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確保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形成良好的校風學風,結合我校辦學實際和實行學分制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對學生實施教育教學和管理;依法治校,健全規章制度,規範管理行為;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為國家培養合格人才。
第三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愛國主義和團隊精神思想,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鬥的精神;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要努力實踐,勤奮學習,勇於創新,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四條 本管理規定是對全日制本科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在校階段的管理規定,是學生學習、生活、行為的規範。
第二章 學生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按照學校規定使用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照學校規定參加社會實踐、科技服務、勤工助學,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議;
(四)參與學校教育教學的改革、管理及監督;
(五)申請獎學金、助學金以及助學貸款;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可依照有關規定,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新生入學
第七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的時間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信函並附原單位或街道(鄉鎮)證明,病假需附縣以上(包括縣級)醫院診斷證明,事先向學校請假,假期不得超過兩周。請假逾期兩周或者未經請假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除外)。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
第九條 按照國家招生體檢標準複查患有某項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等甲級及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經短期治療可達到學校入學體檢標準者,本人申請,校醫院審核,教務處批准後,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暫不予註冊,但必須在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對於嚴重不合格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取消入學資格。
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經治療康復,可在下學年開學前,持縣級以上(包括縣級)醫院病癒證明,向所屬學院(系)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校醫院審核,教務處批准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編入當年同專業學習。無相同專業時可編入相近專業學習。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十一條 凡屬徇私舞弊或弄虛作假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四章 註冊與考勤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校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持學生證及相關手續到所在學院(系)辦公室報到註冊,以取得本學期學習資格。凡未註冊的學生不能取得所學課程的學分。
未經學校批准而不繳納學費者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它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註冊者,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對未經批准逾期兩周不註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三條 學生必須自覺遵守學校的考勤制度。
第十四條 已經註冊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凡未經批准免修、免聽者必須按規定參加教學計畫的各個教學環節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不得無故曠課、缺席。若不能按時參加教學計畫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應事先申請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均按曠課論處。
第十五條 學生請假按以下程式辦理,病假須有校醫院證明:
(一)請假一周以內由輔導員批准,報教學秘書備案;
(二)請假一周以上、兩周以內由主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副主任)批准,報教務處備案;
(三)請假兩周以上由院長(主任)批准,報教務處備案;
(四)請假占一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六條 學生請假期滿,須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如需續假者,須持有關證明,按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不按時銷假,其超假時間按曠課論。
第十七條 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擅自離校,或請假逾期未歸者,均以曠課論處。曠課一天,上課或實踐教學超過六學時的,按實際學時數計算,不足六學時的,按六學時計算。
第十八條 無故曠課者,視其曠課時數多少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一學期內,曠課累計9學時及以下者,學院(系)給予通報批評;
(二)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10-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20-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30-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五)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40-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對於屢次違紀者,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在上課期間不得請假出國探親和旅遊,特殊原因視情況特批。如利用假期出國,應向學校請假,準假後,必須在開學時返校上課。
第二十條 學生在校內外實習期間,請假時間超過實習計畫時數三分之一者,應補做實習。
第五章 主輔修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主輔修制度,允許學有餘力的本科學生在保證完成主修專業的基礎上,申請修讀輔修專業。輔修專業實行學分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院(系)根據教學條件及社會需求,可申請開辦輔修專業,並制定相應的培養計畫與專業介紹,以便學生選修。學校鼓勵各學院(系)積極申報輔修專業。
第二十三條 學生所在專業為主修專業。學生如學有餘力,取得前三個學期的全部必修課學分,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系)審核同意,教務處批准後,在學習主修專業課程的同時,根據自己興趣和學校教學條件,可再選擇一個分屬不同類別的專業作為輔修專業。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額定學分並同時完成輔修專業輔修教學計畫規定的應修學分,即可獲得“輔修專業結業證書”。“輔修專業結業證書”只證明學生在完成主修專業的同時完成另一專業輔修計畫,不證明學歷。
第二十五條 學生修讀輔修專業獲得的課程學分不替代公共選修課學分。
第二十六條 學生畢業時,向輔修專業所在學院(系)提出申請,由該院(系)審查學生完成輔修專業情況,將結果書面報教務處並通知學生所在學院(系)和學生本人。經學校審查合格,頒發相應證書。
第二十七條 學生由於各種原因,未完成輔修專業規定的學分,其修讀輔修專業成績合格課程,記入學生學業成績檔案,不計學分。
第二十八條 學生輔修專業具體依照《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輔修制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開課與選課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課程分為必修、選修兩種。
必修課包括:
(一)公共基礎必修課;
(二)學科基礎必修課;
選修課包括:
(三)學科基礎選修課;
(四)專業選修課;
(五)公共選修課。
第三十條 根據培養方案,各開課單位每學期應保證課程按時開出。
(一)公共基礎必修課和學科基礎必修課、學科基礎選修課、專業選修課由各學院(系)按照培養方案制訂每學期的開課計畫,並組織教學活動。開課學院(系)應有計畫地向其它學院(系)學生開設一定的選修課。
(二)公共選修課由教務處下達開課計畫,並組織教學活動。
第三十一條 各開課單位應在每學期第10周以前公布下學期各專業開設的學科基礎選修課、專業選修課程和公共選修課程的名稱、學時、學分、任課教師,使用教材及課程簡介等。
選修課學生人數須達到規定人數,方能開課。學科基礎選修課、專業選修課選修人數不得少於20人,公共選修課不得少於60人。特殊情況,由學院(系)提出意見,交教務處審批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生選課應根據各開課單位公布的選修課程表和選課要求,結合個人的實際,在指導教師或班主任的指導下進行。首先保證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有嚴格先行後續關係的課程,應先選先修課,再選修後續課,未取得先修課學分,一般不得選修後續課程。提倡學生按模組選修課程。學生選課須經學生所在學院(系)同意。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可以試聽所選課程,開課後第二周末允許學生對所選課程作一次退選或補、改選,逾期不再辦理。不按時辦理退課手續,計入選課學分數,該課以零分計,並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未辦理選課審批登記註冊手續,不得自行聽課,不得自行參加該課考試。
第三十五條 允許學生按規定自修取得學分。
已批准修讀的課程,因與其他課程衝突,學生可以申請免聽該課講授而採取自修學習方式。凡申請自修的學生,應當在開課後兩周內書面向任課教師提出,經批准後報學院(系)備案。學生自修必須完成教師規定的作業、實驗、實習等教學環節,參加其他必須參加的教學活動和該課程規定的各種考核。經考核及格者,可取得該課程學分。
第七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三十六條 學生必須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成績合格,獲得相應學分,記入本人成績檔案。不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能獲得學分,成績如實記載。
第三十七條 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形式,考核方式根據教學大綱要求執行。成績評定採用百分制、五級分制或二級分制。考試課成績採用百分制記分;考查課、實踐教學環節成績採用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記分;公共選修課、創新教育教學活動採用二級分制(合格、不合格)記分。
百分制與五級分制換算標準是:90分以上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
(一)考試以閉卷筆試為主,如果採用開卷、口試等形式,須經所在學院(系)領導批准,並報教務處備案。
(二)課程考試成績評定以考試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一般考試成績所占比例不得低於70%、平時成績不得高於30%。課程平時成績包括課程教學過程中的測驗、作業、讀書報告、實驗報告、調查報告、課堂討論等成績。各項成績所占比例由任課教師在開課前向學生公布,學生必須認真參加各項考核。
(三)考查課程成績根據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習題課、課堂討論情況及平時測驗成績綜合評定。
(四)任課教師應於課程考試結束後一周內,將學生成績登記表送學生所在學院(系)教學辦公室歸檔。
第三十八條 學生缺課時數累計超過規定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業量累計超過規定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課程實踐教學環節的不準參加該課程的考核,成績以零分記。
第三十九條 公共外語課的成績評定:
公共外語分為四級(一、二、三、四級)教學,每一級教學必須通過考試,取得相應學分;學生應當參加我校組織的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或相當於四級水平的外語考試),其成績為我校學生外語四級成績。
學校積極鼓勵學生學習外語。公共外語低一級考試不合格者,可繼續修讀高一級的課程,高一級(如英語二級)考試成績合格,即認定低一級(如英語一級)的成績合格,成績按高一級成績記載。學生也可選擇重修而獲得自己滿意的成績,但考核合格後,不得再次申請重修。
第四十條 對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經校醫院證明,所在學院(系)審批,報教務處備案後,可由體育部安排適合的保健課,記體育課學分。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考試。未按規定的程式、時間辦理緩考手續或參加考試不交卷者,以曠考論處,並給予相應的處分,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並註明“曠考”字樣。三年級第二學期及以後無故曠考者,必須延長學習年限一年。
(一)凡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者,必須在考前由本人申請,填寫緩考申請,因病者須持校醫院證明,因事者須持請假報告,經所在學院(系)批准後,報教務處備案,方可緩考,不作任何成績記載。緩考學生隨下一年級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
(二)學生凡因考試安排衝突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試需調整考試時間的,應事先填寫緩考申請表,經學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生效。調整後的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考試後的下兩個課時,監考由學院(系)辦公室安排。
第四十二條 無故曠考學生的處理:
(一)一學期無故曠考一門課程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無故曠考二門課程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無故曠考三門課程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無故曠考四門及以上課程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對於屢次違紀者,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重修制度。
(一)凡考核不及格或未參加考核的課程,學生要獲得該門課程學分,均要重修;
(二)課程考核成績及格後,不得再次申請重修;
(三)在校期間重修次數不限,成績按最高的一次記載;
(四)選修課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修或選修其他課程。
第四十四條 課程重修一般應參加該門課程的全部教學環節。重修課程與其它課程或教學環節時間衝突時,經任課教師同意,所在學院(系)批准,可申請免聽或免修部分環節。免聽或部分免修僅限於理論教學,單獨開設的實踐教學環節不能免修。
第四十五條 學生凡選擇並修讀的課程,必須參加考核,其課程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記入學生本人成績檔案,不參加考核的學生視為曠考。
第四十六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核,必須嚴格遵守考核紀律;違反考核紀律或考試作弊者,學校將視其情節輕重,根據《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本科生考試工作條例》的規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學業成績卡註明“作弊”字樣,該門課程不得參加正常重修。一年後,經教育表現較好者,方可參加正常重修。
第八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四十七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轉專業。
(一)經學校考核認定,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後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學生入學後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四十八條 每學年各專業轉出的學生人數一般不得超過該專業總人數的10%。
第四十九條 對學生轉專業的要求如下:
(一)入學未滿一學年的學生不允許轉專業;
(二)在休學、保留學籍和入學資格期間的學生不能轉專業;
(三)學生自入學起轉專業只限一次。
第五十條 轉專業工作於每年四月開始進行,其程式為:
(一)學生可在每年四月份根據各學院(系)計畫接受轉入學生的名額數,向自己所在學院(系)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入學院(系)考核,按下列程式批准,方可轉專業。
1.學生在學院(系)範圍內轉換專業,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系)批准,報教務處備案。
2.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跨學院(系)轉換專業,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學院(系)同意並推薦,擬轉入學院(系)同意,由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
3.學校於六月底前公布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
(二)轉專業學生要按照轉入專業的標準繳納學費。
第五十一條 轉專業學生的學分按以下規定折算:
學生轉專業後,編入同年級管理。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經轉入學院(系)和教務處確認後,予以承認,分別計入轉入專業的必修或專業選修課學分,其他課程記載成績但不計學分。未修讀的課程必須隨轉入專業低年級補修。
第五十二條 學生無特殊情況不得轉學。如因身體條件或其他原因在本校學習確有困難,申請轉至其他學校學習者,須本人申請,本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
在本省範圍內轉學,擬轉入學校發函通知本校後,本校報陝西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後辦理轉學手續。跨省市轉學,經本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本校報陝西省教育廳審核同意,擬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發文通知本校方可辦理。
申請轉入本校學習者,亦按上述程式辦理轉學手續。 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轉入我校: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學生;
(二)招生低於我校錄取批次的學生;
(三)在休學、保留學籍和入學資格期間的學生;
(四)應作退學處理的學生;
(五)招生時確定為定向生、委託培養的學生;
(六)無正當理由的學生。
第九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五十四條 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休學。
(一)因病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二)在一學期內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三)學生懷孕、生育,學校認為不適宜繼續在校學習、生活的;
(四)應徵入伍的;
(五)自費留學的;
(六)經學校批准休學創業的;
(七)其他因某種特殊原因及困難,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五十五條 學生休學由本人申請,並附有關證明,所在學院(系)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離校。
第五十六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休學年限不得超過兩年。因病休學的學生,需連續病休,必須辦理續休手續,續休手續同休學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續休手續者,取消其學籍。
第五十七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休學學生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校予以保留學籍;
(二)學生因病休學期間應回家休養,養病期間醫療費用按校醫院規定執行;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戶口不遷出學校;
(四)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不能評獎學金,不能享受貸學金,發生傷害等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五)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只保留學籍一年;
(六)學生應徵入伍,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以內;
(七)學生休學期間不得來校上課,自行來校上課所取得的成績一律無效。
第五十八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應持休學證明書和相應證明檔案向學院(系)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系)審核,教務處審批同意後,方可復學。
對復學的學生,學院(系)及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複查,如發現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有違法亂紀行為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取消復學資格。
(二)因病休學者,須交當地縣級以上醫院病癒診斷證明書,經校醫院或經學校指定醫院體檢複查合格,學院(系)審核,教務處審批同意後辦理復學手續。
(三)因其它原因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持父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寫實性表現證明材料。
(四)批准復學的學生原則上編入下一年級相同專業學習。若下一年級原專業停辦,可編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十章 退學與試讀
第五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 一年級學生一學年未獲得學分達本學年批准修讀課程學分的60%以上;
(二)二年級及以上學生一學年未獲得學分達本學年批准修讀課程學分50%以上,且累計總數達到30以上者;
(三)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或申請復學經審查不合格者;
(四)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時間未註冊而又無正當理由者;
(七)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六十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除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以外,應當在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述和申辯後,由所在學院(系)寫出報告,並附有關證明或情況說明等材料,送教務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學生,學校應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本人,同時報陝西省教育廳備案。
第六十一條 退學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一)退學學生按規定時間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髮給退學證明,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退學證明。
凡退學學生,所在學院(系)要將本人在校學習成績表複製兩份,並註明其退學(離校)時間和原因,一份留學院(系)存檔,一份與其他材料一併裝入學生本人檔案。
(三)退學學生,自接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應在兩周內辦理完退學手續離校;無故逾期不辦手續者,學校將註銷其學籍,不再出示任何學歷證明。
(四)凡註銷學籍和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六十二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辦理。
第六十三條 凡因學業原因作退學處理的學生,可申請試讀。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試讀一次,試讀期為一年。受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學生不得申請試讀。
第六十四條 試讀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試讀期間,所有重修課程成績全部及格者,轉為正式學生;凡有一門及以上重修課程不及格,視為試讀不合格。試讀不合格者,給予退學處理。
(二)試讀學生不得轉學院(系)、專業。
(三)批准試讀的學生,原則上隨下一年級試讀;個別學生如學有餘力,可申請編入原年級學習。
(四)經一年試讀合格、轉為正式生後,如再達到退學處理規定,一律作退學處理,不再允許試讀。
第十一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五條 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授予榮譽稱號,並獲得相應的獎勵。
第六十六條 學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對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學生,學校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對學生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下列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管理規定,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條 對學生的處理或處分,應當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六十九條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院(系)提出書面意見,經相關管理部門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准;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系)提出書面意見,經相關管理部門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批准。對於開除學籍處分者,處理結束即報陝西省教育廳備案。
留校察看處分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一年內如未再犯錯誤,且有顯著進步表現的,由本人申請,學院(系)提出意見,經相關管理部門審核,主管校領導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期。經教育不改,在留校察看期間又受到處分者,開除學籍。
各種處分都要填寫學生處分登記表,連同本人檢查和證明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或批准。
第七十條 對違紀、違規學生的處分,一般應當在發現其違紀、違規行為的學期內處理結束。對違紀、違規學生所作的處分,學校做出書面處分決定,並送交本人一份。無法送交的,採取適當方式在校內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條 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處分之前,須採取適當方式告知學生處分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申訴權利,並充分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七十二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處理和處分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組成。
第七十三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決定書或公告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依據事實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做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有關部門或校長辦公會重新研究決定。
第七十四條 學生如對學校的複查決定有異議,可以自接到複查決定書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向陝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五條 從處分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十六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的時間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十七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七十八條 學校實行規定學制彈性學習年限制度。本科學生基礎學制四年,在校學習年限最長6年。學習成績優秀,提前完成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學分數,符合學校畢業要求的學生,可提前畢業。六年制學-碩連讀學生在第7學期分流後,未進入碩士階段者,執行本科學生學習年限。
第七十九條 因各種原因保留學籍、休學等均計入在校學習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十條 具有本校學籍的學生,德、智、體、美合格,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環節,取得規定的學分數,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規定條件者,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八十一條 學士學位實行一次性授予,學生畢業離校後,不再補授。
第八十二條 學生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可按學校規定申請提前畢業或報考碩士研究生;四年內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也可以申請結業。修滿六年仍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者,不得繼續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按結業或者肄業處理。
第八十三條 對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從第五年開始,按教學成本收取學費。學生不再單獨編班,不再享受公費醫療。
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者,應在每學年的第二學期初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系)同意,報教務處審批。
第八十四條 對學滿一學年以上,或者六年學習期滿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之學分,所缺學分數大於20學分,作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第八十五條 六年學習期滿仍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之學分,所缺學分數少於20(含20)學分,發給結業證書,不能再換髮畢業證書。
第八十六條 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必須按規定辦理完離校手續方能離校。
第八十七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可由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從2005年9月1日起執行,原《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校教發〔2003〕6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八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校在籍本科學生,專科學生學籍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