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學院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說 明

《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3月24日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有關具體執行問題說明如下:
一、該制度的生效時間及適用對象
1、該制度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2、除“告誡、留級及退學”規定不適用於2002級本科學生外,該制度適用於所有在校本科學生。
二、學業告誡的具體適用
“學業告誡”適用於2003級、2004級和2005級本科學生;
三、留級的具體適用
1、“留級” 適用於2003級、2004級和2005級本科學生;
2、2006年6月份期末考試結束後,統計2003級、2004級、2005級本學年度學生期末考試不及格學分(補考及格課程學分不計算在內),審查各系(院)留級學生名單,9月份開學後實施。
四、補、緩考安排
自2006年9月起,嚴格執行學年補、緩考制度,即每年10月份進行一次。
五、串堂考試學生成績的處理
根據《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串堂考試學生的成績無效,應參加下一學年度的補考。
教務處
2006年4月3日

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加強和規範教學管理,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學籍管理,是指對學生從入學到畢業期間學籍變更、學習紀律、課程考核、畢業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

第二章 修業年限

第四條 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四年,第二學士學位及專升本的基本修業年限為兩年。
第五條 根據學分制管理要求,學生可提前一年或者最多延長兩年畢業。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六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院正式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書面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請假,經學校招生辦公室批准後方為有效。
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學生進行政治思想品德及健康等複查。政治思想品德複查由各系(院)通過查閱學生檔案等進行。複查有疑問的由學校招生辦公室予以核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予以退回。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八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系(院)審查,學校招生辦公室批准備案,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兩周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其保留入學資格。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學年開學後一周內向學校招生辦公室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到校辦理註冊手續。註冊後方可參加選課、上課和課程考核。
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按學校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逾期兩周以上不註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清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中各項課程和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課程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必修課和限選課程一般進行考試,任選課程一般進行考查。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參加經過選課程式選修的所有課程的考核。未經選課程式而自行修讀的課程,不得參加考核,擅自參加的其成績無效。
第十三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具體要求和組織方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學生體育課程的考核成績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社會實踐、公益勞動、軍事訓練、畢業實習、學年論文、畢業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應當參加考核。考核不合格應當重作。
第十四條 學生參加學期課程的考核,成績及格即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一學年以上的課程應當參加每學期的考核,每學期考核按一門課程記載成績和計算學分。學生不參加課程考核或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該課程學分。
學生應當遵守考試紀律。凡曠考或考試作弊者,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註明“曠考”或“作弊”字樣;違紀者,考核成績要相應扣分或降檔,並註明“違紀”字樣。
第十五條 學生可根據校際間協定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教務處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考核成績一般以課程終結性考試成績為準,也可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包括考勤、作業、學習態度、課堂討論、平時測驗、期中考試等)。必修課平時成績一般不超過課程總成績的30%,選修課平時成績一般不超過課程總成績的50%。
考核成績一般按百分制評定,畢業實習及畢業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的考核可採用五級制記分。五級制與百分制的換算方式為: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59分以下為不及格。
第十七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的,應當按規定申請緩考。緩考與補考同時進行。
第十八條 課程的補(緩)考每學年舉行一次。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或申請緩考的學生,應參加下一學年初進行的補(緩)考。
補(緩)考不及格、曠考、考試作弊和第四學年課程考核不及格的學生,只能參加畢業前補考。
第十九條 對學業特別優秀的學生,學校給予一定的獎勵學分。具體獎勵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學生修讀的所有課程的考核成績採用績點評價方法,即每門課及全部課程的考核成績折算為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以此作為評價學生學業水平及能否獲得學士學位的重要依據。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二條 學生入學後發現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可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學生申請轉專業,應向本人所在系(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原專業及擬轉入專業同意,教務處審核後報主管校長批准;
(二)學生申請轉學,應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系(院)審查 ,教務處審核後報主管校長批准。
學生轉學,應經兩校同意後,由我校報陝西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陝西省教育廳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陝西省教育廳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三)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應在每年6月份到教務處辦理相關手續。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轉一次。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
學生因正當理由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休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因病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二十七條 休學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附醫院診斷證明),經所在系(院)審查,教務處審核後報主管校長批准,發給《休學證明》。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限(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學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
第二十九條 休學學生應在接到《休學證明》後一周內辦完相關離校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學的學生,其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一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在新學期開學後一周內向教務處提出復學申請;
(二)學生因病休學,申請復學時須附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複查合格後,方可復學;
(三)學生休學一年復學的,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下一年級沒有招生的,轉入其它相近專業學習。休學前已經取得的學分仍然有效;
(四)學生休學一學期復學的,經本人同意,可編入原年級學習,也可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休學前已經取得的學分仍然有效。

第七章 學業告誡、留級與退學

第三十二條 學業告誡及其適用
“學業告誡”是對學生因一個學期的學習成績較差而對其學習能力給予的通報性質的學籍處理決定。
“學業告誡”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生在讀期間,一個學期的期末考試不及格課程學分達10學分以上(含10學分),學校對其給予學業告誡。
第三十三條 留級及其適用
“留級”是對學生因一個學年的學習成績過差而對其給予的留入下一年級修讀的學籍處理決定。
“留級”每學年進行一次。學生在讀期間,一個學年的期末考試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達18學分以上(含18學分),應當留級。
學生一經確定留級,即不再參加當學年度的補(緩)考。
學生留級後,隨下一年級學習。原不及格課程應當參加考核,考核合格後,原不及格記錄予以取消。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根據第三十三條規定應當留級而拒絕留級的;
(二)在學校規定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三)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復學申請經審查不合格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五條 學生退學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學生所在系(院)提出處理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後,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由各系(院)送交學生本人,同時報陝西省教育廳備案。
因特殊情況《退學決定書》無法送交學生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7天,即視為送交。
(二)退學學生在收到《退學決定書》後,應當在一周內辦完相關退學手續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三)因退學或其它原因肄業離校的學生,教務處和所在系(院)應將其成績單、學生登記卡及學年操行評語等材料送交學生處歸入本人檔案;
(四)經診斷為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第三十六條 凡被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所有課程考核成績均達到60分或者合格以上,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學生提前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課程考核成績合格並達到學校規定的其他各項畢業要求,可申請提前一年畢業。擬提前畢業的學生,本人應當在第三學年開學初提出申請,經所在系(院)審查,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
凡獲批准提前畢業的學生學籍列入畢業年級。
第三十八條 修業年限內,學生因課程或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能修滿規定畢業學分,根據情況按下列辦法予以處理:
(一)課程經畢業前補考仍不及格,學生可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延長修業年限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系(院)審查,經教務處審核後報主管校長批准。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其學籍列入下一年級。
每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的時間為一學期或一學年。在校期間,學生申請延長修業的最長年限為兩學年。
(二)課程經畢業前補考仍不及格,達不到畢業要求,學生且未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則應當結業。結業後一年內,學生可申請參加一次課程補考。補考合格後,由學生本人申請,原所在系(院)審查,經教務處審核後報主管校長批准,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結業後一年內課程補考仍不及格、未按規定時間參加補考或一年內不來申領畢業證書者,學校不再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各系(院)對畢業生學習成績及思想鑑定等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西北政法學院授予學士學位細則》規定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條 對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四十二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陝西省教育廳註冊,並由陝西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五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學生對學校的學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具體申訴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執行,原《西北政法學院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