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學院課程考核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設和維護嚴謹、求實、文明、公正的優良學風,整肅考紀,端正考風,使我院課程考核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根據《西北政法學院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課程考核工作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於指導和督促學生系統地複習和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檢驗其理解程度和靈活運用的能力,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新思維。
第三條 課程考核工作堅持“公平、公正、誠實、嚴謹”的原則。凡教學計畫規定的每一門課程都必須進行考核。學期課程按一門課程計算;超過一學期的課程則按實際授課學期,講授一學期按一門課程計算;社會實踐、公益勞動、軍事訓練、畢業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四條 學生必須參加所有修讀課程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成績評定,成績及格者可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二章 考 核
第五條 課程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必修課、限選課為考試課,任選課一般為考查課。
課程考核方式有閉卷考試、開卷考試、口試、技能操作等,每門課程的具體考核方式由教務處與有關係(院)及教研室商定。
第六條 課程考核成績一般以課程終結性考試成績為準,也可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包括考勤、作業、學習態度、課堂討論、平時測驗、期中考試等)。但平時成績占課程總成績的比例不得超過20%。
第七條 課程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學期期末進行,也可安排在課程教學結束後進行。
第八條 閉、開卷考試時間一般為110分鐘。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或縮短時間,必須由教研室提出意見,所在系(院)教學主任(院長)審批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九條 學生必須參加經過選課程式選修的所有課程的考核。未經選課程式選修的課程,不得參加考核,擅自參加的不記載其考核成績。
學生必須遵守考試紀律。凡曠考和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註明“曠考”或“作弊”字樣;對違紀學生要扣除該課程成績二十分,並註明“違紀”字樣。
第十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須憑有關證明前往教務處辦理緩考手續,緩考審批從嚴掌握。
(一)因家庭私事申請緩考者,一般不予批准,情況特殊的,憑學生家長單位證明;因公申請緩考的,須交驗有關部門證明;因病申請緩考的,須是正在住院、急診或其他情形確實不能參加考核的學生,並需交驗院門診部或經其認可的醫院證明。
(二)申請緩考必須於課程考核前持書面申請,並附上有關證明,經系(院)教學主任(院長)審核同意後,報教務處批准。教務科應當將緩考者名單於考核前告知有關係(院)教學秘書。
(三)課程的平時測驗,不得申請緩考,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事先經系(院)教學主任(院長)同意,在平時測驗一周后以作業等形式完成。逾期提出的,不得補作。
(四)對未經辦理緩考手續,或未予批准而擅自缺考的學生,按曠考論處。
(五)已批准緩考的學生不得擅自參加課程的正常考核。違者,考核成績作廢,必須參加緩考。
(六)課程緩考一般與正常補考同時進行。
第十一條 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者,應當參加下一學期中期進行的正常補考;經補考後仍不及格的,應參加畢業前補考;經畢業前補考後仍不及格的,延長學習年限或發給結業證書。
對緩考不及格、曠考或考試作弊的學生,不得參加正常補考,而應參加畢業前補考;經畢業前補考後仍不及格的,延長學習年限或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章 命 題
第十二條 命題要涵蓋課程教學大綱的主要內容,應重點考查基礎知識、基礎理論和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注重考題對啟發學生創新思維和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引導作用。
第十三條 命題時應當注意試卷題型、題量、難易度、覆蓋面等指標的規範性和科學性。已經完成題庫並經審核錄用的課程,可以在題庫中抽卷考試。尚未完成題庫的,按規範要求完成A、B兩卷(含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作為考試或緩考試卷;所命試題與近三年考試用題重複率不得超過20%。
第十四條 閉卷考試的命題,其具體要求如下:
(一)編制試題的要求
1.編制的試題應做到:題意明確、科學、合理,具有考查意義;文字通順簡潔、表述準確,標點符號規範無誤;無政治性、科學性的錯誤。
2.編制試題時,對重要的考查內容,可以通過不同題型或從不同側面提出問題。一道試題可以只考核一個考查點,也可以考核不同章、節的多個考查點。
3.編制的試題包括客觀性試題和主觀性試題兩大類。客觀性試題的題型一般有選擇題、填空題、名詞解釋題等。主觀性試題一般有判斷改錯題、判斷說明題、簡答題、論述題、改錯題、作文題、案例分析題等。
4.編制試題要突出重點、難點和基本點,可以從不同側面或通過不同的題型突出這一點,但應避免簡單的重複。
(二)組配試卷的要求
組配的每套試卷既要覆蓋課程教學大綱,又要突出課程的重點理論和重點內容。
1.內容結構
考察學生基礎知識的試題占30%左右,基本理論試題占40%左右,綜合能力試題占30%左右。
2.難易結構每套試題中有難度的試題應占30—40%。
3.題型結構
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的試題要覆蓋課程教學大綱的各章節,主要編制客觀性試題。重點內容試題要突出該課程的重點章節。重點內容試題和有一定難度內容的試題主要編制主觀性試題,其中理論聯繫實際的試題和綜合分析題要有一定份量。為了鼓勵創造性思維,對有創新的答題,可以實行超出該題滿分20%的加分制度。
4.每套試卷中的試題不得有互相提示答題的現象。組配成套試卷,在內容結構、難易結構、題型結構等方面,每套試卷之間應是平行相當的,試題不能簡單重複。
(三)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編制的要求
1.客觀性試題的答案必須確定、唯一;
2.主觀性試題的答案:必須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內容;必須準確、全面、規範、簡潔;必須科學、合理地配製評分標準和評分要點,尤其是對考查綜合能力、運用能力的試題,絕不能僅僅就答案要點分配分值,應制定詳細的分析評分和綜合評分標準,即各個答案要點滿分之和,小於整個題目的滿分;必須標明得分點。
第十五條 開卷考試的命題,應以考查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綜合概括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理論聯繫實際能力為出發點,所命試題不能讓學生直接從教材、資料、筆記中抄得到現成答案;題型上不應出現選擇題、填空題、名詞解釋題、簡答題等題型。
 第十六條 同一名稱、同等學分、相同教學要求的課程的考試,應採用同一要求的試卷。學分不同的則應分別製作試卷。
製作試卷要求一律列印,並裝訂成冊。
 第十七條 採用題庫試卷考試的課程,在考前由教務處通知所在教研室主任抽取2份試卷,經審查無誤後,由教務處指定其中一份為期末考試用卷,一份為緩考用卷。
第十八條 尚未完成題庫的課程,應按規範要求完成難易度相當、題型題量相當的A、B兩卷(含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交所在教研室主任審核,報教務處決定作為考試或緩考用卷。
 第十九條 命題應儘可能做到教與考分離,由教研室主任親自完成或指定專人完成。不允許以多位任課教師拼題形式完成試卷命題。
第二十條 教研室應於考前一周將所命試題交教務處教務科,同時約定校對時間;並應於考前一天到教務處教務科領走印刷完畢的試卷,同時按考場分封。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務院(1988)15號檔案規定,高等教育考試試題、試卷、答案、評分標準啟用前屬絕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因此要求:
(一)命題人員的人選、分工、分散或集中命題的一切活動都應保密。
(二)所有參加命題工作的人員均不得公開其命題人員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工作檔案和命題會議精神。
(三)命題教師不得編制該課程的模擬試題,不得自留試題底稿或複印件。
(四)命題人員沒有對外宣傳、解釋命題工作情況的義務。
(五)命題工作結束後,命題人員應將與命題有關的一切材料上交教務處。
(六)所有命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違反者將根據國家保密條例予以追究。
第四章 考場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期末考試期間,教務處實行現場辦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系(院)在考試前一周根據教務處提供的考試日程表,安排教師或幹部參加監考。監考人員一旦確定,不得擅自調換。
監考人員應認真履行《監考守則》,嚴格執行《考場規則》,如實填寫《考場情況登記表》。
第二十四條 學生必須憑學生證在規定的時間、教室、座位參加考核。
第二十五條 考生擅自將試卷帶出試場,該門課程按“曠考”處理。
第二十六條 監考人員發現有考試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中止其考試,責令其退出考場,並當場對行為性質作出認定,在《考場記錄表》內記錄詳細經過,於當場考試結束後將情況報告教務處。由教務處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一)凡有作弊行為者,不論其情節與本人態度如何,該課程考試成績為零分,在考核成績登記表中註明“作弊”字樣。考試作弊者,取消其學士學位申請資格;
(二)凡有考試作弊者,由本人寫出書面檢查,寫清作弊具體情節及對其認識。並根據《考場記錄表》上的記錄,按《西北政法學院學生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監考人員對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可以當場給予口頭警告。情節嚴重的,應取消其考試資格,並報告教務處處理。
第二十八條 認定作弊或違反考試紀律行為時,一律以監考人員《考場記錄表》上的記錄為準,不允許任何人出面打招呼、說情。
第二十九條 教研室主任是本教研室開設課程考試的當然負責人,負責組織任課教師領取、分發試卷和各種與考試有關的檔案、表格(包括《考試工作安排》、《考試日程表》、《考場記錄表》、《命題質量分析與成績分布表》、《成績登記表》等)及巡視考場。
第三十條 期末考試期間,教務處應組織安排有關人員對有關係(院)涉及考試的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章 評卷及成績登記
第三十一條 凡統一命題、統一考試時間的課程必須實行集體閱卷,流水作業,其它課程由教研室組織有關任課教師按要求閱卷。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閱卷,都必須在考試結束一周內(緩考、補考為三日內)完成評卷工作,並將《成績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連同學生考試試卷報送教務處教務科,另兩份分別報送有關係(院)教務辦公室和教研室。
 第三十二條 教師應嚴格按照參考答案與評分標準評閱試卷,做到準確、公正、科學。教師要對試卷評閱、成績評定負責,不得無原則地應學生的要求提分加分,違者應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 為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建立競爭淘汰機制,課程評捲成績應符合常態分配。若成績不符合此分布,如優秀率或不及格率偏高,教師應對此進行適當調整或提交報告作出說明或解釋。最終評定的成績應能客觀、真實地反映學生對該課程的掌握程度和學習情況。
第三十四條 評卷結束,應認真細緻做好學生成績覆核、登記工作。考試成績除實踐性課程(如學年論文、畢業論文、畢業實習等)可按五級制計分外,一律按百分制評定。
第三十五條 《成績登記表》由任課教師填寫並簽名;填寫時不應出現空格,要寫明考試課程、考試對象等欄目。確係缺考(或緩考的),應在《成績登記表》中註明。否則,予以退回。
第三十六條 考核成績一般不張榜公布;每學期開學2周內系(院)應向所在學生以適當方式通知成績,學生也可通過電腦網路查詢本人成績。
第三十七條 原始成績檔案由教務處和各系(院)嚴格管理,不得遺失、塗改,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隨意查閱。
學生髮現課程成績缺失或對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核查試卷。查卷申請須在下學期開學2周內向所在系(院)教務辦公室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八條 經核查試卷,確係教師錯判、漏判、錯登、漏登,需更正成績,則須經教師所在系(院)教學主任(院長)簽字同意,在試卷和原始成績單上更正,同時在成績庫里修正錄入,並由學生所在系(院)教務辦公室通知本人。
第三十九條 評卷結束後,各教研室要組織教師進行命題質量和學生成績分析,提出改進意見。
第六章 其 它
第四十條 各課程在考試前一律不搞針對考試的總複習,不得劃定複習重點。期末考試期間,教研室可組織安排教師對學生進行個別答疑輔導。
第四十一條 考試試卷由教務處教務科統一保存,至學生畢業一年後銷毀。
第四十二條 教務處應在每學期開學後組織有關專家對上學期命題及試卷評閱情況進行抽樣複查,並以適當方式公布抽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 與考核有關的部門及個人,有責任嚴守職責,做好本職範圍內的試卷保管、保密等工作,以杜絕試卷遺失、泄密等現象的發生。考試期間如有失職或舞弊行為,報院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計算機、體育、外語等公共課程考核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教務處。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一~二○○二學年起施行。
(2004年7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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