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仲裁特色,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2、電子身份認證問題所謂電子認證機構,是指為參與電子交易的各方提供網上身份確認、數字證書籤發與管理等服務的中立的第三方機構。 電子身份認證有利網上仲裁機構對爭議雙方的主體確認,判斷其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和電子交易的安全可靠性等事項。 D、電子證據的收集。

作者:佚名

[摘 要]:隨著計算機使用的普及,它已成為人們商務和交流的主要工具,無紙辦公正成為現代化辦公的發展方向,計算機網路從誕生至今三十多年,其廣泛套用對傳統社會生活帶來了巨大衝擊。由於計算機網路不受時間地域限制的特
[英文摘要]:
[關 鍵 字]:網上仲裁 網路經濟
[論文正文]:隨著計算機使用的普及,它已成為人們商務和交流的主要工具,無紙辦公正成為現代化辦公的發展方向,計算機網路從誕生至今三十多年,其廣泛套用對傳統社會生活帶來了巨大衝擊。由於計算機網路不受時間地域限制的特點導致新興的電子商務出現,網民人數驟增網路虛擬社會形成,產生了諸多法律問題,進而對現行的仲裁方式提出了新要求。本文擬對藉助網際網路開展仲裁工作發表粗淺認識。

一、網上仲裁的條件

1、計算機網路及網路經濟的特性

計算機網路是以共享資源(硬體、軟體和數據等)為目的而連線起來的,在協定控制下,由一台或多台計算機、若干台終端設備、數據傳輸設備、以及便於終端和計算機之間或者若干台計算機之間數據流動的通信控制處理機等組成的系統的集合,這些計算機系統應當具有獨立自治的能力。

計算機網路的最主要功能是向用戶提供資源的共享,而用戶本身無需考慮自己以及所用資源在網路中的位置。資源是指在有限時間內為用戶提供各種服務的軟硬體設施,資源共享包括硬體共享、軟體共享和數據共享。

網路經濟的四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網際網路架構(Internet Infrastructure)。包括通信網路提供商、ISP、網路軟硬體、PC及各種接入設備製造商。

第二個層次是網際網路的套用架構(Internet Application),主要包括Web伺服器軟體、瀏覽器軟體、各類工具以及Internet上的多媒體套用、Web開發軟體、搜尋引擎軟體等等。

第三個層次是網際網路中介(Internet intermediary),包括網路門戶、內容集中商、網上的廣告代理商等等。

第四個層次是網際網路商務(Internet Commerce),就是在網際網路上進行交易。

按照網路的跨度分,可以分為廣域網、區域網路和域域網;按網路的拓撲結構分,可以分為星型網、匯流排型網、環型網和網狀網路;按管理性質分,可以分為公用網和專用網;按交換分,可以分為電路交換網、報文交換網和分組交換網;按功能分,可以分為通信子網和資源子網。

上述計算機網路和網路經濟的主要內容印證了網路中的各個角色的特點,表明了計算機網路信息共享,虛擬性和互動性特徵,同時也反映了網路經濟具有國際性、瞬時性和無止性的特徵。

2、我國計算機網路經濟發展的現實

我國從90年代後期在網際網路上開展電子交易,既有網上零售站點,也有網路批發交易市場。

1999年,我國消費類電子商務活動中網上購物總交易額達5500萬元。2000年網上購物總交易額比1999年增長500%以上,總額達到8億元人民幣,2002年100億元人民幣。據推算,中國從網際網路獲得的年收入可能達到近四十億美元。除電子商務外網路遊戲的收入也呈高增長態勢。

我國網路人口已超過美國,以30歲以下的青少年人群居多,如此高增長的市場必然引起、和已經引起各類爭議發生,電子代理人、身份認證、虛擬財產保護、網上侵權、網路案件管轄權等等層出不窮的新問題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網路社會各成員需要相關法律服務。尤其是便利快捷保護隱私權的仲裁服務。

3、我國計算機網路及網路經濟發展的法制環境

近日國務院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

《契約法》專門對數據電文作出了數條規定(如第11、16、26、33、34條等),規定了實行電子交易的若干問題。

《刑法》285條、286條、287條對破壞作為網路交易基礎設施的計算機系統或者利用計算機網路系統進行犯罪的行為作出了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

1994年起我國已經頒布了一系列的關於電子交易方面的法律規範。關於網路支付方面,有1994年人民銀行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變電子銀行業務處理方式的通知》;關於數據傳輸方面,有國家海關總署於1999年頒布的《海關艙單電子數據傳輸管理辦法》;關於網路管理方面,有國務院1997年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網際網路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實施辦法》、公安部1997年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近年來還出台了《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管理辦法》、《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系列網際網路法律規範。

二、網上仲裁的範圍及步驟

1、網上仲裁的範圍

仲裁的中立性、自願性、民間性、靈活性及便利性的特徵為網上仲裁奠定了除技術之外的相關條件,而網際網路技術則能在一定範圍內為網上仲裁提供技術平台,在現階段網上仲裁範圍應有所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當事人自願在進行交易(無論是網下還是網上交易)前達成網上仲裁的協定範圍;

(2)網上仲裁案件的文書送達和取證舉證時間、地點、上網方式、瀏覽程式、存儲、實時下載、仲裁網上庭審、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及代理人身份認證、電子簽名效力,均有現行法律依據或該仲裁機構網上仲裁規則載明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約定;

(3)受理網上仲裁的仲裁機構的網路技術須經國家權威機構安全認定;

(4)案件均為與網路有關的爭議。

2、網上仲裁的實施步驟

實施網上仲裁步驟是建立網上仲裁的技術平台,制訂網上仲裁規則、培訓網路仲裁員,在網際網路宣傳網上仲裁,在網際網路企業、電子商務機構運行規則中推行仲裁,選擇與網路有關案件進行網上仲裁試點。

三、網上仲裁需注意的焦點問題

1、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是指在一個數據信息中或附在其後或邏輯上與其有聯繫的電子形式的簽名,這個簽名表示被某人用於代表其身份的證明,並表示其同意該數據信息的內容。

傳統的書面檔案(即“紙質檔案”)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時成立的,而且手書籤字和蓋章還是檔案真實性的證明。電子檔案手書籤名或蓋章已無法適用,各類法律檔案內容的真實性以及確定檔案時效的證明方法應採取新的模式。

我國《契約法》規定,當事人採用數據電子等形式訂立契約的,可以在契約成立之間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契約成立。《契約法》第33條,建議網路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將在網上達成的合意轉化為“紙質契約”,再以紙上的手書籤名和蓋章為準。該條未解決如果契約一方惡意否定契約的存在或拒絕履行契約義務,網上的數位化檔案記載的內容能否作為證明契約內容的充分證據的問題。這是因為要解決此問題就必須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並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

承認電子簽名就必須建立一套認證系統。傳送信息的人在數位化檔案上加注電子簽名,並以私人密鑰使他人無法篡改該電子簽名。法律承認電子簽名就是承認帶有電子簽名檔案的真實性。

我國各地方立法強調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予以確認,近日國務院通過的電子簽名法草案已作了明確規定,這一法律的制定和規定承認和規範了電子簽名,將在立法史上填補我國法律的空白,並為發展網上仲裁提供必要的法律條件。

2、電子身份認證問題

所謂電子認證機構,是指為參與電子交易的各方提供網上身份確認、數字證書籤發與管理等服務的中立的第三方機構。認證是一項專業化信用服務,而非一般實現商業價值的服務。認證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外防止欺詐、對內防止否認。防止欺詐是防範交易當事人以外的人故意入侵而造成風險所必然的;防止否認則是針對交易當事人之間可能產生的誤解或抵賴而設定的。認證機構是解決電子商務法律認證的機構形式。

電子簽名與認證機構密不可分。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須由國家承認的公共密匙檢驗,以證明帶有電子簽名的檔案所有人及其內容的真實性。經過認證,收到檔案的人就能夠分辨發件人及檔案的真實性。因此,認證機構必須具有公信力,其對利用數字證書交易的各方當事人負有職業上的特殊義務,這種義務實際上是一種社會責任。認證證書的公正性是認證機構賴以存在的根本條件。

電子身份認證有利網上仲裁機構對爭議雙方的主體確認,判斷其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和電子交易的安全可靠性等事項。

3、如何判斷電子證據

(1)電子證據定義

“電子證據”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據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它既包括反映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電子信息正文本身,又包括反映電子信息生成、存儲、傳遞、修改、增刪等過程的電子記錄,還包括電子信息所處的硬體和軟體環境。其形式是數據電文。完整電子證據應包括三個部分即數據電文證據(以其內容來證明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的電子信息正文)和附屬信息證據(反映電子信息生成、存儲、傳遞、修改、增刪等過程的電子記錄)及顯示數據電文原始面目即電子信息所處的硬體和軟體環境的系統環境證據組成。

電子證據的特徵主要是電子證據對高科技物質介質具有依賴性和電子證據具有易被破壞性,電子證據的內涵和特徵及受制於安全技術措施的因素,要求調查、判斷電子證據真實性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A、電子證據的生成。即要考慮作為證據的數據電文是怎樣形成的:如數據電文是在正常業務中按常規程式自動生成還是人工錄入的,自動生成數據電文的程式是否可靠,有沒有非法干擾;由人工錄入數據電文時,錄入者是否按照嚴格的操作規程、採用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錄入。另外,該電子證據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或其他類似設備,在所有關鍵時刻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若關鍵時刻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該事實是否影響電子記錄的真實性;該電子證據是在正常業務中製作的還是為仲裁目的製作的,前者的可靠性要高於後者。

B、電子證據的傳送與接收。數據電文通常要經過網路的傳遞、輸送,那么其所用的技術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學、安全可靠,傳遞數據電文的網路運營商等公正、獨立與否,數據電文在傳遞過程中有無加密措施,數據電文的內容是否被改變等,也是判斷電子證據真實性的因素。

C、電子證據的存儲。即要考慮作為證據的數據電文是怎樣存儲的:如存儲數據電文的方法是否科學,存儲數據電文的介質是否可靠,存儲數據電文者是否公正、獨立,數據電文是由不利方存儲的還是由有利方存儲的或是中立的第三方存儲的,不利方存儲的數據電文的可靠性最高,第三方存儲的數據電文的可靠性次之,有利方存儲的數據電文的可靠性最低。存儲數據電文時是否加密,所存儲的數據電文是否被改動,等等。

D、電子證據的收集。即要考慮作為證據的數據電文是由誰來收集的,收集者與本案有無利害關係,如果收集者與本案有利害關係,那么其收集的電子證據的可靠性要低。而經公證機關獲得的電子證據的可靠性較高;仲裁機構在收集電子證據的過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的有關取證程式規定;收集電子證據的方法(如備份、列印輸出等)是否科學、可靠;收集者在決定對數據電文進行重組、取捨時,所依據的標準是什麼、所採用的方法是否科學、可靠,等等。

四、結語

網上仲裁方式是藉助網際網路解決網上當事人爭議的新型方法,它將有利於提高仲裁效率,擴大仲裁影響力,改變現有一些落後的仲裁工作方法,但它沒有現成經驗可鑑,需要我們以極大的勇氣,利用上海仲裁委員會、上海市各部門各方面人員、技術優勢積極進行探索,為建立網際網路秩序提供服務。

以上是筆者的一些不成熟想法,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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