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業大學章程

西安工業大學章程

《西安工業大學章程》 2014年8月26日經陝西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核准通過, 2014年9月17日陝西省教育廳核准發布。

制定過程

2013年3月,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和省教育廳《關於做好省屬高校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精神,正式啟動章程制定工作。

2013年6月24日-2日,《西安工業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14年8月26日,《西安工業大學章程》經陝西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核准通過。

2014年9月17日,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和省教育廳審議通過,陝西省教育廳核准《西安工業大學章程》予發布實施。

核准公告

西安工業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報送我廳核准的《西安工業大學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陝西省教育廳

2014年9月17日

章程內容

序言

西安工業大學創建於1955年,前身為西安第二工業學校,是國家“一五”計畫156個重點建設項目的軍工配套項目之一,具有鮮明的軍工特色。1960年升格為西安儀器工業專科學校,1965年升格為西安工業學院,1969年原第五機械工業部將西安工業學院改為陝西光學儀器廠(國營5218廠),1978年教育部批准恢復西安工業學院,同年開始招生。2006年學校經教育部批准更名為西安工業大學,2011年被列為陝西省重點建設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2012年成為陝西省人民政府、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共建高校。

學校曾隸屬於國家第二、一、三、五機械工業部、兵器工業部、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機械電子工業部、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1999年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陝西省管理為主。

為推進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為西安工業大學,簡稱西安工大;英文名稱是Xi’an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縮寫為XATU。

第二條學校法定住所地為陝西省西安市金花北路4號。學校分校區辦學,主校區為未央校區,地址是西安市未央大學園區學府中路2號。

第三條學校為中央與地方共建,以陝西省管理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致力於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第四條學校是公辦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人為本,依法辦學;堅持人才強校和創新興校發展戰略;以人才培養為中心,走學產研結合之路;夯實基礎,科學管理,把學校辦成特色鮮明、影響廣泛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六條學校以本科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培養創新型高級專門人才,為區域經濟和國防工業服務。

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學校的舉辦者是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八條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核准學校章程;

(二)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並實行監督管理;

(三)評價監督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學校工作,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校辦學經費,逐步增加辦學投入;

(三)支持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四)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評聘教職工的職務,調整其收入分配;

(六)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其他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評估;

(三)尊重和保障教職工和學生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

(四)圍繞國家和區域發展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服務;

(五)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學校經費,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六)積極改善教職工和學生在校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為其提供良好服務;

(七)尊重和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科門類與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時可具有高等職業教育、繼續教育,積極拓展留學生教育、中外合作辦學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學校以工學為重點、文理為支撐,多學科協調發展,學科專業主要分布在工學、理學、管理學、經濟學、法學、文學、教育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十四條學校學科門類、學科、專業的設定和調整,應經過學術委員會等的商討與論證,並報上級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擬訂招生計畫和招生章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錄取學生。

第十六條學校自主確定人才培養目標、模式,制定培養方案、計畫,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學校依法自主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依法向社會知名人士、校友、卓越學術成就的人員等授予名譽學位。

第四章管理體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安工業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內部組織機構,建立權責明確、決策科學和運轉協調的工作機制。設定的各級各類組織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學校可根據需要,向校區派出管理委員會,履行管理與服務職責。

第二十條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一條學校設立圖書館、檔案館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並提供社會服務。

第二十二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附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自主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學校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友會等實行民主管理、科學管理。

第二十四條對於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中重大事項的決策,須廣泛聽取黨員幹部和教職工的意見與建議,保障和實現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第二節 學校黨委

第二十五條中國共產黨西安工業大學委員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開展活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中國共產黨西安工業大學委員會主要職責範圍是:

(一)組織學習、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組織決定;

(二)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維護政治穩定和校園安全;

(三)領導制定學校發展規劃,討論決定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五)負責統一戰線工作,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在學校發展中的參與作用;

(六)領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領導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群團組織。

第二十七條中國共產黨西安工業大學委員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其委託的副書記)主持。

(二)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方能舉行。

(三)議事按以下程式進行: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員就議題作扼要說明;委員就議題發表意見;主持人歸納討論情況,提出初步意見;到會委員進行表決。

(四)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每項決定須應到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五)會議討論的問題、表決的形式和通過的決議,以會議紀要、檔案或其他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公布。

第二十八條中國共產黨西安工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

第二十九條校長是學校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校長的主要職權範圍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與交流,部署協調全校行政工作;

(三)擬訂校內行政管理機構、各專門委員會及非常設機構的設定或調整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校內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三十一條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二條學校設立校長辦公會議。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如下:

(一)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其委託的副校長)主持。

(二)校長辦公會討論的議題,由分管校領導提出,校長辦公室收集匯總,經提前商榷後確定。

(三)校長辦公會實行一事一議,一般先由提出議題的會議成員單位負責人就議題作簡要說明,參加會議的人員根據具體情況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進行歸納集中,形成會議決定。

(四)校長辦公會如對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時,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再行討論,必要時提交校黨委會決定。

第四節 學術機構

第三十四條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及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學術委員會工作規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十五條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議與學術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審議和決定學校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的學科、專業;

(三)審議和評定學校教學、科研成果的獎勵和推薦;

(四)審議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五)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審議或決定校內涉及到的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以及學術道德規範等相關事宜;

(七)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高層次人才培養、引進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領導、院(部)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或其委託的副校長或專家)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修改學位授予條例和研究生指導教師任職的有關規定;

(二)審批碩士生指導教師、博士生指導教師任職資格;

(三)按年度審核申請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學生情況,授予相應學位;

(四)做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五)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和導師認定工作中的爭議和其它事項。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相關制度,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學校在學院(部)和有關單位實施和推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三十九條學校工會委員會在學校黨委、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會章程,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組織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高教職工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並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條學院(部)是以單一學科或相近學科為單位組成的學校基層教學與科研組織。學院(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一條學院(部)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自身發展目標,制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需要,按照學校規定程式設定內部機構,並負責內部機構運行;

(三)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單位學科建設、隊伍建設、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

(四)負責本單位教職工與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五)負責本單位的資產和經費管理;

(六)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院長(主任)全面負責學院(部)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國際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學校黨委設立的學院(部)基層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開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四條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研究決定本單位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第四十五條學院(部)設立學術委員分會、學位評定委員分會,在學校相應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學院(部)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制度,保障本單位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第四十七條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單位和重點實驗室等機構,享有與學院(部)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八條學校教職員工指學校在職的正式職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按規定對教職員工實行相應的聘用制度。

第四十九條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相應工作機會;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五)學校規章或者聘任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盡職盡責,為人師表,維護學校秩序與利益;

(二)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規章制度;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利益;

(四)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學校規章制度或聘任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教職員工通過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學校管理。

第五十二條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專門機構,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章 學生

第五十三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並獲得相應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交流的機會;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質健康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榮譽和獎勵,按學校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歷和學位;

(三)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四)參與民主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享有監督權、建議權和申訴權;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秩序與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專門機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學生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機構,是學生的自治組織;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學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章 校友會

第五十八條凡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師生員工、獲得學校授予的榮譽稱號者、曾經或正在受聘於學校的兼職工作者,均是學校的校友。

第五十九條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校友會在學校指導下,依其章程自主開展工作。

第六十條學校設立校友總會。其宗旨是團結、依靠和凝聚海內外校友的力量,為學校建設發展和廣大校友服務。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學校為校友在教育培訓、文化服務、科技成果轉讓、推薦畢業生和使用教育教學資源等方面提供條件。

第六十一條校友總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作為校友總會的分支機構,接受校友總會的指導。

第九章 資產、經費及其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條學校資產屬國家所有,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三條學校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管理權。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保護和使用,並自覺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審計。

第六十四條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積極爭取財政投入,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十五條學校經費使用依據“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堅持勤儉辦學,合理編制收支預算,科學配置資源,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條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按照國家財政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財經紀律,依法接受監督。

第六十七條學校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建立完善的財務監督體系,保證學校資產安全。

第十章 校徽、校風、校訓、校慶日

第六十八條學校的校標是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學校簡稱“西安工大”篆書字型圖案,下方有“1955”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西安工業大學”的英文大寫。

第六十九條學校的徽章是印有校標的圓形金屬證章。

第七十條學校的校風是“忠誠進取,精工博藝”。

第七十一條學校的校訓是“敦德勵學,知行相長”。

第七十二條學校校慶日為4月21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會審定,陝西省教育廳核准,學校發布。

第七十四條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出,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相同。

第七十五條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校內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章程制定具體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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