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襄陽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院)前身是襄樊市師範學校、襄樊農業學校、襄樊市衛生學校和襄樊財稅貿易學校,辦學歷史可上溯至1905年設立的襄陽府師範學堂(襄樊市師範學校前身)。2000年8月,上述四校經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組建襄陽職業技術學院。2010年,學院被教育部、財政部確定為國家示範(骨幹)高職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中文全稱為“襄陽職業技術學院”,簡稱為“襄陽職院”;英文譯名為Xiang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縮寫為“XYTC”。
第三條 學院法定住所地是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隆中路18號。
學院分立、合併、終止,需經襄陽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條 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依靠行業、服務社會、育才樹人、追求卓越”的辦學理念;堅持“立足襄陽、服務湖北、輻射周邊,主動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辦學定位;堅持以服務襄陽經濟社會發展為己任,以全面建設“省內領先、全國一流”高職院校為辦學目標。
第五條 學院努力探索和踐行具有高職特色的辦學模式、人才培養模式和學生教育管理模式,以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文化傳承和社會服務活動。
第六條 學院通過開展校企合作、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多種方式主動為社會服務;加強與國內外高水平大學和科研機構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第七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襄陽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
第八條 學院由襄陽市人民政府舉辦,實行“省市共管、以市為主”的管理體制,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九條 學院舉辦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保證學院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
(二)依法保護學院享有辦學自主權,維護學院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三)支持學院根據實際需要,依法依規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評定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職稱,聘任各類崗位人員,自主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第十條 學院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依法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傳承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二)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四)制定學院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設定教學、科研及行政職能部門。
(六)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服務人員。
(八)學院財產和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學院實施高等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鑑定。
第十二條 學院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
第十三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推行學分制。
第十四條 學院通過課堂教學、實習實訓、社會實踐等環節,加強對學生的教育與培養。
第十五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標準、教學計畫,選擇或編寫教材,並依據教學計畫和課程標準檢查教學活動,考核學生成績。
第十六條 學院根據襄陽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定專業,專業設定和調整需經學院學術委員會審議和論證,並報省教育廳備案或審批。
第四章 學院管理體制
第一節 基本制度和組織結構
第十七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學院全局性、政策性重大事項的決策,須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與建議,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及校內學術機構的作用,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第十九條 學院實行院、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條 學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自主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院支持、鼓勵民主黨派和民眾組織依法參與學院管理。
第二節 學院黨委
第二十二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三條 學院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院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條 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院(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院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院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院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黨委會主要對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襄陽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紀委)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節 院 長
第二十九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院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學院行政工作實行院長統一領導、副院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一條 學院設立院長辦公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院長辦公會由院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為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院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院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四節 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成員由學院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院長提名,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學院根據需要設立院(系、部)學術分委員會,院(系、部)學術分委員會根據學院學術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主要行使以下職責:
(一)審議專業建設、教師隊伍建設、科研及校企合作建設規劃。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專業資源配置方案。
(三)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四)審議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標準與辦法。
(五)審議學院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六)審定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七)審定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八)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九)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和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十)評定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
(十一)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院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提出諮詢意見。
(十二)學院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五節 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學院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支持學院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和監督機構,由襄陽市政府及其部門代表,學院管理團隊、教職工代表,行業和重點合作企業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組成。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院發展規劃、院長工作報告、年度預決算報告、專業建設、重大改革舉措、學院章程擬定或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參與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指導學院建設發展。
(二)研究行業企業、學院和社會各方的職業教育需求,為學院辦學提供政策、經費、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三)推薦校企合作企業,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支持學院開展社會服務,推進學院與行業企業在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學生實習與就業、產學研合作創新、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方面開展合作,協調解決學院與行業企業在人才培養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研究學院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和規劃等,籌集學院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經費,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五)參與評議學院辦學質量,就學院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建議或意見。
(六)完善學院與行業企業的合作機制,協調學院與社會各方的關係,促進學院更好地服務襄陽區域經濟社會和行業企業的發展。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組成人員應不少於21人。理事長由襄陽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市長委派的人員擔任。
第六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條 學院設立院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院(系、部)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行使相應職權,並接受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領導。
第四十一條 工會是由教職工依法自願結合的民眾性組織。
第四十二條 學院設立院級工會組織和院(系、部)工會組織,院級工會組織指導院(系、部)工會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三條 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工會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第四十四條 學院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院黨委領導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院為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五章 院(系、部)
第四十六條 院(系、部)是以相近專業為單位組成的學院基層教育、教學、教科研和社會服務組織,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文化傳承和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院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條 院(系、部)根據學院規定或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院(系、部)教育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活動以及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負責本院(系、部)各類崗位人員的聘用和管理。
(三)按照學院總體發展規劃,制訂本院(系、部)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學改革等規劃及年度招生計畫,推進專業實體化建設。
(四)檢查並評價本院(系、部)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
(五)負責本院(系、部)學生教育管理,開展畢業生就業指導,對本院(系、部)學生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
(六)按規定使用學院劃撥的經費,管理本院(系、部)使用的資產、科研經費及其他資金。
(七)組織本院(系、部)與國內外同類專業的學術交流。
(八)享有學院賦予的其他權利,履行學院賦予的其他職能。
第四十八條 院(系、部)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院黨委批准,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總支”)。
第四十九條 院(系、部)黨總支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院各項決定。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分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五十條 院(系、部)設立黨政聯席會。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為院(系、部)黨政班子成員,專業主任可以根據議題列席會議。出席黨政聯席會議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能召開,會議做出決定須經應到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院(系、部)院長(主任)在學院授權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制定本院(系、部)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本院(系、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和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三)負責本院(系、部)各類崗位人員的聘用和管理。
(四)按規定使用學院劃撥的經費及其他資金,保護和管理由本院(系、部)使用的校產,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
(五)學院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二條 學院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院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員工比例,設定各類崗位。
第五十三條 學院尊重和愛護教師,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條 學院對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聘用制度。
第五十五條 學院根據人事管理規定,對教職員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人員聘任、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六條 學院教師除享有憲法、法律及法規規定的權利外,在教育教學和履行其他職責時,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院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相應工作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對學院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院規章或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學院教師除履行憲法、法律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盡職盡責,為人師表,維護學院利益。
(二)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規章制度。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權益。
(四)提高業務水平,自覺做好教育教學和服務工作。
(五)學院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 學院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享有和承擔與教師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專屬教師的權利和義務除外。
第五十九條 教職員工通過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學院管理,維護自身權益,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六十條 學院對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十一條 學院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違反紀律的教職工給予處分或解聘。
第七章 學生與校友
第六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條 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二)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四)根據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申請助學金、困難補助及助學貸款。
(五)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素質拓展等活動。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申訴。
(七)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四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遵守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院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證書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院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五條 學院依法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依法維護學生權益。
第六十六條 學院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六十七條 學院關心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成才提供必要的幫助。學院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諮詢、就業指導與推薦等服務。
第六十八條 學院對表現突出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六十九條 學院對違紀學生,根據學籍管理規定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條 學院設立共青團、學生會等組織,引導其在院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獨立開展活動。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學生團體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活動,服從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第七十一條 學院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
第七十二條 學院校友包括在襄陽職業技術學院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員工、被學院授予各種榮譽職銜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三條 學院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為校友的工作、學習提供便利,學院鼓勵校友積極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章 社會服務
第七十四條 學院實施開放式辦學,利用專業、人才、技術和其他教育資源優勢,發揮智囊團和思想庫作用,為襄陽建設漢江流域中心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務。
第七十五條 學院密切聯繫社會、行業和企業,通過多種形式,主動開展合作辦學、套用研究、技術開發及職業崗位培訓等社會服務。
第七十六條 學院推進協同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鼓勵師生與地方政府、校外科研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
第七十七條 學院推進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實現教育與產業的緊密銜接,達到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合作多贏的目標。
第七十八條 學院以襄陽市大學科技園(由襄陽市人民政府2013年批准,設在本院)為平台,為科技創新、創業、成果轉化、創新創業型人才培養提供服務,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產業轉型升級提供支撐。
第七十九條 學院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開展多種形式的非學歷高等教育及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促進區域內職業教育協調發展。
第八十條 學院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面向西部職業院校、中職學校和本地欠發達鄉鎮、村組的對口支援。
第八十一條 學院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學術和教育合作,引進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內外著名的職業院校、科研機構和行業組織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
第九章 經費、資產及後勤
第八十二條 學院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學院財務管理制度,並依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院財務行為。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院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八十三條 學院根據有關規定製定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為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學生、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四條 學院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以及社會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第八十五條 學院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八十六條 學院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編制預算,並對預算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
第八十七條 學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各類資產的管理。學院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保證校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八十八條 學院保護併合理利用無形資產,包括校名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等。
第八十九條 學院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職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條 計畫財務處為學院一級財務管理機構,在院長領導下,統一管理學院財務工作。主管財務的院領導定期向黨委會、院長辦公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學院財務預決算情況。
第九十一條 學院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和審計監察制度,規範校內經濟秩序,完善監督機制,保障資金安全運行。
第十章 校訓、校徽、校旗、校歌、校慶等
第九十二條 學院校訓為:厚德、篤學、慎思、敏行。
第九十三條 學院校徽為圓形徽標,上方標有“襄陽職業技術學院”字樣;下方為襄陽職業技術學院的英文譯名;中間由學院西門輪廓圖和象徵漢江及四校合併的標線組成。
第九十四條 學院校旗為白底綠字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學院徽志、校名以及英文組合。
第九十五條 學院校歌為“襄陽職業技術學院校歌”。
第九十六條 學院校慶日為4月18。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學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應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後報省教育廳核准。
第九十八條 章程是學院的基本規章,根據學院章程制定的學院管理制度、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均應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本章程自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