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的含義
角色最初是由拉丁語rotula派生出來的,這一概念最初在學術著作中出現在20世紀20年代社會學家格奧爾格·齊美爾(G.Simmel)的《論表演哲學》一文中,當時他就提到了“角色扮演”的問題。
“角色”一詞在20世紀30年代才被專門用來談論角色問題。在此之前一直是戲劇舞台中的用語。之後美國社會學家G.米德和人類學家林頓較早地把“角色”概念正式引入了社會心理學的研究,於是角色理論成為社會心理學理論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總的說來,科學的角色定義包含三種社會心理學要素:角色是一套社會行為模式;角色是由人的社會地位和身份所決定,而非自定的;角色是符合社會期望(社會規範、責任、義務等)的。因此,對於任何一種行為,只要符合上述三點特徵,都可以被認為是角色。角色即為“一定社會身份所要求的一般行為方式及其內在的態度和價值觀基礎”。
角色分類
六個維度
角色分類分別從六個不同維度進行劃分,分別包括:角色存在形態維度、角色獲得方式維度、角色規範制約程度維度、角色權利地位維度、角色扮演者意圖維度、角色的參與維度,按照參與程度排序為七種類型。
功利性角色
從角色扮演者意圖維度劃分,包括功利性角色和表現性角色。
功利性角色是指該角色行為是計算成本、講究報酬、注重實際效益的。這種角色的價值在於利益的獲得,在於行為的經濟效果。生產行為和商業行為就屬於此類。一個公司經理的角色行為,在於能為這個公司帶來經濟效益。功利角色對社會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表現性角色,是指該角色行為是不計報酬的,或雖有報酬,但不是從獲得報酬出發而採取的行為模式。
在現代社會中,人們活動的直接目的往往是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如商人、經理人、企業家等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性活動的人,他們的目標就是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還有在高度專業化的社會生產體系中,從事勞動型生產的勞動者也往往是扮演功利性角色,他們只是社會高度機械、分化的勞動過程中異化的人,他們生產工作的直接目標就是獲得經濟利益和生活資料。與高度異化的職業工人不同,教師工作並不是以獲得經濟利益為活動追求的,教師的職業角色並不屬於功利性的角色。
表現性角色,其目的不是報酬的獲得,而是個人表現的滿足。所謂表現性角色是指那些不以獲得經濟上的效益或報酬為目的,而是以表現社會制度與秩序、社會行為規範、某種價值觀念、思想信仰或道德情操為目的的社會角色。 如藝術家表演、醫生看病、教師教學等,都是強烈的“自我實現”的願望所驅使的角色行為,是個人地位的責任感、義務感的實現。顯然,對於真正的藝術家來說,觀眾的掌聲比票房收入更能使他獲得滿足感。
社會某些角色身份要求個人有相當強烈的社會責任感、義務感而不能只著眼於功利性報酬,個體所承擔的社會角色規範性要求越高,角色的表現性越明顯。個體的表現性角色更能反映出個體的社會性和自我實現性。比如警察、法官、醫生等等這些角色都是表現性角色,有各自的角色義務和責任,並以角色本身的特點為行為標準,不能以追求外部經濟利益為出發點。教師的教學角色就是表現性的,教師要有自己的職業使命感,傳承社會文明、培養社會後代的社會性。教師工作的好壞很難用金錢來衡量,而往往依靠教師本身對教育事業的熱愛和個人的職業道德自律。如果教師工作僅僅是為了經濟利益,那么教師只要簡單的把教學工作完成即可,然而在實際中這種僅僅應付差事的教師是極少的,大部分的教師都是“教而不厭,誨人不倦”,教師在自己工作中追求的是自我實現的滿足而不僅僅是功利性目標,我們並不否認表現性角色的扮演者獲得個人正當的收入利益,教師也需要獲得工資報酬,這並不影響它作為表現性角色的身分。