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本科培養方案管理辦法

第四條 第六條經學校批准同意執行的培養方案,由教務處和各學院負責組織執行。 第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科培養方案是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是學校組織教學和培養人才的基本依據,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首要環節,其制定、執行和修訂是高等學校最重要的教學立法和執法活動之一,必須按嚴格的規範和程式進行。

第二章 培養方案的制定

第二條 制定培養方案的原則
1.培養方案的制定應遵循黨的教育方針,以教育部頒發的有關檔案規定和學校人才培養的基本原則為依據組織制定。
2.根據人才培養的需要,各專業培養方案應適時進行修訂。培養方案的制定,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牽頭,各學院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制定培養方案的工作程式
1.教務處提出各專業培養方案制定原則和指導意見,經學校審批後組織各學院實施。
2.各學院根據指導意見,組織各專業負責人和骨幹教師,按照專業培養目標和培養方向擬定培養方案。
3.各學院組織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專家審議、修改培養方案,由學院主管教學的院長審定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報教務處。
4.教務處組織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專家審查各專業培養方案並提出最後修訂意見,各學院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定稿後再報教務處。
5.教務處整理、匯總各專業培養方案,報主管校長審批後即成學校的法定檔案,各學院必須遵照執行。
第四條 各專業培養方案應在學生入學時向師生公布,以便教師安排教學計畫和學生安排學習計畫。
第五條 培養方案的主要內容
1.專業培養目標與具體要求。
2.學期與學制。
3.畢業學分及授予學位。
4.專業核心課程。
5.課程結構及應修學分比例。
6.教學計畫表。
7.必要的文字說明。

第三章 培養方案的執行

第六條 經學校批准同意執行的培養方案,由教務處和各學院負責組織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拒絕執行培養方案規定的教學任務。
第七條 專業發展課程(含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的教學任務由專業所在學院承擔,通識教育必修課程和公共學科基礎課程由承擔相應公共課程教學的學院或單位承擔,通識教育選修課程(含文化素質教育課程)由教務處組織落實,任何學院、教學人員都不得單方面強行截留不屬於自己的教學任務。特殊情況下,可由相關的單位在教務處主持下協商解決教學任務的歸口轉移問題。各教學單位負責組織各門課程教學大綱的編寫。
第八條 在每學期第5-8周,各學院根據培養方案填報下一學期《西南大學本科培養方案執行計畫表》,經主管教學院長審核簽字並加蓋學院公章後報教務處。
第九條 教務處審核各專業培養方案執行計畫,經主管處長簽字後一份返學院,一份留教務處。
第十條 教務處根據學院上報《西南大學本科培養方案執行計畫表》進行排課。排課結束後,公布初排課表,各學院嚴格按照培養方案認真核對各門課程排課情況,並及時到教務處調整。

第四章 培養方案的修改

第十一條 經學校批准執行的培養方案必須保持相對穩定,不能隨意更改。
第十二條 對因特殊原因確需更改培養方案,須填報《西南大學本科培養方案執行計畫變更申請表》,經學院主管院長簽字報教務處主管處長審批,方能更改。凡未經教務處審查同意的課程調整,學校一律不予認可。
第十三條 凡對已經批准正在執行的培養方案,更改其課程名稱、學時學分、開課學期、增開、減開、更換課程(含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等,均屬更改培養方案。
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修訂培養方案,必須嚴格按照制定培養方案的程式,提出修訂培養方案的書面報告,說明修訂的理由,經各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和主管教學院長審核,並附上修訂後的完整培養方案,報教務處審查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五條 凡未按上述規定報批而擅自更改培養方案者,均按教學事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管理辦法自行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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