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中外合作辦學管理辦法

《西南大學中外合作辦學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為適應教育國際化的要求,促進我校中外合作辦學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現制定本管理辦法 。

第一條 為適應教育國際化的要求,促進我校中外合作辦學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現制定本管理辦法 。 第二條 我校中外合作辦學的宗旨是為了提高學校辦學水平,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教學管理經驗、課程及教材等),促進國際合作。學校鼓勵與世界一流大學進行合作辦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與外國教育機構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歷與非學歷教育,不包括以校際交流形式與國外教育機構聯合培養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和學生在校期間的出國交流和培訓。

第四條 我校中外合作辦學的歸口管理部門是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未經學校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學校或學院的名義與外國教育機構進行合作辦學(含培訓)。

第五條 我校與國外院校、科研機構合作舉辦各種層次的學歷及非學歷教育,必須具有由雙方法人簽署的合作辦學協定。不能與中介機構和外國教育機構在中國的代理簽署合作辦學協定。

第六條 有中外合作辦學意向的單位寫出書面報告並附上合作辦學的協定及有關附屬檔案(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十四條及十七條)交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並轉相關職能部門審查修改和會簽。

第七條 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將會簽意見上報主管校長審核、簽字。

第八條 經學校研究同意後,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上報教育部審批並報市教委備案。

第九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收到教育部批件後,通知相關單位,並開始實施合作。

第十條 契約文本原件由學院、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檔案館各保留一份。

第十一條 學院每年應總結合作辦學的執行情況,並將總結報告交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第十二條 凡我校有關學院及部門,在沒有取得教育部、市教委或學校批准前,均不得以“西南師範大學”名義進行與中外合作辦學相關的招生宣傳或招生,如有違反,學校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處理相關責任人。

第十三條 我校與港澳台地區教育機構的合作辦學,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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