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起反訴的條件

反訴是被告對原告起訴的一種反請求,目的是抵銷、動搖或吞併原告的請求,在實踐中較為常見。
反訴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反訴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不發生反訴的關係;
二是反訴必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否則就可能是起訴而不是反訴;
三是反訴必須在法院受理本訴後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之前或之後都不是反訴;
四是反訴的請求和事實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存在著法律上的聯繫,否則就要另行起訴,也不能合併審理。
反訴的訴訟請求雖和本訴具有一定的聯繫,但它提出以後,也具有獨立性,可以脫離本訴而存在。它一般和本訴合併審理,但如果原告撤回起訴,反訴可繼續審理。原告如不到庭,法院可以就反訴缺席判決。對於被告進行反訴的程式,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參照起訴的做法。被告向法院提交反訴狀及其副本,寫明反訴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法院審查後,決定是否受理。反訴被受理以後,原告被告交換了訴訟地位,雙方分別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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