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學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樹立優良的學習風氣,確保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高素質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005]21號令)及《西北工業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具有西北工業大學學籍的“普通高校統招本科生”。
入學和註冊
第三條 本校按國家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入學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者,須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二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未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學校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全面複查。複查合格,並辦理了相關繳費手續,準予註冊,取得學籍;經複查不符合招生錄取條件者,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入學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學籍,退回原地區或原單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五條 新生在複查體檢中發現患有疾病者,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診斷認為不宜在校學習但短期內能治癒的,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准,允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並應在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兩周內不辦理離校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一學年開學前一周內,持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複查合格,報教務處批准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編入原錄取專業下一年級學習。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每學期必須按規定日期準時到就讀學院教學辦公室辦理報到和註冊手續。每年秋季學期須繳齊當學年應繳費用後方能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或不能按時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或暫緩註冊手續,否則視為曠課。未經批假或未辦理暫緩註冊手續逾期二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紀律和考勤
第七條 學生必須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認真學習各門課程和完成指定的教學環節,並參加學校所規定的各項活動。
第八條 學生上課時應遵守課堂紀律,認真聽課,不得遲到早退,未經教師同意,不得擅離教室。自修時間應認真學習,保持安靜,不得妨礙他人自修。
第九條 學生應愛護公物。學校的公物應按規定使用,不得擅自拆移、多占。損壞、丟失公物要賠償;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要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學生外出實習、軍訓、社會調查等,必須聽從帶隊教師的指導。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向學院請假,未經批准,不得擅離實習、軍訓、調查等崗位。
第十一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無法參加學校所規定的活動時,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未經批假或請假逾期者,作曠課論。對曠課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資格或給予紀律處分。
學生請假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請假在一個月以內的,由主管院長批准,報教務處、學生處備案;一個月以上的由主管院長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准,學生處備案。
第十二條 學生必須按規定聽課、完成作業、參加實驗、測驗考試等各項教學環節。任課教師可在課堂中採用各種方式隨機抽查,了解學生上課及出席情況。
第十三條 學生可以免聽部分所選課程,但必須辦理相關手續,並經批准,否則視為曠課。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學生必須參加培養方案所規定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課程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考核成績記入成績登記表,成績登記表一式兩份,學生畢業時經院長審查簽字後,一份存入學生本人檔案,一份按小班裝訂成冊交教務處審查後,存入學校檔案館。
第十五條 實行學分制的本科生的成績記載,既記考核成績又記學分。考核成績及格者,才能取得規定的學分。
第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必須事先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批准後,可以緩考。緩考學生須參加下一學年相應課程的考試。
第十七條 考試違紀作弊或擅自缺考者,該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計。記分登記時註明“作弊”、“曠考”字樣,該課程必須重修。對考試違紀作弊者,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必須重修、重考。學生如有不及格的課程,應及時申請重修、重考,無重修、重考機會的課程,畢業前可申請重考一次。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考核。該課程或環節必須重修:
(1)學生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包括實驗、實習、畢業設計等)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2)有實驗的課程,沒有完成規定的實驗或缺交實驗報告三分之一者;
(3)平時作業無故缺交三分之一者;
(4)隨機抽查有三次曠課者;
(5)實踐性教學環節未通過者。
第二十條 重修一般應在下一學年內完成。考核及格者,取得學分。
所重修的課程與其他教學環節時間衝突時,經主管院長批准,可以部分聽課,但須完成規定的作業和實驗,方能參加考核。
升級、留級
第二十一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準予升級。
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不僅完成所在年級的課程和教學環節,而且所修讀課程的學分數有二分之一以上屬於高一年級的課程者,經本人申請,院長批准,教務處審批,可以編入高一年級學習。
學業成績差的學生,不能繼續在原年級完成學業,經本人申請,學院批准,教務處審批,可以編入下一年級學習。凡編入下一年級學習者,已經取得學分的課程可以不再重修。
轉專業、轉學
第二十二條 符合學校規定,有充分理由,需轉專業者,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生所在學院簽署意見,擬接收學院同意,學校審批後方可轉專業。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學生在學期間只能轉專業或調整專業一次。轉專業學生必須完成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及各教學環節,成績合格方能畢業。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1)入學時間不滿一學年的;
(2)已進入3年級及其以上年級學習的;
(3)達到退學或降級試讀規定的;
(4)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在我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對於申請轉學者,由學生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學校根據國家規定進行審核。
原則上由擬轉學學生自行聯繫接收學校。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4)符合學校退學或降級試讀規定的;
(5)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 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學習年限為3—6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學習年限為4—7年,最長年限包含休學時間。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按照第三十一條執行。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病須休養治療者,由學生本人申請,憑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到所在學院教學辦公室辦理有關休學手續,報教務處審批。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1)休學學生一律回家(或原單位)休養,其往返路費自理。
(2)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3)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有關公費醫療事項,按校醫院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學生因創業、打工、自費出國留學等特殊原因須中途休學,經本人申請,主管院長簽署意見,學校批准,可在學習年限內保留學籍1~2年。
第三十一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二條 中途休學的學生,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視為放棄學籍。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和因病休學學生待遇。
第三十三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經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複查合格,方可復學,複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偽造診斷證明一經查實,將不辦理復學手續,並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學生休學、停學、服兵役期滿,應於期滿後下一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向學院申請復學,學院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批。
(3)休學、停學、服兵役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將取消復學資格直至取消學籍。
(4)復學者,依其課程完成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退 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考核不及格課程(不含重考後及格課程)累計達70學分以上(含70學分)者;
(2)未經批准在一學期內所修課程學分未達到該學期應修總學分的50%者;
(3)休學、停學、服兵役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4)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不能完成學業者;
(5)經過校醫院或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因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學習者;
(6)本人申請退學者;
(7)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8)不辦理相關手續或辦理手續未獲批准而超過規定註冊時間兩周未註冊者。
(9)因其他特殊情況學校綜合考核認為不適宜在校繼續學習者。
第三十五條 因病或其它原因作退學處理的,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學生退學由學院主管院長、教務處簽署意見,學校審批。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因學生個人原因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7天之後,即視為送交。
第三十六條 因學習成績差而達到退學規定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批後,可在相應專業降級試讀一年。試讀期間應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三十七條 學生退學或其他原因處理離校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學生接到退學決定書後兩周內辦理相關手續離校。
(2)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凡入學前是國家和集體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則回原單位;其他學生回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落戶。
(3)退學學生髮給退學證明。對於已學滿一年以上者,學校按其學習年限和成績發給相應年限的肄業證書。
(4)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八條 學生畢業時學校要對其在校期間的表現作出全面鑑定。
第三十九條 各學院應在最後學期對畢業班學生進行畢業資格審查。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環節)並獲得相應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 在規定學習期限內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由本人申請,所在學院提交報告,經學校批准,可以提前畢業。學校為學有餘力、提前完成學業提前畢業的學生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條 在規定學制時間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但個別課程不合格,可以申請延長學習時間或按結業處理。結業生髮給結業證書,並可在結業起一年內返校重修、重考不合格課程,成績合格者,可在規定時間內換髮畢業證書。結業生返校重修、重考或完成其它教學環節須繳學習、考試費。
第四十二條 實習、畢業設計(論文)不及格者也可申請延長學習時間或結業。結業生可在結業起一年內申請補作一次。其往返路費及材料費、資料費、上機費、指導教師酬金、答辯費等各項費用均自理。成績及格,可在規定時間內換髮畢業證書。
以上申請延長學習時間者,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限內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學院主管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審批。延長時間以完整學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學習期限。延長學習時間者必須繳納延長期的學費。
第四十三條 凡經批准,允許選修輔修專業的學生,修滿該專業輔修規定的課程並獲得學分者,可發給輔修專業證明書。
第四十四條 學士學位的申請和授予按照《西北工業大學學士學位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六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開始實行。凡按原規定處理的學籍問題與本規定不符的不再複議。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