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性角色

表現性角色

表現性角色是社會心理學中的一個術語,指社會角色的一種,通常與“功利性角色”相對應。 它是指以表現社會制度、價值觀念、思想道德、行為規範為目的的社會角色。這種角色的活動是非營利性的,也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 如教師的教書育人,醫生的救死扶傷、藝術家的藝術創作等角色行為,並不是著眼於經濟報酬、而是出於對這些角色強烈的愛好和追求,更是為了創造更大的社會效益。

表現性角色與功利性角色

根據角色的行為動機、效果以及所得報酬方式,可以把社會角色劃分為功利性角色和表現性角色。

所謂 功利性角色,是指那些以追求效益和實際利益為目標的社會角色,這種角色行為的價值就在於獲得實際利益。

在現代社會中,人們活動的直接目的往往是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如商人、經理人、企業家等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性活動的人,他們的目標就是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還有在高度專業化的社會生產體系中,從事勞動型生產的勞動者也往往是扮演功利性角色,他們只是社會高度機械、分化的勞動過程中異化的人,他們生產工作的直接目標就是獲得經濟利益和生活資料。與高度異化的職業工人不同,教師工作並不是以獲得經濟利益為活動追求的,教師的職業角色並不屬於功利性的角色。

所謂 表現性角色是指那些不以獲得經濟上的效益或報酬為目的,而是以表現社會制度與秩序、社會行為規範、某種價值觀念、思想信仰或道德情操為目的的社會角色。

表現性角色在一個社會中所起的主要是表現社會公平、社會正義的作用。在正常情況下,這些角色的行為維護著社會的道德,實現著社會的穩定。表現性角色的承擔者往往對自己的事業抱有理想,懷有濃厚的興趣、愛好,有強烈的自我實現的願望。他們之所以履行角色的要求,主要是出於一種責任感、義務感,而主要不是著眼於報酬。

社會某些角色身份要求個人有相當強烈的社會責任感、義務感而不能只著眼於功利性報酬,個體所承擔的社會角色規範性要求越高,角色的表現性越明顯。個體的表現性角色更能反映出個體的社會性和自我實現性。比如警察、法官、醫生等等這些角色都是表現性角色,有各自的角色義務和責任,並以角色本身的特點為行為標準,不能以追求外部經濟利益為出發點。教師的教學角色就是表現性的,教師要有自己的職業使命感,傳承社會文明、培養社會後代的社會性。教師工作的好壞很難用金錢來衡量,而往往依靠教師本身對教育事業的熱愛和個人的職業道德自律。如果教師工作僅僅是為了經濟利益,那么教師只要簡單的把教學工作完成即可,然而在實際中這種僅僅應付差事的教師是極少的,大部分的教師都是“教而不厭,誨人不倦”,教師在自己工作中追求的是自我實現的滿足而不僅僅是功利性目標,我們並不否認表現性角色的扮演者獲得個人正當的收入利益,教師也需要獲得工資報酬,這並不影響它作為表現性角色的身分。

角色的自我表現功能

角色的自我表現功能是社會角色的功能之一。是指作為社會成員的個體通過扮演角色表現自己,從而實現自己的價值和履行自己的社會職責。一切在社會中占有一定地位、獲得社會成員資格的人,都要走進社會生活的大舞台,運用自己的知識、經驗和才能,從事各種職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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