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襄陽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根據《湖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湖北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組建市縣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的通知》(鄂編辦文〔2013〕132號)、《湖北省編辦關於組建襄陽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批覆》(鄂編辦文〔2013〕143號)和《襄陽市委辦公室、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推進全市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襄辦發〔2013〕154號)精神,設立襄陽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現就其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如下。

人員編制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5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含黨外副主任1名)、紀檢組長1名;市醫改辦主任、市愛衛辦主任、市委保健辦主任各1名(可由副縣級幹部擔任);正科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市醫改辦副主任、市愛衛辦副主任、市委保健辦副主任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宣傳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政務值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衛生和計生工作年度目標責任檢查考核和機關、直屬單位的安全、保密、綜合治理、政務信息公開、信訪工作;組織協調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網路建設;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重大先進典型的宣傳報導;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

(二)人事科教科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指導和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組織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領域的對外國際交流與合作、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的出國(出境)等有關工作;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負責組織協調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和科學普及;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負責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規劃財務與信息科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組織實施全市各類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建設標準和建設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設備(裝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擬訂並督導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等採購的相關規範與管理,提出醫療衛生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負責擬訂全市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負責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綜合協調衛生計生援藏、援疆和支援武陵山區等工作。

(四)疾病預防控制科(市衛生應急辦公室、市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委市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擬訂全市疾病控制機構建設規劃和基層防保組織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市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按程式和要求落實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與發布工作;承擔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的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協調全市有關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動的衛生防病保障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依照程式和要求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貫徹執行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政策;擬訂全市血吸蟲病、寄生蟲病防治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血吸蟲病的綜合防治工作;組織對消滅和控制血吸蟲病的初查與考核;負責血吸蟲病防治的監測工作;承擔市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和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五)醫政醫管科(藥政管理科、市國防動員委員會醫療衛生辦公室)

制定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藥政管理、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組織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臨床重點專科建設的規劃、標準、措施並指導實施;協助做好應急醫療救援工作;承擔國防醫療動員工作。

(六)基層衛生與婦幼健康科

擬訂全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和社區基本公共衛生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負責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收集、分析農村和社區居民健康狀況信息,檢查農村和社區衛生政策落實情況;擬訂全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規劃、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協調婦幼保健機構建設和業務工作;組織管理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組織落實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負責病殘兒醫學鑑定和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工作;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七)政策法規與綜合監督科(行政審批科)

負責綜合性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巨觀政策與改革發展措施並組織分析、評估;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律諮詢、解釋工作;負責起草政策研究報告等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和協調;負責政務服務大廳(視窗)的管理工作;承擔和協調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和協調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組織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計畫生育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負責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審核;負責食品安全標準(企業標準)申報與備案管理,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和追蹤評價。

(八)中醫藥管理科

擬訂全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範,擬訂全市中醫藥工作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指導全市中醫醫療機構的改革;指導全市中醫院和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中醫執業資格許可制度;組織擬訂中醫執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負責全市中醫藥、民族醫藥、中西醫結合科研工作。

(九)計畫生育基層指導科

貫徹落實計畫生育政策;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承擔省級計畫生育目標分解、落實;負責擬訂全市計畫生育目標管理方案並組織考核、評估;負責對各級計畫生育目標執行情況進行監測、定期評估。

(十)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市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辦公室)

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組織落實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和優先優惠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出台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的社會經濟政策,推動各級開展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

(十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科

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推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區域協作;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情況的統計分析。

(十二)大病保險與應急救助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所轄範圍內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承擔募集資金以及按屬地化原則向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的工作;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擬訂有關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負責基本藥物制度配套改革等綜合協調;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組織制定全市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對基本藥物品種、管理、價格政策等提出建議。

(十四)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參與和指導全市創建衛生城市、健康教育、除四害、農村改水改廁等愛國衛生工作,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與愛國衛生活動;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對健康危害因素採取綜合干預措施;對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承擔“健康湖北”全民行動綜合協調工作。

(十五)市委保健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市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來襄有關幹部和重要外賓的醫療保健工作,以及在襄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科教科。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對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轉移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2、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接的職責

1、新建、改擴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職責。

2、外國醫療團體來襄短期行醫審批職責。

3、醫療廣告的審查和保健相關產品(保健食品除外)的廣告證明、網際網路醫療保健服務信息的審核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襄陽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和人口政策的職責,劃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將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管的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地方標準制定。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藥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規劃,制定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依照程式和要求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和實施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負責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和追蹤評價、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哨點醫院能力建設等。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全市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執行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執行省藥品增補目錄,負責組織制定全市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對基本藥物品種、管理、價格政策等提出建議。

(八)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貫徹落實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並組織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負責擬訂計畫生育目標管理方案,組織計畫生育工作考評,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的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加強中醫藥行業監管。

(十六)負責市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來襄的有關幹部和重要外賓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在襄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市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市人口與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一)指導市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將市計畫生育協會列入民眾團體機構序列。核定市計畫生育協會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會長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兼任,設專職副會長1名(可由副縣級幹部擔任)。

(二)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市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省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的相關工作。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召回和銷毀等強制措施。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和機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五)衛生和計畫生育執法體制調整事宜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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