領導。

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報告下列事項:

(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年度工作;

(二)本轄區內影響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事件、案件;

(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下達任務的完成情況。

第六條 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四至界限為:

(一)東、西、南至本市行政界限;

(二)周至縣、戶縣、長安區行政區域內北至107省道以北一千米;

(三)藍田縣行政區域內,北至107省道;

(四)灞橋區行政區域內北至灞橋區臨潼區交界,南至灞橋區藍田縣交界,西至沿陰坡村、下魯峪村西界至柿園接二網路,沿二網路至新興王柯寨段南延伸線至灞橋區藍田縣交界,東至灞橋區行政界限;

(五)臨潼區行政區域內,南至臨潼區行政界限,北至西臨城市快速幹道臨馬路至臨藍路,其中陝鼓廠至華清池段北至驪山坡腳線,西至臨潼區灞橋區交界,不含西安臨潼國家旅遊休閒度假區規劃範圍。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的四至界限需要調整的,由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徵求各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專項規劃由發展和改革、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務、農林、旅遊、文物、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規划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編制。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大秦嶺西安段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大秦嶺西安段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統一的生態管控邊界,實現用地邊界、空間信息、建設項目參數的統一,避免各類規劃之間的矛盾,並就環境影響進行專門說明,作為規劃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內容包括:

(一)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

(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法定職責;

(四)調查取證、告知、聽證、送達等行政執法程式法律知識;

(五)聯合執法、委託執法、行政執法協助等法律知識;

(六)其他法律、法規。

第九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採用遙感監測、數位化監控系統等措施,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信息系統,實行地域格線化監管。

第二章 執法體制

第十條 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監督指導,依法查處跨區縣違法案件。

第十一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機構應當制定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巡查通報制度。

市級相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巡查通報制度的要求,做好巡查通報工作。

第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機制。

區縣人民政府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派駐行政執法人員,具體派駐部門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派駐人員應當接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領導,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糾正違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十四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在調查、核實後,提出處理意見,移交相關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應當辦理建設項目準入手續未辦理進行建設的,由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依法查處。

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非法占用的土地屬於林地或者河道管理範圍的,由林業、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在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下列影響生態環境的違法案件,對生態環境影響重大、嚴重侵害民眾利益的,可由市或者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組織聯合執法:

(一)非法探礦、採礦;

(二)違法建造房屋、亂搭亂建棚房等違法建設;

(三)污染水源地;

(四)破壞耕地、濕地、林地;

(五)破壞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壞地貌、植被;

(六)非法捕撈、捕殺野生動物;

(七)其他重大違法案件。

第十六條 市、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單位地址和其他便於公眾投訴舉報的方式,接受單位和個人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市、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投訴舉報情況,並將結果及時答覆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的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依法進行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員隊伍。

監督員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當立即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八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與相鄰地市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協作機制,加強行政執法協作和案件協查,互相通報信息,實現資源共享。

第三章 項目準入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提出項目準入申請,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房地產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在二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準入或不予準入意見書,書面送達申請人,並抄送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提出準入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申請檔案;

(二)營業執照;

(三)項目的名稱、性質、用途、規模;

(四)項目擬選地址;

(五)其他相關檔案。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取得項目準入意見書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規劃及其他手續。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許可時,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並查驗項目準入意見書。對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的,不得許可。

第二十三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在辦理準入手續時,需要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閱資料或者諮詢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

第二十四條 在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內拍攝電影、電視、廣告和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其他大型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向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按規定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並書面告知舉辦單位及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機構。

第二十五條 活動舉辦單位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活動對秦嶺生態環境的影響評估;

(二)環境保護措施;

(三)活動基本情況。

第四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二十六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林、公安、水務、氣象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劃定秦嶺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秦嶺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需要調整的,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封閉實施方案,採取封閉措施,禁止遊客等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人員進入。封閉實施方案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七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設定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適度開發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的標誌、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

第二十八條 因防汛、防火等預防災害的原因,確需對相關區域採取封閉措施的,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因搶險、救災等原因,對相關區域確需採取緊急封閉措施的,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歷史人文資源,由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整理,建立檔案,報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匯總,由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報送市人民政府列入秦嶺歷史人文資源保護名錄,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項目批准的位置、範圍、數量等內容進行建設,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同步恢復生態,減少對水體、山體和植被的破壞。

國土資源、水務、農林、環境保護、規劃、建設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和個人履行治理義務。

第三十一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商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區域經濟和旅遊發展等情況,統籌編制農家樂集中經營場所,以及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環境衛生、道路、公共停車場等基礎設施的設定規劃。

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設定規劃的要求,制定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農家樂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農家樂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農家樂經營者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農家樂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經營;

(二)按規定處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隨意排放、棄置。

(三)優先選擇清潔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為燃料;

(四)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村民建設住宅應當按照鎮規劃、村莊規劃和村民住宅技術規範的要求,自主設計或者選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住宅設計圖。

未制定規劃的村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和村民住宅技術規範,對村民住宅的建築總面積、層數等作出具體規定。

禁止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積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積內擅自加寬加高建設村民住宅。

第三十五條 從事設施農業等現代農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

(二)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

(三)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戶外活動情況,商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劃定旅遊景區外穿越山嶺、攀登山峰的路線和露營地,並向社會公布。

從事穿越山嶺、攀登山峰等戶外活動的人員,應當按照公布的路線開展活動,並將產生的垃圾帶離。

第三十七條 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峪口和硬化道路的峪道,設定垃圾收集設施,配備保潔人員,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第三十八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旅遊景區,應當設定機動車停放點。景區管理機構可以採用新能源車輛運送遊客,減少尾氣和噪音對環境的污染。

第三十九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實行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秦嶺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相關管理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條 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相關管理規定,核算、存儲、使用和管理秦嶺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建設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按照核定的數額繳納。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一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法,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單位和個人發現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有權向監察部門舉報。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機制。市、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及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履行相關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約談制度,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履職不到位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約談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五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建議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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