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房票安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房票安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6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抓緊組織實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24日
西安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房票安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方式,充分保障民眾合法利益和選擇權,滿足民眾對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屋的多樣化需求,根據國務院有關棚戶區改造會議精神、《西安市棚戶區改造管理辦法》(市政發〔2014〕3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見》(市政發〔2015〕22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房票安置是指棚戶區改造被徵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後自主購買西安市區域內的合法商品住房,由徵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將獎勵款額以房票形式補助給被徵收人的行為。合法商品住房是指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尚未出售的預售商品房及現房。
第三條 本市由政府主導、政府出資,並取得棚戶區改造方案備案批覆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政府主導、民間投資的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取得改造方案批覆的項目,在符合房票安置要求和條件,並自願將所需房票安置對應款額轉入政府規定的監管資金專戶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全市實行統一的房票樣式(即房票安置協定)。房票安置獎勵政策期自貨幣化安置補償協定簽訂之日起,有效期為6個月。超過6個月期限未自主選購商品住房的,該被徵收人只能按《管理辦法》和《若干意見》中貨幣直接補償給被徵收人的貨幣化安置規定辦理,不再適用房票安置政策。
第五條 房票價值為被徵收人使用貨幣化安置補償款選購商品住房後應享受的本辦法第七、八、九條計算出對應的獎勵款額。
第六條 房屋評估:
(一)國有土地上棚戶區房屋被徵收人的應安置住房,以在房屋徵收範圍內擬建的高層成套單元住宅樓的價值,按照《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確定;
(二)集體土地上棚戶區房屋被徵收人的應安置住房面積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執行,應安置住房評估價參照上述國有土地房屋評估規定確定。
第七條 國有土地上被徵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按照認定補償住房的(套內)建築面積,在獎勵期限內給予無償補助原房屋6%比例的面積,其面積價值按照應安置住房價值評估計價。
第八條 國有土地上被徵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若按照認定的補償住房套內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應增補至套內40平方米(增補面積不足8平方米的補至8平方米)。增補面積的價值為應安置住房評估價減去綜合造價的值。綜合造價由評估公司評估確定(不含配套費和樓面地價)。增補面積價值由徵收人獎補給被徵收人。
第九條 被徵收人自主購買商品住房,經徵收人確認後,徵收人應按被徵收人實際使用貨幣化安置補償款的3%給予被徵收人獎勵。
使用貨幣化安置補償款購房不足部分,對符合本市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被徵收人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該部分不享受房票安置的獎勵。
第十條 房票安置優惠政策所需政府投入資金可統一納入政策性銀行貸款範疇。
第十一條 簽訂協定和使用房票程式:
(一)被徵收人與徵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貨幣化安置補償協定。
(二)被徵收人在約定時間內搬遷,領取搬遷證明。
(三)被徵收人簽訂貨幣化安置補償協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主購買商品住房的,向徵收人提供購置商品住房的相關證明資料。
(四)徵收人按照相關規定核准被徵收人購買商品住房的資料,確認其實際購房行為真實性。
(五)徵收人計算、核准被徵收人房票安置的獎勵金額。
(六)徵收人與被徵收人簽訂房票安置協定,徵收人將對應獎勵金額在約定期限內劃撥至被徵收人賬戶。
第十二條 採用政策性銀行貸款的項目,依據貨幣化安置補償協定,在確保項目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徵收人可採取多種結算模式。
選擇通過商業銀行結算模式的,由政策性銀行按照其現行制度與商業銀行簽訂信貸資金監管協定,並對項目資金進行監管。徵收人應在政策性銀行及相應選定的商業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由徵收人向相應政策性銀行及商業銀行提供安置補償明細表、貨幣化安置補償協定、房票安置協定等其它要件。政策性銀行按照要件內容將項目資金劃撥至徵收人在商業銀行開立的結算賬戶,商業銀行將資金按約定分解至被徵收人賬戶。
第十三條 市城改辦牽頭負責房票安置管理工作,並對實行房票安置的棚戶區改造項目進行監管。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按照以區為主的原則,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安置主體,負責房票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四條 各實施主體要嚴格執行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政策規定。對弄虛作假,違反政策規定,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弄虛作假、提供不實信息等行為的,由相關部門記入不良誠信記錄。造成損失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責。涉及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二年。本辦法施行前已做出房屋徵收決定並發布公告的項目,以及未批准房票安置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