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一、組織領導
教學實驗室工作委員會是學校實驗教學和實驗室管理的監督和諮詢機構,由主管教學工作的校長直接領導,日常工作由教務處組織進行。
教學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的成員由學校聘任,聘期三年。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增補或調整成員。
二、工作職責範圍
1.參與制訂學校實驗室發展規劃,審議實驗室年度建設計畫,提出建議報學校批准;
2.對學校實驗室的布局和調整進行論證,審議新建、合併、撤銷實驗室的報告;
3.參與制訂和審定實驗室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4.參與實驗教學大綱、實驗指導書、實驗教材等各種實驗教學檔案的審定;
5.對實驗教學課堂質量進行檢查、對實驗教學環節進行指導、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6.對實驗技術人員管理、培訓,定崗定編、晉職提出意見和建議;
7.指導並參與實驗室評估工作;
8.其它需要諮詢和建議的重大事項。
三、實驗室工作委員會成員的權利
1.對全校範圍內的實驗教學活動具有監督和指導權利;
2.對學校實驗教學工作具有建議權;
3.有直接向主管校長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的權利。
四、教學實驗室工作委員會成員的義務
1.公正廉潔、盡職盡責;
2.認真學習國家和學校有關實驗室工作的指導性檔案,了解和掌握實驗室工作的發展動態;
3.注意收集和掌握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動態,了解掌握各種儀器設備的更新換代及實驗教學的發展趨勢;
4.經常深入實驗室,及時發現實驗室管理工作及實驗教學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